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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件文件名可以引用吗

发布时间: 2022-12-09 10:36:51

㈠ 军队论文中引用了保密文件中的内容怎样定秘级

如果就引用了一个,那么就按被引用的密级、保密期限确定;
如果引用多条,按这几个里面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来确定。
百分百正确!

㈡ 不同密级的文件可以放在一起吗

是可以放在一起的,
同一案卷内有不同密级的文件,应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立密级,如果有争议的,报请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保密等级的说法并不规范,准确的说法是“密级”,这取决于文件内容包含的信息是什么密级的。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因此公文也分这三个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希望可以帮到你

㈢ 国家秘密的密级规定的范围怎么规定

()制作属于家秘密文件、资料及其物品属于家秘密设备及产品(简称密件、密品)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制作密件、密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必须保密保障进行严禁密件、密品委托给私营企业、外企业、外资企业体户制作;要严格按照批准数量制作制、私留;必须按照相关《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保密期限、密级标志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并作标识报关领导审批;制作程形间材料残品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或半品、底片、废品等凡需保存必须按式密件、密品同保密措施予管理需要保存按密件、密品销毁规定及销毁
(二)收发、传递密件、密品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收发密件、密品都必须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签收必须逐件清点、核;发必须严格按规定范围发擅自扩范围;传递、运输密件、密品必须交由专门部门(机要通信、机要交通部门)通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关员捎带;自传递、运输要选择安全交通线路交通工具采取严密保密措施;向境外邮寄、携运密件、密品必须通外交信使传递或按关密件、密品境管理规定办理
(三)使用密件、密品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使用密件、密品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范围办理擅自扩阅读密件必须办公室或阅文室等保密保障进行传阅密件应登记手续由阅件直接横传给擅自留存传阅密件传达密件内容使用线筒等保密保障设备必须听传达员规定保密纪律否记录、录音、录像应事先申明借用密件、密品应持效证件履行借用手续用毕及归
(四)复制、摘抄、汇编密件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复制密件必须经制发机关批准非机要部门复印密码电报禁止《家秘密载体复制许证》营业单位复制密件复印密件应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制密件或者摘录、引用属于家秘密内容擅自改变原件密级保密期限汇编家秘密文件需经批准权机关批准
(五)携带密件、密品外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员确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外必须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使密件、密品处于效安全保障携带密件、密品外期间办理关事宜进入商店、娱乐等利于保密管理公共场所参加外事携带密件、密品确需携带须经本单位负责批准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严禁擅自携带密件、密品境工作需要携带应严格按照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采取周密能保证安全保护措施
(六)保存密件、密品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严禁私自保存密件、密品保存密件、密品必须选择具备保密条件场所及设备应归档密件要按照档案规定及立卷归档或移交档案部门保存
(七)销毁密件、密品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销毁密件、密品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经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严禁私自销毁密件、密品;销毁应确保密件、密品内容原电磁式记录家秘密内容密件、密品应彻底销磁必要应采取覆盖、粉碎、烧毁或化腐蚀等式销毁销毁密件、密品应关员场监销并由监销员销毁员共同签名禁止密件、密品作废品售销毁宗密件、密品必须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单位销毁
(八)组织、参加涉密议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员引带关员进入涉密议场所议文件发必须登记议结束要与员住所进行清查防文件丢失议允许与者带密件必须及交单位保管
(九)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着书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承办机关、单位交办外提供秘密信息及涉密载体应严格执行相关保密管理制度严禁私自向境外新闻版单位投寄未经保密审查稿件向内新闻版部门投寄稿件引用涉及家秘密内容发布新闻接受记者采访涉及家秘密;避应向新闻版单位采编员申明要求涉密内容编入新闻稿内擅自涉及家秘密内容写入自着作
(十)社交往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员私交往、私通信涉及家秘密准公共场所谈论家秘密准保密保障电谈论家秘密准引带关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军事禁区
(十)境境外期间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员未经机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境经批准公或私境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向境外组织、机构、员泄露自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境外员场或者境外住、车辆谈论家秘密
(十二)涉密员离职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员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经批准离职仍应履行保守家秘密义务且销密期内准私自应聘境外驻华机构、外企业任职未经批准擅自境
(十三)涉密员自发泄密事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向所机关、单位报告隐瞒发现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家秘密必须立即予制止并及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关机关
(十四)涉密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保密监督检查

㈣ 密级文件管理规定

密级是档案文件保密程度的等级,一般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那么密级文件有哪些相关管理规定呢?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密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密级文件管理规定如下
一、 秘密文件的范围

第一条 凡不能公开发表的涉及党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电报、图表、资料、图书、刊物、教材、照片、录音带、录相带、拟制文件和资料过程中形成的草搞和清样,打字腊纸、复印废页、印刷余份等,都属本办法所指的秘密文件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 秘密文件根据秘密程度的高低划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各单位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发〔64〕627号文件)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秘密文件的密级划分细则。

第三条 不宜对外公布的文件、刊物、资料、图片等,可做为内部材料,不划密级,但应注意保存,不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对外泄露。

二、 文件制发

第四条 文件制发部门要根据文件内容、秘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确定适当的密级、印份、发送范围和阅读级限,由制文部门的负责人核定签印。

第五条 秘密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份数,一律由内部机要打印人员或具备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制,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印制。

三、 文件管理第六条 各单位的秘书部门,是负责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部门,是秘密文件收发、运转的枢纽,必须严格责任制度,切实做好秘密文件的接收、登记、分发、运转、清退、立卷、保管、销毁和移交等各个环节的保密。

第七条 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须交秘书部门的文件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保存。

第八条 秘密

文件应由经管文件的人员拆封,领导亲启件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拆封,他人不得自行拆阅。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关于翻印、复印文件的规定。上级机关的发文,属机密、秘密级文件,须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翻印、转发。凡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自行复印、翻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印时,经制文部门同意,并要严格控制份数,不得改变使用范围。复印件要同原件同样管理。

第十条 县、团级以上单位,未配专职文书人员的,不发给文件。

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库房或文件柜内,对平时使用的秘密文件,应妥善保管,用后随手入柜加锁。

四、 文件阅读

第十二条 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阅读,不经制文部门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

第十三条 传阅秘密文件,要由机要人员填写传阅单,统一掌握,阅后主动退回,不要横传,对急办的文件,机要人员要及时催办。

第十四条 秘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阅文室阅读,不得带到宿舍、医院或其他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 借阅秘密文件,要履行严格的借阅手续。绝密文件应当天交回,再用再借。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文书人员对借出的文件应及时追回。

第十六条 不经组织批准,个人不得随意摘记秘密文件内容,不得利用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为公开报刊撰写稿件。

五、 文件传递

第十七条 传递秘密文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往外地,应由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重要密件,须由机要交通递送或派两名专人护送。

(二)市内传递,由机要人员递送。绝密件、密码电报,须由机要人员用专车递送。

(三)单位内部传递,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签收手续,无关人员不得代收、代送。

(四)向驻外机构递送,要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在公开函电中暴露我秘密机构的名称和性质。

(五)向我驻港澳机构寄发文件、资料和函件,一律通过机要寄“广东省委第八办公室”转送,不得向港澳直接邮寄。

(六)文件要密封,标明密级,放在文件包、箱内,做到文件不离人,专程直送,不得他往,并严格签收手续。

第十八条 干部外出工作,不得随身携带绝密、机密级文件。干部 出国 工作,一律不准携带各类秘密文件,如有特殊需要,按外交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 文件核对和清退

第十九条 各单位文件管理人员对保管的秘密文件应做到:绝密文件一周一核对;机密文件半月一核对;秘密文件一月一核对。在核对中发现短缺文件应立即查找,其中秘密以上文件应立即 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对其下属单位的文件实行一季度一清退。每年三月底市委、市府两个办公厅将上年各类秘密文件的清退情况向市保密委员会作出报告。

七、 文件交接

第二十一条 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秘密文件应随同文书档案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应清退的,退回原发文部门;

(二)应归档的,整理立卷移交档案部门;

(三)需带往合并单位的,移入合并单位;

(四)无保存价值的,按规定销毁。

原机构应按上述办法将文件、档案登记造册,认真移交,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同意后,始得结束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人员工作变动时,须对所管秘密文件进行清点移交。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对个人使用的秘密文件不得私自带走,更不能随意销毁或遗弃,必须全部移交清楚后,才能离开。

八、 文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文书人员按照立卷规定的要求,在搞好文件催办和清理的基础上,分类立卷归档,并于三月底前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九、文件销毁

第二十四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查批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五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派专人护送到指定的造纸厂监督销尽。市内五区安排在青岛造纸厂、人民造纸厂监销,各县(市)和黄岛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有保密条件的造纸厂监销。在装卸、运送、监销过程中,要有安全 措施 ,严防丢失或被窃。

第二十六条 一切属于保密范围的文件和资料,均不准向物资回收部门或私人出售。

十、机要人员条件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配备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必须选拔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担任。并要坚持先审后用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不适合做机要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必须尽到下列责任: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对党忠诚,坚守岗位、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对刺探、窃取、出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敢于斗争。

(三)模范遵守中央十项保密守则和省、市的有关保密规定。

(四)文件管理清楚,各种手续完备,文件运转及时、准确,不失密。

第二十九条 承印秘密文件的单位,要对职工加强保密 教育 ,落实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印刷过程中的安全。

十一、 奖惩办法

第三十条 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绩突出者;及时发现他人违犯保密制度,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重大损失者;在危难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维护和保卫秘密文件安全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违犯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包括丢失秘密文件)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制订秘密文件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模范地执行本办法,并督促检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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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密级的位置在文件名称的哪里

眉首部分的右上角。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公文密级的标注位置应当在文件眉首部分的右上角。

党和国家机关公文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标志秘密等级顶格表示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

㈥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原文如下:
第一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以下简称密件。
第二条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
第三条 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采用下列形式:
(一)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四条 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第五条 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除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标志外,还可以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以文字指明哪些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第六条 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第七条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八条 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㈦ 涉密文件的标题和文号需要保密吗

涉密文件的标题和文号需要保密,涉密文件应当存放于安全保密场所的保密柜内。涉密文件流转,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涉密文件的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涉密文件去向,并定期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7)密级件文件名可以引用吗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