当前位置:首页 » 文件管理 » 铁道部文件哪里可以查
扩展阅读
可以测试职业的软件 2025-05-21 13:07:13

铁道部文件哪里可以查

发布时间: 2022-12-19 11:01:33

A. 铁道部的文件哪里可以查

去铁路网上查个试试!最好你去铁道部下属单位的相关运输单位查找!

B. 如何查询铁道部文件

铁道部官方网站,铁路内部专业网站,但重要文件就不是你想查就查的。

C. 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发放的证书在哪里查询

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发放的证书可以到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查询。

D. 铁道部的条文、通知等都在那里发布

你好:
铁道部发布的条文、条例、规章、通知、根据情况有的是直接下发到铁路局、铁路局的有关处室和铁路各个站段,有的是通过电报命令形势直接下发到行车和主管部门。再就是有的直接在铁路(专网)局域网上公告。
还有一种关系到社会各个方面的规章、条例等进入国家法律数据库中,编成规范性文件后也可以在因特网上查的到。如果是专业性的那么就查不到了。

E. 中国铁道部官方网站

工作人员和领导您好:我是山东潍坊高密邱家洼村民,又来麻烦您了,烦求您调查我们反映的问题,责令铁路部门按国家规定办事,我们相信政府相信国家法律。我们从07年至今各部门关于(胶济铁路客运专线修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噪音、振动、电辐射等严重影响我们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的问题给我们的回复向您汇报:(1)村两委开具了关于铁路沿线近距离住户要求解决处理的请示报告:高密市发改委,客专办,中铁十六局,二十二局:胶济铁路客运货运铁路已五条铁路从我村经过,铁路离住户越来越近,胶济铁路客运专线运营后直接影响铁路沿线住户正常生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必须保护群众的利益,本着想为群众所想,急为群众所急,亲民无小事这一观点,盼望上级有关单位和政府给予充分考虑,彻底解决。(2)市政府工作人员回复是:铁路建设拆迁红线及补偿费是由铁路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将积极向上一级政府和铁路部门反映,争取扩大拆迁范围,请我们坚持坚持。(我们还能理解了);(3)铁路部门的回复我们接受不了(铁路部门明明是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知法犯法),胶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给我们的回复是:根据《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2525-90》的相关要求,距离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处的噪声预测值符合国家要求。我们提出我们的住宅距离铁路外轨中心线是15米怎么被移远了15米变成了30米,请求现场测量,铁路工作人员笑而不答(未测量);(4)市环保局回复是:根据《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2525-90》的相关要求测量,铁路专线北侧30米处的噪声是符合国家要求的,但该住宅位于铁路北侧15米处,在30米的范围内,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此范围内是不允许有住宅的,所以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对该范围内的噪音没有规定和限值。故该问题产生的根源为铁路两侧的间隔距离的问题,即拆迁范围的问题。胶济铁路客运专线是由山东省和铁道部合资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应由国家环保部审批和验收,我局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希望该问题能早日得到解决。 。 我们知道铁路部门修建铁路是为了国家和百姓,但不能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2006]99号文件(关于改建铁路胶济线增建四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中规定铁路离住宅最近间隔距离不应小于30米)和损害我们的身体健康。我们从07年至今5年了,天天盼望铁路部门能按国家规定处理此问题,请您帮帮我们,责令铁路部门按国家规定办事。

F. 铁道部发送的文件在哪儿下载

你应该在铁路上的单位内部局域网去下载文件,现在一般只要是铁路上各个局主页链接上都可以
链接到铁道部主页,再从铁道部网站上去下载!

G. 铁道部运输局公布的《铁路用道砟合格生产单位目录》去哪里可以查到我要目前最新的。

中铁总公司每年会给各个铁路单位下发道砟合格生产单位目录

H. 铁道部(1995)118号文件

铁路旅客危险品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铁运[1995]118号)
执行时间:1995-10-01
铁路旅客危险品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铁运(1995)118号1995年9月11日)
第一条为保障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规范和强化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危险品检查(以下简称查危)是铁路治安和旅客运输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公安和运输部门的共同职责。双方必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查危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及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具体种类、品名以铁道部发布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以及部发文件和国务院、公安部有关枪支、管制刀具管理规定为准。
第四条旅客进行下列场所时,即有义务接受运输安全检查。
(一)铁路车站站房;
(二)作为车站组成部分的售票、行包托运、寄存场所;
(三)车站在站房外划定的候车区;
(四)加入检票进站的行列;
(五)检票口内的通道、站台;
(六)旅客列车。

第五条车站和列车应当以广播、标语、宣传牌等各种方式,向旅客宣传法律、规章中有关危险品管理及处罚规定,并将品名和限制携带的数量向旅客公告。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客运部门负责危险品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规划部署。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划部署作出相应的安排。

第七条车站、客运(列车)段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及危险品产、运、销的实际制订符合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并将查危工作纳入工作程序,坚持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章人员设备
第八条日均发送旅客3000人及以上的车站应配备不少于1台的危险品检查仪(以下简称仪器)。由车站每年向分局限报购置计划建议,由分局报路局汇总后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核。
行包安全检查应逐步采用仪器实施。行包房所需仪器应纳入规划。

第九条仪器置费按铁道部、铁路局各50%的原则承担,在保价费中列支。购置计划纳入更新改造规模之内,保价部门应在资金上予以保证。
第十条仪器的选型和组织购置工作由铁道部运输局统一负责。
第十一条仪器由客运部门管理。各局应确定仪器维修基地,承担管内的维修任务,确保仪器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仪器列车站固定资产。各级分别按照管理权限安排仪器的大修、中修及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车站应设危险品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专门操纵仪器。定员由运输部门自行调剂解决。
第十四条检查员应经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仪器操作、简单维修以及危险品识别等基本业务技能的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检查员的业务培训由客运部门负责。
第四章实施检查
第十五条危险品检查由公安人员和铁道部授权的铁路职工实施。

第十六条实施检查时,公安人员必须佩戴“值勤”标志;车站职工必须在胸前佩戴“铁路运输安全检查证”;旅客列车乘务员必须佩戴本次列车乘务标志。
不佩戴上述标志实施检查时,旅客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七条实施检查的方式包括仪器检查和人工开包检查。实施人工开包检查时,一般由旅客自己打开行李包裹或随身携带物品以供查验。必要时也可由检查人员开包查检。
开包查验时应保证旅客物品完好。因检查人员工作不慎损坏物品时,应负赔偿责任。赔偿金在事故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耐心宣传解释,文明礼貌,不得有粗暴、污辱性的语言和行为。
第十九条旅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检查时,在车站、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上车或托运行包。在列车上,则由乘警强制检查。
因拒绝检查而影响该旅客旅行或托运行包时,由该旅客,托运人自己负责。

第二十条对怀疑为危险品,但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判定物品性质,旅客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安全、可以运输的证明时,查危人员可以拒绝其进站上车或办理托运。
第五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查获的危险品及责任人应做如下处理:

(一)对危险品应依法予以没收并向被没收人出具“没收危险品决定书(兼收据)”。但对检票、托运前查出的少量危险品,可由送站亲友或旅客自行带出站外处理。
(二)对查出的属于违禁品的危险品或携带、托运数量较大的危险品,应当交由铁路公安派出所处理。如该站未设公安派出所,车站应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派员处理。
对携带危险品进站违反治安管理和乘上旅客列车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理。
对携带、托运危险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旅客进站上车后主动全部交出其携带的危险品的,对携带人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四)对没收危险品或执行治安处罚的,查危险人员均应向当事人告之诉权。当事人表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不影响没收或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车站没收的危险品应由公安、客运分别登记造册、保管。
在列车上查获的危险品由值乘乘警妥善保管。其他列车乘务员予以协助。但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应立即浸湿处理。列车停站时,由乘警按公安站车交接程序向派出所移交。车站未设公安派出所的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车站,由接收车站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车站对没收的危险品应定期报铁路分局(总公司)批准后交付拍卖,但对法律规定不得擅自交易的物品(如枪支弹药)应交有关部门处理。
拍卖没收危险品所得款项全部逐级上缴铁道部财务司。

第二十四条对没收物品任何人不得拿用、调换或私自处理。违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被处罚有异议,申请行政复议的,其裁决机关为分局一级的管理部门,复议机关为铁路局(集团公司)。复议和提起诉讼程序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办理。
当事人不服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的临时营业线。地方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1994年1月18日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及其附属文件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铁道部发布日期:1995年09月11日实施日期:1995年10月01日(中央法规)

I. 铁道部发的无损检测(磁粉mt)的证书在哪个网站上能查到

不可以,就向国内的驾驶证到国外就不好用了。其实你是会开车的。
我的意思是,你有其他行业的证件可以告诉你的顾主你是会干活的。
其实每个行业的无损检测培训理论知识基本都是一样的。

铁道部的证应该是查不到,铁道部培训机构的网络不太完善。你可以至电培训机构,因为每个人员培训都是有档案的。

J. 铁道部下发的文在哪找呢

提供一个网址:http://www.shui5.cn/article/68/42912.html

附件(第一页):
1.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
铁道部1980年11月13日(80)铁办字1900号

*2.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
铁道部1981年1月13日(81)铁办字53号

*3.铁路文书档案管理规则
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1982年4月19日(82)铁办字699号(82)政办字32号

★4.铁路部门国家秘密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审批程序的规定
铁道部1991年2月6日铁办[1991]29号

★5.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3年7月3日铁办[1993]79号

6.铁道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4年11月5日铁办[1994]140号

7.铁路计算机网络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9年8月6日铁办[1999]95号

8.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3月20日铁办[2001]26号

*9.铁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2月8日铁体法[1991]28号

10.关于“铁路部门”含义的解释的通知
铁道部1991年9月13日铁体法函[1991]423号

11.实施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补充意见
铁道部1992年6月27日铁体法[1992]74号

12.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解释
铁道部1993年10月11日铁体法函[1993]520号

13.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铁道部1994年4月22日铁党[1994]12号

14.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解释的复函
铁道部1994年12月5日铁道部便函

15.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铁道部1995年3月10日铁政策[1995]25号

16.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5月2日铁政策[1995]12号

★17.放开搞活铁路小企业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8年11月24日铁政策[1998]13号

18.关于公布废止文件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3月23日铁政法[1999]86号

19.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1999年5月10日铁政法[1999]52号

20.铁路合同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政法[1999]120号

★21.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
铁道部1999年10月25日铁政法[1999]138号

22.铁路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6月14日铁政法[2000]70号

23.关于规范铁路与工程总公司等脱钩企业相互关系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12月15日铁政法[2000]114号

24.关于深化铁路支线改革的若干意见
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政法[2001]11号

25.关于推进非运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3月12日铁政法[2001]22号

26.关于规范组建铁路局内部客运公司工作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4月26日铁政法[2001]36号

27.关于落实企业物资采购权责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5月10日铁政法[2001]36号

★28.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
铁道部2001年7月26日部令第6号

29.关于部属勘察设计院深化改革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10月16日铁政法[2001]100号

30.关于发布《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12月21日铁政法[2001]130号

*31.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1981年7月31日(81)铁计字1086号

32.新建与改建铁路的基本要求
铁道部1987年5月8日铁办[1987]393号

*33.铁路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规定
铁道部1988年5月25日铁战(1988)375号

★34.铁路战备科研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1988年9月3日铁战(1988)723号

*35.铁路运营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铁道部1990年12月21日铁计[1990]177号

36.既有铁路修建简易立交桥管理规定
铁道部1991年11月6日铁计函[1991]495号

37.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12月25日铁体法[1991]168号

38.铁路电气化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
铁道部1993年11月30日铁计[1993]150号

★39.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4年11月28日铁计[1994]154号

40.铁道部能源监察工作办法
铁道部1995年2月17日铁计[1995]18号

*41.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5年3月9日铁计[1995]27号

42.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

43.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

44.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
铁道部1995年8月30日铁计[1995]112号

45.铁路线路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
铁道部1995年11月6日铁计[1995]146号

46.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铁道部1995年11月27日铁计[1995]158号

47.铁路节能技改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1月26日铁计函[1996]57号

*48.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3月18日铁计函[1996]111号

*49.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道部1996年5月31日铁计[1996]55号

★50.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铁道部1997年4月23日铁计[1997]46号

★51.铁路实施《国防交通条例》细则
铁道部1997年7月28日铁政策(1997)76号

52.铁路隧道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
铁道部1998年4月10日铁计[1998]48号

本文章更多内容: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