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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包产到户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发布时间: 2022-12-11 05:09:27

㈠ 几几年中央一号文件颁布指出联产承包制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一个关于 “三农”问题的 “一号文件”,对迅速推开的农村改革进行了总结。文件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 “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同时还说明它 “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拓展资料: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组)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它是中国现阶段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农业生产中农户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承包经营集体的土地和其他大型生产资料(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分到农户经营),按照合同规定自主地进行生产和经营。其经营收入除按合同规定上缴一小部分给集体及缴纳国家税金外,全部归于农户。集体作为发包方除进行必要的协调管理和经营某些工副业外,主要是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

联产承包亦称“联产承包责任制”、“包干制”。在集体经济单位统一组织下,生产任务承担者(包括作业组、户或劳动者个人) 对产量、工时、费用等实行承包,包产部分统一分配,超产受奖、减产受罚的一种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和责任制度。具体形式有专业承包、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产到劳(力) 等。实行联产承包,是对我国农村合作经济改革的深化。

与联产计酬相比,它能进一步使劳动收入同劳动投入和劳动成果联系起来,增强劳动者的生产责任心,推动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现阶段经营和管理我国农村经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㈡ 包产到户是哪一年开始的

法律分析:1982年1月1日。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中央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91年11月25日―29日举行的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㈢ 中央75号文件下放的人有什么新政策

放宽限制。
1980年,中共中央印发75号文件指出:适当地放宽对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的限制。特别是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经营,普遍建立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改进劳动计酬办法。
1980年,中共中央“75号文件”指出,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可以包产到户。在一般地区,集体经济比较稳定,就不要搞包产到户。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没有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

㈣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背景是什么

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西头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挤满了18位农民。关系全村命运的一次秘密会议此刻正在这里召开。这次会议的直接成果是诞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证书。

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三条:一是分田到户;二是不再伸手向国家要钱要粮;三是如果干部坐牢,社员保证把他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在会上,队长严俊昌特别强调,“我们分田到户,瞒上不瞒下,不准向任何人透露。”1978年,这个举动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也是一个勇敢的甚至是伟大的壮举。

1979年10月,小岗村打谷场上一片金黄,经计量,当年粮食总产量66吨,相当于全队1966年到1970年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

从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来,在关于农村的文字中,“包产到户”是个出现频率很高的词汇,也是常被质疑和批判的。即使在小岗村获得丰收的1979年,批评“包产到户”的声音也是不绝于耳。

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一次重要谈话中公开肯定小岗村“大包干”的做法。当时国务院主管农业的副总理万里和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对这一举动表示的支持传达一个明确的信息:农村改革势在必行。

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此后,中国政府不断稳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使广大农村地区迅速摘掉贫困落后的帽子,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中国因此创造令世人瞩目的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世界上22%人口的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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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制与人民公社的最大分别就是农民将国家的土地承包,国家农民订立合同,规定农民将相当数量的农产品上缴给国家后(即所谓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其它的余粮则由农民自由处理,可在自由市场出售。

这措施改变由之前集体管理的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为单位的生产模式,并且转为一个一户的农户为单位,由农民自我管理和生产、分配及经营。可是,土地仍旧归集体(国家所有)。这种情况在人民公社时代是不可能存在的。

承包制主要是四川及安徽省农村地方干部由下而上地自发推行,再得到中央政府的追认。但是,承包制的概念并非1978年时首创,而土地私有制早在公元前一世纪便在中国确立。

㈤ 农村土地包产到户是哪一年

一九五六年。包产到户最早出现在一九五六年。 包产到户最初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由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十八个农户最先开始实行的。 包产到户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一种生产责任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坚持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条件下,把耕地农作物和某些畜牧业、养殖业和副业生产任务承包给农户负责,实行超产奖励减产赔偿的一种做法。
一、农村土地包产到户是谁提出的
国务院原副总理邓子恢是“包产到户”观点的最早提出者。在上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他实事求是地提出要“从小农经济的现状出发”,坚定不移地实行党中央确定的自愿互利、稳步前进的发展方针,主张建立包括“包产到户”在内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二.包产到户有什么积极作用
没有包产到户,农民就不能解决温饱问题,国家就没有后来的发展!”从农村看,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最终上升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彻底打破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这一重大改革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中国农业发展越过长期短缺阶段,解决了亿万人民的温饱问题。今天,在人多地少的中国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家庭承包制仍是必守的政策“底线”。
从城市看,最先在农村推行的承包制,后来被普遍移植到企业改革中,直接推动了“农村包围城市”的全国改革态势。在城镇化、工业化加速的今天,无论是保障农产品(7.40,0.16,2.21%)供应和市场价格稳定,还是扩大消费,都需要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稳农富农。
更重要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中国改革确立了一条基本原则,即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把发展生产力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视为判断改革成败的根本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㈥ 分田到户是什么

分田到户是什么意思?

分田到户是指1978年将田地分配到每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是双层经营的主体,承包家庭经营是双层经营的基础,离开了其中任何一方,联产承包责任制就不能成立,双层经营体制就不存在。

可以这样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如果离开了集体经济组织,离开了“统”的功能的发挥,家庭承包就失去了主体。

家庭经营实质上就成为个体小农经济,偏离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如果离开了承包家庭的分散经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就不能得以充分发挥,农业集体经济就失去了活力,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也就不能发挥。

㈦ 请问包产到户是从那一年开始实行的

1982年1月1日。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1983年中央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1991年11月25日―29日举行的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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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历程

土地改革

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既获得了土地所有权,也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这次改革大大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改革是以国家行政手段而非市场手段推行的,造成了贫富差距拉大,不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

土地集体化

1955年的土地集体化,变土地的农民个人私有为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按劳分配,取消土地报酬。农民既失去了土地所有权,也失去了经营权。这种所有制的经营方式,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生产力也遭到破坏。

人民公社运动

1958年至1960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将土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变更为人民公社所有制,并由1962年9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将这种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下来。农民完全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实行这种土地制度期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买卖,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㈧ 三农问题一号文件哪一年开始

法律分析:1982年,中共中央发出第一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2008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突出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积极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努力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切实解决农村民生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在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农业的多种功能日益凸现,农业的基础作用日益彰显。必须更加自觉地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不断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切实加大“三农”投入力度,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形成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良性互动格局,探索建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

加强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强化农业基础的紧迫任务。必须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尽快改变农业基础设施长期薄弱的局面。狠抓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抓紧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壤改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继续加强生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