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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文件只盖代理机构章可不可以

发布时间: 2022-11-14 17:55:06

❶ 投标澄清函只签字不盖章有效吗

看要求了。正常情况下是有效的。

❷ 招投标中书面澄清函是什么

招投标中的书面澄清函,指的是当在评标过程中,由于评委对于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有疑义,而对投标人发出质询要求,投标人根据质询中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回答的书面澄清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投标澄清事项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澄清文件只盖代理机构章可不可以扩展阅读:

《招标文件澄清函》内容如下:

1、阐述问题;

2、阐述问题;

以上澄清作为资格预审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对上述修改作出实质响应。请投标人收到本澄清后,签署下面的回执,发至xx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_____(盖章)

日期:

❸ 澄清启示可以盖法院章吗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可以。澄清启示盖上法院的章更加具有说服力和法律效力,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会让人们更加醒目,加盖印章表示行文的人民法院对公告负责并标志公文生效的凭证。

❹ 一般招标文件的澄清函是交给招标代理还是业主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服务宗旨是为招标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提供代理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作为受托方、委托方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 被代理人的授权,是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行为的前提,也是代理行为的依据。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被代理人的授权期限已经终止,则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效,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如果代理机构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代理行为”,则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也由行为人承担。这种授权应当通过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予以明确。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具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酬金、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这是招标代理委托的职责之一。招标代理在收到有关投标人的澄清函后,应该协助招标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处理函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问题。 所以招标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对该项目招投标事宜委托了招标代理机构,那么招标文件的澄清函可以发给招标代理,也可以发给招标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或者两方都发。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❺ 寄给客人的清关资料盖公章,盖法人章可以吗

寄往国外的清关文件,可以盖公司中英文条形章,也可以盖公章,具体的可以直接咨询国外的收货人确定是否可以替换
您那既然是做外贸的,是否有进出口权,如果有进出口权,肯定是有条形章的
如果没有,那就直接用公章也是可以的

❻ 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吗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提交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文件即不得被补充、修改,这是一条基本规则。但评标时,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有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通知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以确认其正确的内容。对于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允许投标人补正。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取书面的形式。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然而,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仅仅是对上述情形的解释和补正,不得有下列行为: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如,投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内容,澄清的时候加以补充;投标文件规定的是某一特定条件作为某一承诺的前提,但解释为另一条件,等等。
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所谓改变实质性内容,是指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技术规格(参数)、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这种实质性内容的改变,目的就是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或者使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例如,在挖掘机招标中,招标文件规定发动机冷却方式为水冷,某一投标人用风冷发动机投标,但在澄清时,该投标人坚持说是水冷发动机。

3、如果需要澄清的投标文件较多,则可以召开澄清会,在澄清会上由评标委员会分别单独对投标人进行质询,先以口头形式询问并解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做出正式书面答复。

❼ 澄清文件需要盖章吗

评标委员会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而投标人也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且必须加盖公章,或者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否则澄清内容无效。

❽ 关于标书中的澄清文件

案例: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为投标人甲、投标人乙、投标人丙,招标人依法组织了开标。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投标人甲和投标人乙因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未从基本账户汇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按招标文件约定做废标处理。投标人丙的投标文件中《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算表》出现计算错误,计算基础和费率正确,但税金金额错误,且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税金计取标准,就此问题五名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其中四名成员认为应当视为算术性错误,可以允许投标人进行澄清,另一名成员则认为应当视为低于法定标准计取税金,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做废标处理。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认定丙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为算术性错误,并进行了澄清。随后,评标委员会对是否推荐中标候选人又进行了讨论,认为虽然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但投标具有竞争性,遂推荐投标人丙为中标候选人。事后,投标人甲向招标人提出质疑,质疑一:招标人在开标前明知道甲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应当再开启甲的投标文件,泄露了甲的商业机密;质疑二: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只有一家,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这是笔者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一个预算才70万元的招投标项目竟衍生出这么多激烈的辩论,感觉很有代表性,现把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几点心得和大家分享一下:招标人是否可以开启应当废标的投标文件目前有的地方确实存在开标前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验证”的情况,经验证参加开标会人员、资质证件、投标保证金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后再进行开标,经验证不合格的不予开启标书,当场退还投标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开标既是招标人的义务,也是招标人的权利,只要投标人未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都有权拆封宣读,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先验证后开标的做法看似保护了可能被废标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但明显是违法的,很有可能因为开标现场的错误判定导致投标人丧失中标机会。此外,评标(包括判定废标)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有关工作人员可以为评标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配合,如将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情况提供给评标委员会,配合评标委员会进行原件的审验等,但判定废标是开标后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所做的工作,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能越俎代庖。投标人丙是否应当做废标处理在招投标过程中,几乎所有投标人都是奔着中标的目的参加投标。如果一个投标团队辛辛苦苦十几天,因为一点小小失误就被轻易废标,既不是招标的初衷,更不是投标的本意。评标委员会判定废标时不妨做一下换位思考,既要考虑如果判定为废标,对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是否不公平,还要考虑如果不判定为废标,对其他投标人是否不公平。谨慎使用否决权,只有当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招标文件有明确约定时,才可以判定废标。对于废标原因较牵强的投标更不能轻言废标。本案例中投标人丙《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算表》中计算基础和费率正确就足以证明投标人并不想降低法定计费标准,完全有可能是因为对计价软件操作不熟练或操作人员人为失误导致。该投标如果被判定为废标,一旦投标人以计费基数和费率正确为由进行质疑投诉,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将很难给以令人信服的答复。因此,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描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只要招标文件允许,评标委员会都应当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由此不难理解,招标投标法对否决投标是持谨慎态度的,只要投标人未被废标,评标委员会是无权否决其投标的。即使经初步评审合格投标只有一家时,也没有授予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的否决权。毕竟只要经初步评审合格,该投标人就有中标机会,如果因为其他投标人被废标导致合格的投标被否决,很显然对合格的投标人是不公平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本规定同样是倡导不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只有能够证明“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才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而非需要证明“具有竞争性”才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也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为原则的。因为投标竞争是潜在的竞争,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并不知道有几家投标人参与投标,也无从知道其他各家的投标内容,更不知道哪些投标会被废标,因此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都是有竞争压力的,其投标在竞争压力下的投标。招投标的竞争性不是靠比较各家投标人投标报价、资质资格、优惠承诺等的差异大小能够判定的,相反往往没有竞争性的投标反而会故意做足表面文章,使得投标看起来竞争非常“激烈”。招投标程序才是竞争性的保证,只要招投标程序合法,且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少于三家,就应当视为该投标有竞争。在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只要不能证明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就应当推荐投标人丙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其为中标人。当然,经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有时会出现原评标办法不再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前约定经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时的评标办法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如: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只有一家时,不再适用本评标办法,由评标委员会直接推荐中标候选人。专家点评:如总价不变,法定税金额不变,由中标人承担。若差额大的话,可以废标。

❾ 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弄的招标文件有误,但是已经盖了我们公司的章怎么办。如果招标代理有猫腻不修改怎么办

很简单,同招标代理公司协商,听取招标代理公司关于招标文件相应部分的解释,有问题的话然后按你们业主单位的要求向投标人发出澄清函,一般情况,只要招标人的要求是正确或者合理的,招标代理公司是不敢违背招标人的意思的,除非他们不想代理了

❿ 法人授权委托书上只盖公章没有法人签字可以吗

法人授权委托书上只盖公章没有法人签字不可以,必须有法人的亲笔签字。这个文件与签字最后要扫描在工商局的资料库中。
法律分析
法人委托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法人授权委托书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可以既签名也盖章的。在授权委托书中要求的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是指只要有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中的任何一个就有效,即可以只有定代表人签名,或只盖公司公章。但是,并不排除在签名的同时又盖章的情形。所以,如果在盖公司公章的同时,也有定代表人签名也是可以的,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