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具体包括哪些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解释
本条是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主体、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目标的规定。
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具体包括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
制定采购需求标准
采购需求标准是采购政策实施中最常用,也是最直接的措施,就是通过对采购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标准或质量标准的规定,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一般来说,政府采购政策在支持节能环保,鼓励技术创新、支持本国产品等方面对政府采购的产品服务都大量采用明确需求标准的方式实施,如一些国家在采购政府办公设备方面实行比一般社会使用产品更严格的绿色采购能耗及排放标准、在支持本国产品中规定明确的本国货物增加值比例,在采购政府印刷服务中规定综合排放标准等。我国目前实施的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虽然现阶段还是以清单的形式实施,但列入清单的产品实际上也都有对应的能耗指标。需要说明的是,采购需求标准对创新型产品的导向作用非常大,需求技术标准越高、供应商越可能采用新技术,但采购成本也可能越高。政府部门在确定采购需求标准时,必须综合考虑采购目的、产业政策及预算约束等因素,除国家统一采购政策规定要求外,不能擅自提高需求标准。特别是对进口产品的使用,人为提高需求标准将抑制国内产业发展,也不利于设备长期使用成本的降低。2007年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该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了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推动、保护和促进了我国国内产业的发展。据统计,近年来,全国政府采购总量中进口产品比例一直保持在3%以内。
预留采购份额
预留采购份额,是指采购人在某一采购项目或者全部采购项目中预留出一定的份额,专门面向特定供应商如中小企业开展采购,以支持、促进该类型企业通过政府采购市场获得更好的发展。这也是国际上比较普遍做法,如美国联邦政府将采购预算的23%左右留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2011年财政部下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该办法第四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预留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价格评审优惠
价格评审优惠是指在价格作为评审因素的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对某类特定供应商的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参与评审的价格,使其报价在与其他供应商报价相比时获得评审优势,进而提高胜出几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第六条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同时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2014年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中明确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的政策,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优先采购
优先采购,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优先采购某类特定供应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列明清单),使得该类供应商获得更多的政府采购市场份额,帮助其持续发展。从国外做法看,既有对新技术产品实行推荐购买清单的做法,也有将清单与评审优惠结合使用的做法。我国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清单,主要借鉴了后一类做法,即对列入优先采购清单内产品由采购人设定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采购。2004年和2006年财政部分别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保总局印发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主要包括以下政策措施:一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二是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形式进行公布。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中的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所列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三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招标、谈判等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和环保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及环保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四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近几年来,通过采购节能和环保产品,降低了政府采购机构能源费用开支,推动了企业节能和环保技术的进步,提高了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了能源,保护了环境,为实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需要说明的是,国外采购政策实施中对需要政府部门强制使用某类别产品的,一般都是采用强制标准来实现,而不采用强制购买产品清单的做法,故《条例》在采购措施中只列出优先采购,而没列出强制采购。
⑵ 招标要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给予政策加分6%符合招标法要求吗
符合要求。
在政府性招投标过程中,或者是其他行政类招投标中,越来越多的标书条款中都明确提出有产品获得环境标志的要求,并且是以加分的方式予以优选,符合国家绿色采购的要求,并且整个过程沿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不存在技术性歧视条款,因此符合招投标法的相关内容。

(2)采购文件没有环保政策可以吗扩展阅读
实行政府采购中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和适当加分政策
1,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具体明确价格扣除标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2,对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在招标采购评审工作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即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0.3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
3,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即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评审的,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对其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⑶ 政府采购文件怎样体现出环保节能
1、采购合同中业务属于节能环保分类中之一,要能名称对上
2、合同中签定的业务最好属于政府支持的节能环保项目,相当于政府的立项
3、通过 专业的节能环保投融资平台 咨询专业的法务问题
希望采纳
⑷ 工程施工中采购的货物必须是强制节能环保产品吗
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区别:
1、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定义不同
优先采购:属于节能清单范围里优先采购的品目,进了节能清单的产品应该比没进入节能清单的产品优先采购。
对于同时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强制采购:属于这些强制采购品目的产品如果没有进入本期节能清单,那么在本期清单期内(一般是半年)就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针对节能产品范围不同
优先采购产品有节能汽车、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洗衣机、热水器、空调、冰箱等。
强制采购产品有节能灯、空调、座便器、水嘴等通用性强、节能(水)效果突出、供应量大的产品。
3、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实施力度不同
针对优先采购政府是采取鼓励的态度对待的,强制采购是强制要求执行的。
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实行强制采购的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1、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
2、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着。
3、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⑸ 政府采购硬件必须同时满足节能和环保要求吗
这个是必须的
⑹ 采购投标商质疑环保加分项未设置,但国家有强制规定
这个问题你要按区域划分。各省市会有不同的标准和办法。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2008年公布的《闽财购2008 31号》文件中就明确规定了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的公开招标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优惠幅度 20%(含20%)以下
在价格评标项(“PF”)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1.8分(45×4%)
在技术评标项(“PT”)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1.6分(40×4%)
优惠幅度 20%20%-50%(含50%)
在价格评标项(“PF”)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2.7分(45×6%)
在技术评标项(“PT”)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2.4分(40×6%)
优惠幅度 20%50%以上
在价格评标项(“PF”)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3.6分(45×8%)
在技术评标项(“PT”)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3.2分(40×8%)
一般来说各地省份都会出一个叫《XX实施指引》或者《XX法释义》的文件,会具体细化条例和要求。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
⑺ 政府如何采购绿色产品
政府采购主要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并以绿色环保产品为优先采购对象,产品是否“绿色”主要看产品是否通过了“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又叫“十环认证”).对此,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首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采购清单》),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标志这我国将逐步推广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实施意见》对政府绿色采购的范围、产品、工作程序以及具体管理办法等都做出了明确要求。《实施意见》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实施意见》明确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在政府绿色采购产品清单中的主体地位,国家环保总局将对采购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补充符合要求的环境标志产品名单和范围;对那些已列入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如果其已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期,或生产过程中环境技术指标达不到相应的标准要求,将被失去被优先采购的资格。《实施意见》还提出了违反相关规定的硬性约束,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实施意见》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采购清单》目前已经颁布了四期,是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和产品技术性能、信誉度及市场成熟度的情况下,从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中选取确定的。包括:轻型汽车、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水性涂料、人造木质板材、木地板、家具、电视机、轻质墙体板材、塑料门窗、白乳胶、溶剂型涂料、建筑用塑料管材、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太阳能集热器、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水嘴 、复印纸、再生鼓粉盒等21类产品889家企业上万个型号的产品。《采购清单》内容包括产品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号,和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等基本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环保总局网站和中国绿色采购网公布。
具体可浏览www.hjbz.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