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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可以使用文件处理单吗

发布时间: 2022-12-09 03:08:35

㈠ 事业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吗

事业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6类: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等,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拓展资料】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

在我国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现代则有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章、命令等。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文件,它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如判决书、任免令、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书等。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法律机构产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渊源。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规章制度的特点:

约束性。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权威性。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来源于机关单位的权威性。规章制度的我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组织。

稳定性。规章制度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就不宜经常变动和修改,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不能将脱离实际的条文,属于临时性的、个别性的问题,暂还没有条件实行的问题引入规章制度。

㈡ 单位的派出机构可以单独发函吗

可以。
函是一种平行文种,是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所以单位的派出机构是可以单独发函的。

㈢ 区县级地税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吗

可以。

请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解读(一)
2010年04月07日

1、什么是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为了正确、有效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而做出的具体规定,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不属于这类规范性文件。

2、哪些税务机关有权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含本级)的税务机关有权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但是,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

㈣ 事业单位可以办公司吗

事业编开公司具体如下:
1、一般不能,但是不是公务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注册公司。
2、人社部文件表明事业单位人员可以经商办企业。
3、个人欠债的债务数额比较庞大并且没有到期偿还的人不能注册公司。
4、原本是公务员,现在已经辞职或者退休,如果原来是领导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和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是不可以注册公司的。
5、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员不可以注册公司。

㈤ 派出所可以出红头文件吗

派出所不可以出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主要是传达一些命令,指示,通告等内容。“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红头文件”因往往套着象征权威的“红头”而得名,泛指政府机关发布的措施、指示、命令等非立法性文件,长期以来都是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抓手。
派出的分支机构,并不是特指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由于公安派出所与群众生活关系最密切,故群众习惯上常作为公安派出所的简称。公安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㈥ 省政府派出机构的性质

法律分析:派出机构的行政职能具有单一性且与设置其的行政机关相同,因而被认为具有部门权限或专门权限机关的性质。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虽原则上“对口”设置,但各地也不尽相同故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机构的范围也不一而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㈦ 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各级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由一个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或者由两个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时载明业经本级政府同意,或者发布后经本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批转的,适用部门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计划、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修改、废止、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
(一)政府组成部门;
(二)政府直属机构;
(三)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以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办事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前款规定的单位确需就本单位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在组织起草后,提请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制定发布。第五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以及下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的作用,加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第六条行政机关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列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一)行政机关制定的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但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但该权利义务不具有确定性,不能直接援引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工作意见、工作部署、工作方案、工作规划和发展纲要等;
(四)明确行政管理事项内部流转程序、内部分工及办理时限的文件;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摘录、汇编;
(六)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技术规范;
(七)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八)具体征地事项的补偿和安置方案,应急预案;
(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以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十)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处理决定;
(十一)成立领导小组或者议事机构的通知,讲话材料,商洽性工作函,询问答复函,请求批准答复函;
(十二)对周期性工作作出要求,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但对特定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反复适用性的文件;
(十三)行政机关与文件涉及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文件;
(十四)涉密文件;
(十五)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但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的除外;
(六)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但为明确依据和指导思想而引用相关原则性条文的除外;
(三)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
(四)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用语规范、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正确、规范。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可以使用“规定”、 “办法”、“细则”、“决定”、“意见”、“公告”、“通告”、“通知”、“规则”等。内容较多的,应当划分章、节。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或制定机关名称。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㈧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注重质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应当不作重复规定。

应当由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制定发布。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调研起草;

(二)征求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三)组织论证。涉及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组织专家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

(五)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六)公布;

(七)备案。

规范性文件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调查研究,汲取实践经验,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单位起草对本地区、本行业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协商后不能统一的,报请制定机关组织协调。第十三条起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未经合法性审查、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 签署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报请政府审议。

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送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四条报请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单位应当一并附送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对意见的处理等内容。

有关材料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文本)、征求意见汇总情况。

㈨ 档案管理制度

国家档案局发布档案管理九项规范

近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光学字符识别(OCR)工作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档案馆应急管理等方面。这9项行业标准提出了哪些工作规范,适用于哪些业务?

会博通从1988年开发出我国第一套文档一体化软件产品以来,就是我国最早的知识与内容管理软件开发与供应商。历经30年,会博通一直潜心研发综合知识管理系统,打造组织知识生态链,已经成为经国家认证双软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现在会博通已经在知识管理、文档管理、档案管理、证照管理、办公自动化、人事档案管理,合同管理等领域走在世界领先水平。为了更好的服务国家档案管理细则,研发符合国家的档案管理系统,会博通综合档案管理系统产品经理带大家了解一下最新的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九项行业标准!

1.DA/T 77—2019《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光学字符识别(OCR)工作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光学字符识别(OCR)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要求,确定了开展OCR工作的总体原则、具体流程、性能要求和指标评价等内容,尤其是对归档章、文件处理单、公章等具有档案特征的内容提出了识别要求。标准适用于字迹清晰、文本规范的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的光学字符识别(OCR)工作。

2.DA/T 78—2019《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

本标准为传统载体录音录像、传统载体录音录像数字复制件、数字录音录像3 种不同形式录音录像档案提供统一的管理规范,解决录音录像收集范围和收集质量、着录和整理问题。标准规定 了模拟信号录音录像文件和录音录像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着 录、归档与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要求,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企 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形成的录音录像档案的管理。

3.DA/T 79—2019《证券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为加强证券业务档案工作规范化,确保证券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制定本标准。标准规定了证券业务档案工作总则、管理体制、管理岗位职责,以及在办理证券业务活动中产生的且具有保存价值的业务文件的整理、归档,证券业务档案的保管、利用、鉴定与处置的要求和方法,以及业务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并编制了具有参考性的《证券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适用于证券公司证券业务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4.DA/T 80—2019《政府网站网页归档指南》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网站网页归档的总则,网页的归档范围和网页档案的保管期限,网页归档的收集、整理、移交接收和网页归档功能模块建设的一般方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政 府网站的网页归档,其他单位的网页归档工作可参照执行。

5.DA/T 81—2019《档案库房空气质量检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旨在提高档案库房管理水平,完善库房空气质量检测制度,促进档案部门了解和评价档案库房空气质量状况。本标准给出了档案库房空气质量检测的方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档案库房,包括在用档案库房以及新建档案库房。

6.DA/T 82—2019《基于文档型非关系型数据库的档案数据存储规范》

标准旨在规范和统一采用文档型数据库存储档案数据的方法,解决非结构化档案数据的存储和管理问题,并为今后档案数据的利用打下基础。标准规定了使用文档型数据库存储档案数据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使用文档型数据库存储和管理档案数据的基本功能和实施方法,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档案数据的存储。

7.DA/T 83—2019《档案数据存储用LTO 磁带应用规范》

标准规定了档案数据存储用LTO磁带的技术要求、选择、条形码标签、使用、保管、运输以及磁带的复制、更新和转换等要求,适用于各级档案部门及有关单位档案数据存储用LTO 磁带的应用和管理。

8.DA/T 84—2019《档案馆应急管理规范》

本标准制定的主要目的是加强档案安全保管及风险管理,增强对档案安全风险的预见性,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风险,从而做好档案保管和保护工作。标准规定了档案馆应急管理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运行机制、管理保障及监督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工作。

9.DA/T 85—2019《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规范》

标准规定了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的一般方法,包括归档工作流程和归档信息包的内容结构、命名规则、元数据和存储格式等,适用于政务服务机构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

目前,会博通综合档案管理系统全面升级,已将档案管理9项标准纳入系统升级范畴,全面符合最新的国家档案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