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分管我工作的是副职,还需要向正职汇报工作吗
这要看具体情况具体来处理比较好,分管工作的副职肯定是要汇报工作的,是否需要再向正职汇报工作,要根据情况来定,如果正职向你提出了汇报工作的要求,那还是应该汇报的。
‘贰’ 常务副职和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有何区别
常务副职和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是一个概念,只不过前者是口头说法,后者为正式行文语言。
首先在干部规范用语中,严格来说并没有常务副职一说。所有副职干部不管是常务副职还是普通副职,在干部正式任命文中只会出现某某某任命为某某单位副职的表述,而不会直接写某某某任命为某某单位的常务副职。这是干部任命规范行文。
既然任命文不能写常务副职,那如何识别常务副职的特定属性呢?主要从两个渠道去判断:一是领导正式分工。比如领导分工文件中出现“某某副职分管日常工作”的字样,那么可以断定这个副职就是常务。二是一些非干部任命类文件,比如地方政府下发的通知以及各部门印发的一些组织机构文件中,通常会直接注明某某为某某部门的常务副职。除此之外,在组织部门下发的正式干部任命文中,一般是不会出现任命某某某为某某单位的常务副职的情况的。
设置常务副职的初衷主要是为正职分担日常工作压力。通常有两类单位需要设置常务副职。
第一类:领导有其他更重要兼职的单位
比如各级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委办等常委部门正职,因为都是地方常委,需要参与大量地方决策事务,无暇顾及更多单位日常琐事,便需要常务副职这样一个角色给他分担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类似情况在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也是常态,这些部门的正职因为都兼任政府副职或者人大副职,出于工作实际需要一般也会在单位设置常务副职。
第二类:部分机构或规格比较高的单位
比如法院和检察院,他们的领导级别等同于地方副职,且是法定级别,同样需要参与大量地方事务。本身单位又是垂直管理体制,机构庞大,人多事多,出于工作便利一般也会设置常务副职。
除此之外,其他部门原则上不设常务副职一职。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不熟悉情况而经常把单位排名第一的副职视为常务副职,其实这是一种误区。常务副职肯定排名第一,但排名第一的副职只要没有得到组织部门的确认,必然不是常务副职。常务副职和排名第一的副职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以现实案例来看,常务副职一般有两个特性:一是普遍级别高配,比如常委部门的常务副职,其级别都比其他副职高半格,且明确是实职,与同级其他部门正职平起平坐,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都是一样的;二是普遍发展前景比较好。
以地市为例,常委部门的常务副职下一步转岗,很大概率可以到县区担任书记,保底也是县区长,未来更进一步不是梦。资格老的、强势的常务副职甚至可以一步到位扶正,进入地方常委序列。而非常务副职或者普通单位的一般副职别说直接到县区任正职,就是提拔一个正处都有难度。
地方领导更是如此。常务副市长下一步可以直接扶正任市长,或者转岗副书记再提拔正厅级领导职务,而其他普通副市长别说扶正,下一步重用到常委岗位都有待努力。可以这么说,在地方副职中除了副书记可以与之搏力外,其他副职和常务副职几乎不在一个比较层面。常务副市长的卡位优势由此可见。
举个例子,比如说,某个县政府里面的常务副县长与副县长两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又比如说,某一个局里面的常务副局长与副局长之间有什么不同之处。
大家只要见到一个领导的职务前面带有“常务”两个字的,必定是常务副县长比副县长地位高许多,常务副局长比副局长的地位高许多。
虽说常务副县长、常务副局长与副县长、副局长同属一样的行政级别,同属领导班子里面的副职,但是,前者的副职却不可小觑,含金量很高,在领导班子里面肯定是排名第二,仅次于正县长、正局长领导的后面。除此之外,职务前面带“常务”两字的副职大概率上说,用不了几年,肯定是正县长、正局长级别正职领导的接班人。
在一级政府序列中,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常务副职排名在所有副职的最前面,排名在正职领导的后面。某些时候,常务副职领导还可以代替正职领导在领导班子里面行使领导职权。比如说,县长外出开会、考察、巡视几天,这个时候,常务副职就可以接替正职领导主持政府内的全面工作。
凡是在职务的前面带有“常务”两字的领导,但凡都是存在于一级政府序列中,很少有在政府下属部委办局,乡镇街道里面设“常务”副职的。比如说,在县政府领导班子里面的常务副县长,在市政府领导班子里面的常务副市长,在省政府领导班子里面的常务副省长。这些个带“常务”两字的副县长、副市长、副省长,要不了几年,长则五、六年,短则二、三年,都可以升迁到县长、市长、省长的领导岗位上去。
常务副职与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首先,中国 社会 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党领导一切。某地或某单位党委的领导核心是常务委员会。它是用来决策和部署本地或本单位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处理重大事件决策机关,而这个常务委员会一般由13人以下人员组成。常务副职是这个委员会中的一员。而分管副职绝大多数不是常委。也就是不是核心的领导层中的一员。
其次,在行政序列排名上常务副职是仅次于正职的第二号官员,虽然地方和单位很多常委副职和负责某方面的副级别相同,但也有不少常务副职后面都有括号的正职职务。通常情况下常务副职主持着本地区本单位日常工作。在正职因事因工作不在的情况下,则全面代替正职主持本地本单位全面行政工作。而负责分管的副职,如果是常委副职的话还可以排在第三,其它不是常委的副职,一般情况下按行政资历排序,负责被分管的工作。
第三,常务副职与分管某一方面副职虽然同属领导行政排列序列人员的一员,比较起来,按照我国官场升迁规则规定,升职起来显然常务副职更靠前,更容昜些。比如某市市长或局长调动了,若从本地本单位考虑补缺行政一把手话,常务副职往往是行政一把手第一或第二入选人选,而分管某一方面工作的不是常委的副职一般都排在十名开外去了。
政府的常务副职和普通副职,政府表述上是常务副职协助正职负责全面工作,负责单位日常工作,正职外出,代理正职职务!普通副职主管下属单位的几个单位,常务副职也是主管下属的几个单位,但是所有下属单位都能管到!
我的理解常务副职级别上应该是跟正职一样的,一般情况下入常(委),但是副职就不一定了。
过去的时候称为常务副职,新时代称为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
我曾担任过一任常务副职。当时的一把手是领导兼职,并且一身二任,侧重于协调领导班子工作,对部门工作难以兼顾,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因故出缺,组织上决定让么我去填补这一职位,但先前任职的还有两名副职,到职时时间比我早,又是同一级别干部,一个负责专项工作,一个虽然在下属机构工作,但在本部门挂有副职头衔。假如按副职任职时间排序,我应排在最后,无法分管日常工作,领导研究在我的职务前上冠以常务二字,顺理成章负责日常工作。后来形成惯例,凡是在乡镇、市直单位一把手转任机关,一般按常务副职安排。
常务副职就是第一付,日常付职相当于秘书长或兼办公室主任之类有不兼,总之,有相等有不相等。一般情况会有差别。当然,也有常务副职等于日常副职的,还比较常见。
在企业行政管理班子里,常务副职处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位置,是单位行政正职之后的第一副职,比其他副职排位均靠前,位居行政二把手的位置。日常工作中,常务副职具有协助正职,负责企业全盘工作的职责,是行政一把手最为得力的助手,当单位行政正职出差等外出无法履行职责时,常务副职就要代行正职的职责,对企业全盘工作负责。而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日常工作中仅仅负责自己所分管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在领导班子内部排位居常务副职之后,受常务副职协管,特别是在企业正职出差等外出期间,受常务副职领导。
此外,如果企业领导班子调整,一旦正职外调空出位置,常务副职就完全有可能成功上位,成为正职。而其他副职要靠后排队,这既是论资排辈,也是职场规矩,除非发生不可逆转的意外情况。
常务副职就是在正职不在的情况下,要对全面工作负责。而分管副职在正职不在的情况下要听从常务副职的安排。
‘叁’ 领导没在家,公文签发人可以是单位副职领导吗
应该可以。一般业务性公文正职可以授权给副职签发,但政策性、规范性的文件还是应由正职领导签发。
‘肆’ 业务部门正副职如何签字
签字也是看情形的,对民商事合同之类的东西,只要有公章,不一定非要一把手签字。
签发下行的文件,只要一把手没意见,副职签也问题不大。上行到上级机关某业务科室的文件,在上级机关没有要求的情况下副职签也没问题。
‘伍’ 呈副职阅示的文件,副职如何阅签
对分管范围内的,副职应按权限提出对文件中涉及事项的办理意见,超权限的还要写明请上级指示字样;对分管范围之外的,仅是阅签即可。供参考!
‘陆’ 什么叫“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单位一把手需要与单位副职签订责任书吗
就是中央与省上签,省上与市上签,市上与县(区)签,县(区)与乡镇签,乡镇与村上签,一般就签到此了,如果继续延伸就签到社、签到具体个人了!在一个单位内部,一把手可以与副职签,副职也可以与职工签。 至于需要不需要就看领导的意思啦!一把手说让签就签,一把手说不签就不签。现在社会唯一把手是瞻。
‘柒’ 党委班子成员可以签发党委文件吗
党委班子成员不可以签发党委文件。
对于党委会通过的制度性文件,并不是由领导个人签发,而是以同级党委办公厅的名义进行公开文件抄送下级各单位,只有那些具体事务请示报告才由党委书记或者分管领导负责签发。
‘捌’ 关于单位一把手不分管人事、财务规定
某行政机关(如某某局)领导班子分工由派驻该行政机关的党组会议或者该单位的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具体怎么分工,宪法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或者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均不违法。
《宪法》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五条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