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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文件可以做法律依据吗

发布时间: 2022-11-28 10:47:38

㈠ 公安部经侦局的批复能否作为顶嘴的依据

顶嘴?应该是定罪吧。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事犯罪的定罪和量刑都就有法律依据,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公安经侦的批复显然不是法律,因此,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㈡ 最高检和公安部的试行规定,有法律效力吗

最高检和公安部的试行规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规章,一种是红头文件,都具有效力,不过前者属于立法中最低的一个位阶。都有效,但不是法律上的效力,而是从行政角度来看具有效力
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是适用于具体案件侦查办理中的。

㈢ 省公安厅的规定可以做法律依据么

您好!省公安厅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上的名字叫做“规范性文件”,其本身就属于法律规范。如果您所说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的依据,那么规范性文件并不是法定的依据;如果是其他事务,则可以作为适用的依据。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

㈣ 公安部令是属于法规吗

是的,它是部门规章,属于广义上的法律。

㈤ 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能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政府部门的规范性的文件是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文件来进行的,所以,这种法律上的依据也是有的

㈥ 您好,我想请问公安部可以颁布行政法规吗

公安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能统称为行政法规,公安部颁布的文件属于部门规章,比行政法规层次要低。

㈦ 公安部下发的指导意见可以代替法律法规吗

“指导意见”属于行政指导行为,该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指导意见”不是行政法规,也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它既然没有强制执行力,只是指导性质的,当然不可能高于法律法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分自动失效。

㈧ 公安部能制定全国性法律法规吗

公安部不能制定全国性法律,但是可以制定全国性法规。法律和法规是不同的概念。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规”是法律效力相对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一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三是较大的市(省会、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

㈨ 关于公安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公安部法律法规是规范公安民警执法办案的规定,只对公安机关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
法律分析
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赌博案件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纲要》等,只能叫法规,不能叫法律。从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与民众生活经常相关的角度出发,一般公安机关常用的实体法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程序法有《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是公安交管部门常用的法律法规
其它也应遵守执行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安规章的解释工作,明确职责权限,统一解释程序,保证准确执法,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法规、规章,由公安部进行解释:

(一)国务院授权由公安部解释的行政法规;

(二)公安部制发的规章;

(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规章;

(四)公安部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与公安工作有关的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公安部进行解释。

第四条公安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工作,由法制司主管。

第五条公安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五、 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十二条 海警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我国管辖海域开展巡航、警戒,值守重点岛礁,管护海上界线,预防、制止、排除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的行为;(二)对海上重要目标和重大活动实施安全保卫,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重点岛礁以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安全;(三)实施海上治安管理,查处海上违反治安管理、入境出境管理的行为,防范和处置海上恐怖活动,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四)对海上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或者货物、物品、人员进行检查,查处海上走私违法行为;(五)在职责范围内对海域使用、海岛保护以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底电(光)缆和管道铺设与保护、海洋调查测量、海洋基础测绘、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六)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七)对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渔业生产作业、海洋野生动物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和渔业生产纠纷;(八)预防、制止和侦查海上犯罪活动;(九)按照国家有关职责分工,处置海上突发事件;(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承担相关执法任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海警机构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渔政、海关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十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海警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海警机构对犯罪嫌疑人发布通缉令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追捕。

㈩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嗯依据公安部的电话答复可以作为依据吗

只能说作为办案的参考,毕竟不属于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