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询价招标能否告知预算
询价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按照财政部74号令规定,必须公开采购预算
‘贰’ 招标文件当中是否应该写入招标金额(采购预算)
根据你的描述,该项目可能为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编制预算,并在采购文件中公开。可以查看招标公告中的联系方式,向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发起询问或者质疑。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叁’ 什么是询价采购如何询价
询价采购方式故名思义就是对于新物料或是没有定价的物品进行价格的询问对价格的判断,适用范围常常是在新开发的供应商、新物料、新产品等等。
询价对价格的判断我们常常采用:多家厂商报价、成本分析、市场调研和价格分析后再回传议价、定价,然后再到后面一系列的索样、决定、请购、订购等。
适用条件:
1、技术规格统一的货物;
2、货源充足;
3、价格变化幅度小。
询价采购问题:
询价信息公开面较狭窄,局限在有限少数供应商,一般很少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满足于三家的最低要求,排外现象较严重。从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很难发现询价信息,很多询价项目信息不公开。
不但外地供应商无从知晓相关的采购信息,而且当地的供应商也会遭遇“信息失灵”,不少询价项目的金额还挺大,但是信息却处于“保密”状态,为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实施“暗箱操作”提供了极大便利,一些实力雄厚的供应商只能靠边站,“望询兴叹”,采购人意见纷纷却很无奈。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询价采购
‘肆’ 政府采购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开标的开始要不要当场宣布预算价格
1、政采不强制要求公布预算,地方财政局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如有预算,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可参考《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政府采购 Government Procurement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伍’ 工程预算中,询价文件就是招标文件吗询价人是哪方询价文件是甲方起草的吗
询价文件不是招标文件;询价人通常是指招标代理公司;询价文件通常是招标代理公司起草的(甲方指导协助)。
狭义解释的询价特指一种政府采购手段,即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根据采购人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由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然后询价小组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其程序如下:
(1)采购预算与申请: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填写采购申请表并提出采用询价的理由,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财政采购管理部门。
(2)采购审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及相关规定确定询价这一采购方式,并确定采购途径——是委托采购还是自行采购。
(3)代理机构的选定: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相同。
(4)组建询价小组:询价专家应随机抽取,这有别于招标性采购。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6)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为邀请更多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可通过网络发布询价文件。
(7)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8)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成交供应商。
(9)评审结果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的名单、各供应商的报价、询价专家的名单。
(10)发出成交通知书:公示期满无异议,则应立即发出成交通知书,这才能确保询价方式的高效。
适用范围:采购的货物价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此方式。
‘陆’ 询价通知书可以不发布到网站吗
可以。
一般来说,如果没有要公布到网站上的要求是不需要把询价通知书公布到网站上的。
询价通知书应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缴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柒’ 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不透露预算价格是否违法
招标公告中必须公开预算金额。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捌’ 采购预算是否公开不宜一刀切
采购预算与采购操作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笔者从两方面进行简略讨论。 预算公开不宜"一刀切" 当前,对于政府招标采购项目预算是否公开存在两种不同声音,一种认为采购预算属于保密范围不应该公开,不公开又分为始终不公开和开标前公开两种情形。另一种则认为采购预算应该公开,也就是在招标文件里公开采购预算。 既然不公开采购预算,在开标前公布采购预算,会出现以下问题:比方说第一次公开招标在开标前公布了采购预算,但开标后出现了废标,然后采取重新招标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调整预算。则对同一个项目来说,重新招标时采购预算实际已经公开,公开之后很可能会误导投标人,也可能引导投标人向这个金额靠拢,失去了不公开的意义。 公开采购预算体现了公平原则,是趋势所在。但是,政府采购中大部分项目是货物和服务,它不同于工程项目的工程概算是按照一定的规范标准,如工程量清单等编制出来的。预算编得不准确是采购预算公开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是否公布采购预算,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在预算编制水平较高的地区,可以公开采购预算,在预算编制水平较低的地区,可以暂不公开采购预算,不宜"一刀切"。 同样,是否应当在开标前公布采购预算,也不要做硬性规定。 预算内投标不足三家≠废标 现实中经常发生下列情况:一个项目有三家或以上的供应商,有一家或几家超预算,导致预算范围内投标人不足三家,那该项目就会以"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为由,予以废标。该项目必须重新招标或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变更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但仔细研读《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就会发现上述现实操作一直存在认识误区理由如下: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仔细领会这款专门针对超预算的规定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开标后,只要不是所有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也就是预算范围内报价不足三家,甚至只有一家,都不能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予以废标,而应该全部作为有效投标进入评标环节。至于针对超预算报价,只要在招标文件的评标规则中增加"超出本项目预算的投标单位不推荐为中标单位"的内容就可以。 这样既解决了采购单位不能超预算支付的问题,有价格竞争力的投标人也不会因其他供应商投标报价超预算而失去竞标机会,较好地体现了公平性。这样也可以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的规定保持一致,以减少招投标各方的成本。
‘玖’ 在政府招标过程中,没有公布预算价格,参加的有5家供应商,其中有3家超出了预算价格,请问这个标能评吗
如果是政府采购的话,预算价格是不公布的,有3家超出预算价格了,也可以评下去,按照正常程序评,只是超出预算价格的投标单位不予中标,如果排名第一,名次相应顺延
如果是工程项目招标,应该有预算控制价或拦标价,都是公布的,有效投标家数少于3家,不能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