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21疫情免房租政策官方文件
疫情期间减免房租文件是各地政府所发布的具体的政策,四川省就发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等通知,为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通知里不光是对于减免房租等问题进行了指导,还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1)县级出台文件可以减免哪些费用扩展阅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② 幼儿保教费减免标准是多少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具体如下:
各小学、县直幼儿园、普通高中: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字[2019]30号)、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免除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鲁财教[2016]53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助政策实施范围
学前教育:全省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高中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
二、资助项目和标准
学前教育免保教费:公办幼儿园全额免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免除标准不超过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保教费标准高出公办幼儿园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照规定继续收取。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公办学校全额免除。
三、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范围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非建档立卡孤儿(含重点困境儿童)
3.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
4.非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学生
5.非建档立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范围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3.非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学生
3.非建档立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五、工作要求
学校不得向符合免保教费、学杂费条件的学生收费,已经收费的学校,按照学前教育保教费、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退还学生缴纳费用。
六、材料报送工作安排
1.各学校已收取的学前教育免(退)保教费、高中免(退)学杂费工作在11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免(退)费汇总表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12月2日前报资助中心,同时电子版报送。申请表、汇总表、签字明细表、退付照片等材料整理归档。
2.2020年春季学期直接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不得再行收取,直接免除同样要有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3.各学校在前期建档立卡信息统计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本校学生退费工作,杜绝虚假务必将工作落到实处。
4.相关表格到资助工作群下载。
③ 减税降费政策是什么
“减税降费”包括“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部分。
疫情当下,企业家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便是政府对我们企业有什么优惠扶植政策?我们企业该如何才能享受到这些政策呢?
近日,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等7个行业纳入退还留抵税额的范围,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1.64万亿元,预计今年全国退税减税总量约2.5万亿,远高于去年的1.1万亿。
在业财融合的大趋势下,传统查税方式向智能化查税已是必然,企业们应抢先使用众智云擎,紧跟税法政策,实现减税降费,应享尽享。众智云擎是智能化税法查询应用及推送系统,收录17万+税法政策,所有文件瞬间提取,省去多个页面不断切断,文件杂乱、信息破碎等大难题,直线提升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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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新出台政策(11项)
1、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3、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或监护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6、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7、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8、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延缓缴纳,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9、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10、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11、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
二、2019年以来现行有效政策(31项)
1、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5、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6、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8、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9、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11、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2、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13、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1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16、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优惠内容】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17、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18、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9、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0、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2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23、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2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5、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7、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8、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9、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0、取消港口建设费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31、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④ 2019年有哪些费用减免政策
2019年又是政策有变动的一年,明年有好几项费用减免政策,我来说说我觉得影响比较大的几项吧!
1.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
相信义务教育大家都很熟悉,也知道我们从小学开始,一直到初中,都没有出学费,都是国家的义务教育策在帮助我们,但是以前我们还是得出学杂费。
现在国家出了这个免费接种疫苗的政策,就能让更多家里经济条件不好的小孩子接种疫苗,提高身体免疫力,能更开心的玩泥巴~
我觉得这几项政策是非常不错的,期待接下来更多更有利于社会大众的政策出现。
⑤ 三免一助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三免一助是指:三免即免学费、书费、住宿费,一助即助学金。1、三免:免学费、书费、住宿费。范围: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供养、残疾贫困学生或残疾人(直系父母)贫困家庭。标准:按实际收费减免(民办学校收费高于补助标准时按财政发放数额减免)。程序:9月份开学时,学生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贫困证件或两级证明,填写申请表,学校初审后,由县民政局、残联、扶贫办等部门审核学生贫困信息,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到教育局,教育局依照审核结果予以减免三项费用。没有通过审核的学生,学校有权补收费用。2、“一助”:国家助学金。范围: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残、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与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和城乡特供救助家庭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标准:每学期平均1000元(分三档:1250元、1000元、750元)。程序:每年9月份开学时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贫困证明(建档立卡、低保证或村委会出具的两级证明),班级、学校、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初审,初步确定名单,通过审核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以银行卡形式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⑥ 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一)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幼儿园、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1.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的生产性用房。2.按规划批准建设的停车场。3.九年义务制教育的中小学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师生食堂设施。4.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工人文化宫。5.敬老院、福利院、军休所、军供站、军休服务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复退军人慢性病康复医院、假肢康复中心、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陵、园)、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仓库、经常性社会捐助站、非经营性社区服务中心、非经营性老年公寓、非经营性养老院。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红十字会所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8.消防站、消防训练培训基地、消防指挥中心、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学校)、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人民调解庭、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看守所、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行刑场所。9.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10.发生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临时安置用房。11.经规划批准修建的施工工地非经营性的临时建筑设施。12.在原址进行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扩大建筑面积重建项目和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13.按规划进行综合配套开发,有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贵阳市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县(市、特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1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15.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⑦ 可以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有哪些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 表一:增值税报批类一览表序号项目政策依据审批机关需要提供的资料1民政福利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0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067号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一、需要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书面申请(即填写完整的《减免税申请表》,有《审批表》或《审核表》的,不再要求提供书面申请,下同);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067号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书面申请;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2粮食购销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05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函(1999)446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127号)。县(区)级国家税务局书面申请;县(区)国税局、财政局、粮食局每年年审确定的免税资格审批表;中央和地方政府(指县级及县以上政府)的批文;各级财政部门拨补的储备食用的植物油利息和费用补贴的财务资料;按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价格、数量进行收购,按规定的数量进行销售的财务资料;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025号)、《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等文件规定,企业生产产品必须是《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必须达到相关的标准。
1.生产水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省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期《资源综合利用核查报告》;
(3)省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其它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期《资源综合利用核查报告》;
(3)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表二:增值税备案类一览表(不需审批,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序号项目政策依据备案资料1饲料生产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0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政策依据;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3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70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016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证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6军品工业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企业生产军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2)0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04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7公安司法部门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9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8电力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47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9医疗卫生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042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0农业生产资料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1金融资产管理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010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2债转股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029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3污水处理费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97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的证明资料;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4旧货和旧机动车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29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5铁路货车修理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054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6黄金铂金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086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7文化宣传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0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0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8民族贸易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9 起征点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5)144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以主管国税机关核定下发的《未达起征点通知书》视为备案;实行查账征收的,以纳税人当期申报视为备案。20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减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2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21国产支线飞机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51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22子午线轮胎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23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24煤层气资源利用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⑧ 耕地占用税可以减免的情况有哪些
你好,根据相关规定,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如下
(一)免征: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特殊情形:(1)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2)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3)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上述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上述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减征: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特殊情形:(1)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2)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依照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⑨ 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都有哪些
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2、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3、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9)县级出台文件可以减免哪些费用扩展阅读
减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填写《政策性减免税申请表》等相关减免税申请表。
3、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4、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根据不同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具体形式
1、税基式减免
即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应用形式有设起征点、免征额和允许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减免
就是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实现税收的减免。
3、税额式减免
就是通过直接减免税收的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包括全额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和核定减征额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减免税
⑩ 减税降费政策有哪些
减税降费政策内容:
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
二是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三是对于小微企业放宽企业的认定标准,加大优惠的力度;
四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交纳的部分地方税种的费用,可以实行减少费用政策;
五是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要加大扩展,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减税降费政策内容: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二是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是对于小微企业放宽企业的认定标准,加大优惠的力度;;四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交纳的部分地方税种的费用,可以实行减少费用政策;五是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要加大扩展,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在业财融合的大趋势下,传统查税方式向智能化查税已是必然,企业们应抢先使用众智云擎,紧跟税法政策,实现减税降费,应享尽享。众智云擎是智能化税法查询应用及推送系统,收录17万+税法政策,所有文件瞬间提取,省去多个页面不断切断,文件杂乱、信息破碎等大难题,直线提升工作效率。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
减税降费对小微企业的影响
1.一是降低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继续实施减税降费,对制造业小微企业的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全部缓税,制造业中型企业按照50%缓税。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
2.二是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30亿元,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全年为市场融资主体减轻担保费用超100亿元。
3.三是支持“专精特新”高质量行动。2018-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约90亿元,推动中小企业双创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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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