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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审查党委的文件吗

发布时间: 2022-12-15 03:16:02

A. 党的组织机构能否作为被诉主体

(1)诉讼分为三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2)如果是行政诉讼,那么党的行为不能去法院起诉.
(3)因为党的机关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当事人对党的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党的机关反映,由上级党的机关建议撤销该党的机关的越权处罚决定,所以不能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4)如果是民事诉讼,那么党的机关 是可以诸位被诉主体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2006年8月16日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6]3号)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罗珍祥与叶福祥、梅县泰鸿实业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上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党的委员会可以比照国家机关,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梅县水车镇党委在其创建的网页上登载《水车镇坑尾村存在突出问题整治方案》一文,并非时任党委书记的叶福祥的个人行为,你院[2005]梅中民一终字第356号民事裁定认为叶福祥才是适格被告并驳回罗珍祥对水车镇党委的起诉欠妥,应予纠正。
鉴于党的委员会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性,相关案件应多做工作,力争调解结案。需要作出判决的,务必向上一级党委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
此复
(6)如果党的机关涉及刑事诉讼,也应该有被诉主体资格。

B.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2021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第四条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促进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信息化。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各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分送、存档和审查等具体工作。第六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备案审查工作部门、机构的联系,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交流。第七条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下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提供业务指导。第八条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制定机关应当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使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第二章备 案第九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 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范围的规范性文件;

(六)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范性文件;

(七)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报送备案报告、政府令或者公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和制定依据(以下统称备案文件),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参考资料、立法依据表等内容。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备案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应当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确定具体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第十二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并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发送电子回执;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以电子指令形式退回并说明理由。

因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报送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备案。第十三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办理建议,按照有关程序和职责分工及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同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

C. 行政诉讼能否提出对政府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目前的行政诉讼中,不能提出对政府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但是,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于2013年12月23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行政诉讼能提出对政府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如果草案中该条通过,则在将来的行政诉讼中,可以对政府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草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D. 法院可以审查规章吗

法律分析:法院需要通过别的部门配合才可以审查违章。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分析其基本含义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组成人员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所规定的内容在行政审判中是必须运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E. 党政合属机关依据党内法规作出的行为,能否被法院审查

如果是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罚是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F. 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为法院民事审判的依据

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是相关法规的延伸、而且并没有相悖的,才能作为法院民事审判的依据之一。

G. 法院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法院可以审查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不包括规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H. 党委制度发文需要法务审核吗

党委制度发文需要法务审核
党政联合发文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文件能不能审查?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文件可不可以审查?由于法律对规范性文件概念模糊,在实践中难以把握,这类问题一直困扰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为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I.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参照《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法制统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备案审查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工作;

(三)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研究、提出办理建议、分送、处理、归档、信息收集与研究等工作;

(四)负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等交办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项;

(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指导等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落实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加强与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机构的协调联系。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密切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加强业务指导。第二章备 案第八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对规章作出的解释;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意见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机构冠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指导监察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意见、会议纪要、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第九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对规章作出的解释;

(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

(四)其他依法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有解释权的机关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出的解释,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并提交符合统一格式标准和要求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政府令或者公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说明等文件(以下统称报备文件)。电子文件应当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与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外的制定机关应当确定具体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J. 基层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行政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