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单位的回函以及上级主管单位的答复可作为法庭辩论的证据吗
可以的,书证当然可以作为证据。
B. 【民诉】证据的使用:哪些可以作为证据,法院如何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审核证据:与审核准则有关的并且能够证实的记录、事实陈述或其它信息。
审核证据包括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这些信息可通过文件的形式(如各种记录)得到,也可通过陈述的方式(如面谈)或现场观察的方式获取。
(2)党委文件可以做法庭证据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 收到证据后处理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 法院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 公证事实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条 最佳证据规则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 视听资料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C. 有一份盖了公章的证明材料,原件找不到了,只有照片和照片的打印件,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吗谢谢
没有原件,打印出来的文件很难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因为照片容易P图,真实性会打折扣。但如果是对方以微信或者QQ,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你的图片还是可以被被当作证据的。
D. 两个单位之间的公函是否可以作为法庭证据
这个是证据里面的书证。是可以向法庭提供的。
E. 农村承包土地纠纷乡政府的处理意见在法庭上能做证据吗
这个需要具体看证明什么
比如证明农村承包土地纠纷乡政府曾经处理过,那当然是没有问题的
F. 行政诉讼中什么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分析】
根据证据的不同标准分证据包括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G. 单位和法人能否做为证人若单位或法人出具文件,能否作为书面证言那又为什么证据形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这表明,我国对证人资格的限制非常少,只要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所谓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就是心智较低,对要求其表达的事项不能进行正确的辨别,如精神病人、没有辨别能力的幼儿等。未成年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与要求其作证的事项的复杂程度密切相关。同一未成年人,可能在这一案件中,就某一事实,如看见的男人还是女人作证,能够正确表达意志。而在另一个案件,如果要求其合同的成立及内容进行作证,就可能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在美国许多州法院,虽然不以年龄来限制作证的资格,但对于是否理解其陈述的意义,往往在进行询问之前,先进行测验。特别的幼儿,举证的一方当事人应首先证明该幼儿理解其陈述的含义,才有资格作为证人。对心智不健全或心智不平衡的成年人,与幼儿作证时一样,先检测其对于据实陈述的了解程度。[10]
关于证人主体的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单位。就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来看,没有关于单位作为证人的规定,证人仅仅是指自然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证人系陈述自己观察事实之人,性质上应以自然人始有可能,法人或非法人之团体不得为证人”。[11] 尽管我国有学者认为单位作为证人有一定的合理性,指出:“证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作证人不是以个人身份,而是以单位代表人的身份。这样规定,有利于人民法院尽可能多的收集证据,迅速查明事实,解决纠纷”。[12] 但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田平安教授指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要在法庭上被反复质证、询问,‘听说’、‘据说’等用语是经不起推敲和质询的”。[13] 尽管田平安教授强调的是要求出庭提供口头证言,接受法庭的询问,但在实质上否定了单位作为证人的资格。因为反复质证、询问必须证人亲自感知的事实或经历,显然排除了拟制人格的单位。另一方面,单位作证实际上就是单位提交书面证言,要求对证人的询问,同样排除单位作为证人。毕玉谦博士更加明确地认为单位不能够作为证人,“证人必须是能够独立的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感知的自然人,而单位作为一种法人或非法人机构并不具备这种能力,它也必然借助特定的自然人的生理本能对案件事实进行感知,从而得出有关事实的印象和感受。因此,单位具有证人的适格性是不科学的,不符合证人的本质要求,在我国,它不过是作为广大证据资源的一种不尽理想的变通方式”。[14] 的确,不仅证人证言这种证据方法的性质决定了证人必须限于自然人,而且评判证人证言证据力大小的规则—询问规则,也同样是针对自然人来进行设计和适用的。因此,笔者也认为,证人证言的主体不包括单位,即单位不是适格的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自感知的事实”,这里的规定实际上隐含着作证的主体仅仅是自然人,排除了单位作为证人的主体资格。因为只有自然人才有感觉器官,才能“亲自感知”案件的事实,单位是拟制人格,不具有“亲自感知”事实的能力,据此规定,单位也就不能出庭作证。
事实上,之所以规定单位也有义务出庭作证,并不是因为单位符合证人的本质特征要求,而是强调发现案件客观真实,广大证据资源,“有利于人民法院尽可能多的收集证据,迅速查明事实”。导致这种结果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把书面证言误认为证人证言的一种表现形式,以为如果不把单位作为证人,单位就其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向法院所作的说明就不能作为证据资料,或者单位就没有就知道的事实进行说明的义务。事实上并非如此,单位提交的书面说明情况完全应当作为书证接受为证据,并不影响法院对证据资料的收集;不仅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有作证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把单位作为证人,单位仍然具有把知道的事实陈述给法院的义务,法院也可以责令有关单位,将了解到的事实情况以书面陈述形式,提交到法院。[15] 因此,取消单位作为证人主体,不仅有利于证人证言这种证据方法更加完善,不会减少证据资源,而且,有利于切实可行地运用相应的证据规则,更科学地评判证据价值。如,对单位提交的书面陈述或书面证言,就运用书证的评判规则,而不是证人证言的询问规则进行评判。
H. 行政诉讼涉及的法律法规文件资料算证据吗,用向法庭提供吗
法律法规不是证据,属于法律依据。法院审判以事实为以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是去证明事实和诉求的,而法律是支持诉求的依据。
与事实和请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在法律文书或审判活动中表示出来,以表明自己说的话和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以此来求得法院的支持。
I. 不公开的红头文件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吗
当然可以了
不予公开并不等于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