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拆除房屋需要什么手续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房屋拆迁需要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手续和步骤: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2、房屋拆迁人委托评估,并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5日)。3、确定附属物价格。4、制定拆迁补偿细则。5、宣传/讲解政策。6、签定拆迁补偿协议。7、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8、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15天)。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Ⅱ 政府拆房子需要出示相关证件吗
政府拆房子需要出示相关证件,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程序:
(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Ⅲ 2019年合肥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经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加强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肥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拆迁工作基本信息
(2002年9月3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市辖区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拆迁安置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向市拆管办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规划建设项目拆迁通知书、拆迁范围图;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单位内部拆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免交前款第(二)、第(三)项资料;征地建设项目的拆迁,可持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免交前款第(三)项资料;经市拆管办查验,单位内部拆迁不涉及补偿、安置的,不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拆管办应当在接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办理拆迁报批手续时,在有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后,拆迁工作可与报批手续同步进行。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收购和新征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凭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到市拆管办办理拆迁报批手续。
第九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管办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条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市拆管办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专业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取得市拆管办核发的《岗位工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市拆管办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人委托。
第十二条房屋拆除后,由拆迁人统一登记、代收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到市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安置后,安置房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确定后,市拆管办可依当事人申请,下达拆迁定点通知或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暂停办理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居民分户,暂停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在暂停办理手续期间,有关部门办理的上述手续和证、照,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市拆管办应当及时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市拆管办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拆迁安置方案和被拆迁人房屋面积、搬迁时间、搬迁顺序号等事项公布于众。
第十五条涉及到拆迁的建设工程,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房屋拆迁许可证》。
需要对拆迁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持有市拆管办出具的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六条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水、停电、停气。超过拆迁期限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应当提前3天告知。
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性质,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拆迁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房屋面积或性质与《房屋所有权证》不符的,市拆管办或拆迁人可以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房屋无有效证、照,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被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
(一)环城公园路以内,1956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二)环城公园路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三)建于1984年4月20日以前的农房,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根据前款规定,地形图上有标注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的单位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逾期不拆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房屋证、照,按无证、照房屋处理。
第二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及性质、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在安置被拆迁人时,应当发出回迁安置通告,规定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时间、地点。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安置时凭搬迁顺序号,先搬迁者安置优先。
第二十二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市拆管办申请裁决。市拆管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迁,或由市拆管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费用由被强制拆迁人承担。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商业用房、公寓式办公楼、高层公寓、别墅等建设项目拆迁,不适合原地安置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货币补偿款实行公式计算,即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被拆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成新)×(1-调节系数)×建筑面积。
前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即区位补偿价,由市物价等管理部门会同市拆管办在房地产市场评估基础上核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停业补助费、人员停业工资补贴。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凭拆迁补偿协议书,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相关契税。
第二十六条产权调换价款计算公式:
(一)按原使用面积安置住宅的产权调换价款=原使用面积×安置房的房屋建筑系数×产权调换差价,其中,房屋建筑系数=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
(二)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非住宅产权调换价款=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三)征地转户房屋产权调换价款=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采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
采取易地安置的,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外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30%~40%;从环城公园路外一环路内迁到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迁到二环路外安置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安置面积再无偿增加10%~20%。
上款易地安置增加的面积,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按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按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安置或过渡性安置方式。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00%。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市政建设拆迁由市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实行以区为主条块双承包的方式。
市政建设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市政建设拆迁房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确认的性质、面积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拆迁本单位自管住宅,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系非本单位职工的,必须妥善补偿安置;采取调整房屋安置的,其安置房应当是结构完好,水、电、卫设施基本具备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单位集资建房和列入政府改造计划的危旧住宅区的拆迁,被拆迁人享有优先集资权;被拆迁人不愿参加集资的,由拆迁人调整房屋安置或实行货币补偿。
第三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二条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一安一”补偿安置。住宅按使用面积安置,商业、生产、办公、仓储、旅馆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及性质安置;面积不符的,结算差价。
拆除住宅,安置房与被拆除房屋面积不符的,安置时在使用面积“增加5平方米”至“减少3平方米”范围内予以增减。除申请增购外,增加面积的价款按被拆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减少面积的价款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拆除非住宅,安置房与被拆除房屋面积不符的,除申请增购外,增加安置面积的价款按安置房综合造价结算;减少安置面积的价款按商品房价格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在不扩大安置面积和套型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分套安置且分套后每套房屋使用面积不少于22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准许。
第三十四条拆除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地安置或异地安置增加面积后,被拆迁人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人均最低拆迁安置保障面积的,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申请予以补齐,增补面积的价款按安置房综合造价结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增补至市人均最低拆迁安置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砖混结构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标准予以补偿。
前款被拆迁户人口数以拆迁范围内该户户口登记人口数为准,挂户人口不予计算。
拆迁公房及出租私房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拆迁出租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且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迁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和单位自管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承租人所得补偿款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拆迁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并已形成的道路两侧的私有住宅改作营业的房屋,按住宅确认。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根据证、照,确认一个最大的自然间建筑面积为营业房面积:
(一)房屋所有人利用底层沿街整间房屋自行经营的;
(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房屋所有人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且被拆迁房屋是《营业执照》所登记的营业场所。
第三十八条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因拆迁造成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过渡期间停业补贴。
第四章
征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九条一次性征地转户分期实施的拆迁项目,应当实行统一补偿安置标准。
第四十条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按征地转户在册人口进行补偿安置。
征地转户在册人口在其他征地转户建设项目中已经得到安置的,不得重复安置。
第四十一条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安置;安置后,有效证、照剩余的建筑面积按其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在人均20~30平方米的,按实际有效证、照建筑面积安置,经被拆迁人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可以增加到人均30平方米;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不足20平方米的,经被拆迁人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可以增加到人均20平方米。增加面积的价款按安置房综合造价结算。
第四十二条拆迁征地转户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补偿后,有效证、照剩余的建筑面积按其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实际有效证、照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第四十三条拆迁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征地转户人口认定:
(一)已婚配偶及其新生子女;
(二)长期随独生子女生活且原地无房屋宅基地的父母;
(三)在校学生,部队服役的战士,服刑、劳教人员;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一人。
第四十四条征地转户拆迁范围内祖居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村委会证明,按征地转户人口认定:
(一)房屋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二)房屋系祖辈遗产,明确为产权人所有;
(三)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一直居住的房屋,且无其他房屋。
第四十五条拆迁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引进农业人员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屋,其原籍无耕地和宅基地的,按本章规定补偿安置。
已购买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并且办理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按本章规定补偿安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拆迁时不予安置,按有效证、照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补偿。
第四十六条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集体性质的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被拆迁人自行改为非住宅的,按住宅安置。对其经营生产设施的搬迁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七条承租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从事商业、生产、加工等经营、生产活动的,由被拆迁人负责动员搬迁,对其经营生产设施的搬迁不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拆迁征地不转户的房屋,并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复建的,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并按补偿费用的20%支付给当地政府用于水、电、路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并处已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违反协议,逾期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市拆管办对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拆管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是指城市道路(含桥梁、广场)、公共交通(含停车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关补偿、补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发布的《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拆迁项目,其补偿安置、各项补助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Ⅳ 政府拆迁房屋需要什么文件和手续
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
(2)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30日内进行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
(3)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5日)】。(评估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
(4)根据辽宁省改办发【2000】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5)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
(6)房屋拆迁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国务院305号令和辽宁省145号)
(7)房屋拆迁要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8)房屋拆迁需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9)房屋拆迁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10)受理裁决先期工作【行政裁决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是否同意听证会通知,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调解/听证(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价格)。
(11)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15天)。(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裁决到期之日下达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
(12)申请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拆迁人的安置意见;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给被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安置周转用房权属证明和补偿资金提存证明;关于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的请示)
(13)县政府下达限期迁出决定书(15天)。
Ⅳ 拆违建需要什么文件
拆除违章建筑 需要限期拆除公告与强制拆除催告。《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四十四条又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Ⅵ 房屋拆迁没有许可证能拆吗这些你不得不看
房屋建筑都有其一定的寿命,后都会面临拆迁,但是根据不同类型,政府会对拆迁房给与一定的补贴。但是在拆拆迁前,一定要先取得拆迁房屋许可证,否则强行拆迁就是违法的。那什么是拆迁许可证呢?
房屋建筑 都有其一定的寿命,后都会面临拆迁,但是根据不同类型,政府会对拆迁房给与一定的补贴。但是在拆拆迁前,一定要先取得拆迁房屋许可证,否则强行拆迁就是违法的。那什么是拆迁许可证呢?
它是拆迁人在实施前,由机关根据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批准的一种附有明确期限的强制许可行为。没有获得该许可,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程序。
而拆迁是指拆迁人依法将建筑予以拆除,并对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予以移迁安置,对被拆除建筑的人予以经济补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同类型的拆迁,政府会给与不同的补偿。
非 住宅房 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 1000元至18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 承租人 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 ;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以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市场评估补偿,对于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 ,拆迁人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房屋拆迁 活动是否合法,涉及到对方方面面内容的考察。在这些内容中,拆迁许可证是一项直观、关键的内容。如果拆迁许可证违法,那么拆迁活动是违法的,应当中止,已经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可以认定为无效。
首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依据材料审查不严。可想而知,这样的拆迁许可证是违法的。
其次,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主体、对象不当。不过实践中经常会有区级政府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构成颁发主体的违法,与颁发主体对应的另一种违法情形是颁发对象的不当。
再者,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本身内容错误 拆迁许可证本身记载的内容比较简单,只包括拆迁人、拆迁项目、拆迁面积、四至、拆迁期限等几项内容。不过在实践中,房屋拆迁许可证各种事项填写不当,甚至是面积不明的现象经常发生。
不是人都可以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建设单位在进行房屋拆迁工作前应该首先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
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应具备下述五个条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即政府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即建设单位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
(3)国有 土地使用权 批准文件,即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即反映拆迁人打算如何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以及计划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拆迁。它包括确切的拆迁范围、房屋的基本情况、实施步骤、各项补偿费用;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或主管部门设置的专户(根据当地具体规定确定)。
上述条件完成后,要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对于没有拆迁许可证违法拆迁的单位,受害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后给大家提个醒,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内容包括很多,缺少任何一项内容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都可能因违法被撤销,所以住户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Ⅶ 2022违建房拆除最新规定
违建房拆除的规定如下:
1、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村庄规划的,限期拆除;
2、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3、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4、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农村违建房可以强拆吗
农村违建房可以强拆,但强制拆除农村违章建筑应符合以下条件:
1、乡镇政府应发出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的行政决定文件;
2、当事人没有对上述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3、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行政决定在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符合条件时,乡镇政府机关有权强制拆除当事人建设的违章建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Ⅷ 2019年新余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四章处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二月二十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承办拆迁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发展和改造。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
第六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建设、计划、土地、公安、工商、物价、教育、供电、邮政、电信、居委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市房产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一项目立项批文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附图;
四建设资金证明;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
市房产部门应当在收到拆迁申请和前款所列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前款规定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房屋拆迁实行统一拆迁、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重点建设工程和市政建设工程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房产部门具体组织统一拆迁。
拆迁人对拆迁范围内全部为自有产权的房屋可以自行拆除。
拆迁人拆除涉及他人产权房屋,除自身已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外,应当全部委托已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拆迁。
第九条市外具备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在本市接受拆迁委托的,必须先行接受市房产部门的资质审验。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再行委托。
第十条实行拆迁安置保证金制度。房产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前,应审查拆迁人的资金来源,安置用房等情况。安置用房不能一次到位的,拆迁人应按安置费用的10%向房产部门交纳拆迁安置保证金,以确保安置用房如期到位。房产部门要专项管理保证金,不得挪用,并根据安置房建设工程进度返还给拆迁人。
第十一条市房产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范围、规划用途、安置房地点、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予以现场公告;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分户和小城镇户口手续,但因出生、大中专学校毕业、军人复转退、婚嫁、刑满释放、解除教养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除外。
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送达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做好宣传、动员、解释工作,促其按期拆迁。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房产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工程建设;房产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产权证的变更和租赁、典当、抵押登记手续。
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擅自改变的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享受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由产权共有人与拆迁人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送房产部门备案。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范文本由市房产部门统一印制。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10日内,凭拆迁协议向房产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的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拆除房产部门代管的房屋,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和证据保全公证。
第十五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尚未确定的,被拆迁人应当向房产部门申请确认房屋权属。房产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产权确认书;产权不能确认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的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请市房产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经给被拆迁人提供了周转过渡用房或者安置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实施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第十七条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的拆迁,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产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房屋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常被拆迁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未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不予确认。
第十九条公安、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被拆迁人办理户口迁移、转学等手续。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搬迁时应当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原有设施。
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实行作价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鼓励实行作价补偿。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标准,住宅房以物价部门确定的上年经济用房价格为基准结合成新确定;非住宅房以同地段、同用途商品房届时的价格为基准结合成新确定(见附件)。
作价补偿标准为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变化适时由房产、物价部门提出并报市政府核准后公布。
拆除部分产权住房,实行作价补偿的,其补偿金额应按产权比例分摊给房屋产权人。拆除全部产权的房改房视同私有住宅。
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均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第二十二条拆除违章建筑和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也不予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偿还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既可原地偿还,也可易地偿还。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照同类商品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或通过评估结算。
第二十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迁前纠纷未解决的,市房产部门应当责成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绘图、拍照,同时向公证机关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第二十五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市房产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拆迁人方可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第二十七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它构筑物的,被拆除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供汽、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讯、人防、公厕、垃圾站等有关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迁,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偿。
第二十八条市政建设项目需要拆迁的房屋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所拆除的房屋实行异地安置或一次性货币补偿。
拆除国家机关、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非住宅用房,使用单位应自行安置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安置,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偿;拆除其它非住宅用房,对拆除的建筑物本身由拆迁人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第二十九条拆除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给被拆迁人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实施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的,应在征用土地时,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房屋拆迁补偿。被拆迁村民符合建住宅条件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住宅用地审批手续。被拆迁村民不符合建住宅条件的,由拆迁人按本办法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三十一条拆除房屋涉及到划拨土地的,其补偿费中的土地费由市政府处理。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需要搬迁设备、产品和原材料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发设备搬迁安置补偿费;对其中因拆迁不能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必须给予安置。具体安置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视情节进行责令补办拆迁手续、停止拆迁、限期改正、限期恢复原状、责令赔偿、罚款等处理: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
四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产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限期交付安置住房,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违反协议,无正当理由拒绝腾退周转过渡房,由房产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过渡房,可并处罚款。逾期仍不退还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向拆迁人支付两倍房屋租金,并由房产部门给予加倍罚款。
第三十八条辱骂、殴打房产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房产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房产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涉及的拆迁管理费、委托拆迁代办费按国家规定执行。过渡费、搬家补助费等标准,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未作规定的,由市房产、价格部门根据市场变化提出,报市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新余市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余府字[1994]2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新余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地段划分表
二、新余市城市临街店面拆迁征购价格表(略)
三、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表
四、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费用标准
附件一:新余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地段划分表
一类地段
胜利路(含两侧,下同)、建设路(至渝水区公安分局)、站前西路、解放路、劳动南路、人民路、团结路、东风路、小北街。
二类地段
赣新路(五一路口至沙土乡财政所)、劳动北路(至北湖路口)、北湖路(劳动南路至五一路)、竹山路、长青路、城南新钢生活区、沿江路、公园路、站前东路、校园路。
三类地段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一、二类地段外的地区
附件三: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表
结构钢混砖混砖木板壁简易
价格550元/平方米450元/平方米35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
说明:
一、一面借墙共壁的,按涉及房屋八折评估,两面借崐墙共壁的,按涉及房屋六折评估。
二、对被拆除房屋檐高(层高)在2.2米以下的不予产权调换,不计安置面积;其中檐高在1.7-2.2米的按50%作价补偿。
三、本表所列重置价系指符合标准的新房而言,在评估房屋新旧程度时,应根据房屋的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维修保养情况综合考虑。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旧房,按房屋重置价格的30%进行补偿,维修保养好的可提高5——10%,差的可降5——10%.
四、各类房屋的耐用年限:
1.钢混(框架)结构:60年
2.砖混结构:50年
3.砖木结构:40年
4.板壁结构:30年
5.简易结构:15年
附件四: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费用标准
项目搬家补助费停产补助费临时安置费
标准150元/户.次最低生活费×6个月×在职人数2.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
Ⅸ 拆除房屋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法律分析:第一、取得项目立项。 按照现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必须公示,未经公示无效,涉及到老百姓重大利益的必须听证。第二,取得规划许可。 目前实施规划管理的手段主要是一书两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拆迁主要要求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据前面的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选址要征得附近的人同意。目前在房屋拆迁诉讼阶段,一般会忽略选址意见书。 如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准备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候,老百姓可以要求听证,要求对规划许可审查,看前面有没有选址意见书。 房屋拆迁中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Ⅹ 租的地建房子叫拆用法律文书什么文件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法律文书。
一、最新房屋改造申请报告
(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1956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60多平方米,要住8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2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