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业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吗
事业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6类: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等,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拓展资料】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
在我国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现代则有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章、命令等。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文件,它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如判决书、任免令、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书等。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法律机构产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渊源。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规章制度的特点:
约束性。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权威性。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来源于机关单位的权威性。规章制度的我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组织。
稳定性。规章制度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就不宜经常变动和修改,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不能将脱离实际的条文,属于临时性的、个别性的问题,暂还没有条件实行的问题引入规章制度。
‘贰’ 区环保局有权下发规范性文件吗 急 不太懂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区环保局属于其中,所以可以
‘叁’ 县区级政府是否有权制定规章
不可以的,这依法不叫规章,叫规范性文件
立法法第二节 规章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肆’ 淮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
(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三)乡、镇人民政府。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制定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四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五)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告”。规范性文件内容为实施上位法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可冠以“实施”两字。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是“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行政机关公文办理的规定,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进行合法性审核、作出审批决定、签发公布等程序进行。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地规范行政行为,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第八条除有法定依据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政机关规定的事项。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第九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内设机构起草,也可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一般应由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处理。相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或者裁定。第十二条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审核的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五)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六)其他参阅材料。
其他行政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需要提供有关材料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机关提供的材料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的职权范围;
(三)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四)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五)是否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六)是否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协调;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伍’ 区级行政部门制定的办法属于什么层级的法律文件
你好,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区级行政部门制定的办法属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是属于法律法规与规章,效力层次较低且仅在当地具有效力,并不得与法律法规与规章相冲突,否则无效。
‘陆’ 拉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不适用本办法。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第四条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负责。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符合简洁、醒目、全面、准确的要求,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条例”。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研起草;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专家论证;
(四)合法性审核;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登记编号;
(七)公布;
(八)备案。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八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法规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和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第二章权限和范围第九条下列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确认并公布。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四)规范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系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商一致。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
(六)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
(七)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八)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第三章起草和审核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下属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第十五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自行起草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六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柒’ 市政府可以制定规章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但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捌’ 城区政府工作部门可编发规范性文件吗
从广义上来看,城区政府工作部门不可编发规范性文件。但是从狭义上来看,城区政府工作部门可编发规范性文件。实际操作中,不是那么严格规定,可以编发一些规范性文件。
广义
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
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当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玖’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包括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拾’ 区县级地税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吗
可以。
请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解读(一)
2010年04月07日
1、什么是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为了正确、有效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而做出的具体规定,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不属于这类规范性文件。
2、哪些税务机关有权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含本级)的税务机关有权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但是,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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