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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党员可以解除保密文件吗

发布时间: 2022-10-16 05:58:29

A. 非党干部能否阅批党内秘密文件

脑子正常的不会提此无聊问题。

B. 党外正职干部可看保密文件吗

保密文件,准确说叫涉密文件,这和是不是党员没有必然的关系,只要是知悉范围内的涉密人员就都可以查看。

C. 非涉密人员是否可以接触秘密文件

接触当然是可以。根据《涉密人员管理指南等》法规,非涉密人员每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接触不多于9项秘密级的国家秘密。

D. 非公务员可以接触管理涉密公文吗

不可以,根据类似的《涉密公文管理工作制度》规章制度,涉密公文的传阅范围有严格限制,非公务员一般不可以传看。
PS:
涉密公文根据涉密程度,标注“绝密”、“机密”或“秘密”,同时标志相应的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是对公文秘密等级时效规定的说明。
标注涉密登记的主要作用:
1、规定了公文的秘密等级,也就使得公文密件与普通公文的流转、办理、管理等产生了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涉密公文的处理机关、知悉范围和涉密管理都不同于普通公文。例如,普通公文一般由单位的文书人员负责处理,但涉密文件则一般通过各级机要机关处理,由机要机关负责明确阅办范围;普通公文一般不会有清退要求,涉密文件必须按照要求清退或销毁;涉密文件在成文过程中,比普通公文多一些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程序,等等。
2、文件密级一旦确定,那么就意味着严格的保密工作责任。如果发生泄密问题,则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12种应当追究责任的泄密情形;第49条明确规定了对于发生泄密问题的领导责任追究。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故意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意和过失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等罪名和处罚,都是针对泄密问题的。

E. 党内文件可以随意让非党人员看吗

摘要 非党员原则上是不能参与党建工作的,更不能保管涉及党内秘密的文件。违法行为

F. 非党员能做机关办公室主住吗接触大量党的文件,

不是党员就不能当办公室主任了,只要不是书记之类的可以当,只要不泄漏党的机密文件。

G. 保密人员必须是党员吗

主要看单位领导想不想把保密津贴给你,现在社会这么现实,如果想把保密津贴给你,不是党员也不是问题;如果不想给你,即便你是党员,也不会让你去领津贴。我们单位就是这样,只要有一丁点的好处都要迅速转移给领导关注的人。

H. 党内文件可以随意让非党人员看吗

摘要 您好亲,很高兴为您服务!党内文件具有保密性,是党内文件不可以随意让非党人员看的呢

I. 非党领导可以分管保密和国家安全工作吗

可以。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非党人员不能分管保密和国家安全工作。有些机密需要外包服务人员,这些人也不一定是党员。机关、单位涉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外包的,应当严格审查承担单位的保密资格资质,界定服务外包业务范围,签订保密协议,并要求有关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责任,落实保密管理要求。

J. 保密规定

(一)涉密文件资料管理
1.上级下发的涉密文件、资料,一律由保密办公室专人领取登记,按规定程序办理;开会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先交由办公室登记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
2.严格按照涉密文件确定的阅读范围,专人送阅读对象阅办,并办理阅办手续,不得横传或由他人代为传递,不得擅自扩大涉密文件的阅读范围。
3.涉密文件、资料应由保密人员负责统一管理,存放于安全保密的场所,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4.借阅涉密文件、资料,须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同意,在保密人员处办理借阅手续,用后及时退还,清销借阅登记。
5.涉密文件、资料一般不得复印、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意后,才能复印、复制。对复印、复制的份数要进行登记,涉密文件复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6.涉密文件、资料的销毁,必须造册逐一登记,经领导签字后,由办公室交市保密办统一销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各处室或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长期保存和私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二)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
1.涉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相连,只允许单机形式进行工作, 并由专人负责,实行“一人一机”管理。
2.涉密计算机均应设置密码,密码的设置,均应遵循不易破译的原则,如:不采用与自己姓名、出身年月、电话号码等有关的文字或数字作密码,不得把密码告诉他人,也不要把密码写在纸上,并应经常更换密码。
3.涉密信息的查询、修改、删除等处理只能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不得与非涉密计算机进行涉密信息的传输。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存储、传输涉密信息。
4.含有涉密信息的各类存储介质,如u盘、光盘等,列入保密管理范畴,由专人保管,并做好记录。实行备份生成、存储、借用、销毁全过程的管理。
5.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并到保密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6.涉密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7.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上网信息和上网信息管理
1.严格遵守《保密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网络保密管理及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2.加强上网信息和上报信息保密工作和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网络安全及信息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
3.按照“分管领导负总责、处室负责人具体抓”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上网信息保密工作的领导。上网信息工作责任实行三级负责制:即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对本部门信息发布、资源提供负总责;相关处室负责人对初审工作负责;信息拟定人员对提供的信息负直接责任。
4.定期对网络及信息保密安全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杜绝涉密和有害信息的传播。一旦发现网上失泄密事件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报告保密部门。
5.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信息提供人员自审,相关业务处室初审和分管领导审签,特别重要信息由一把手审签”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互联网上网信息和上报信息的保密管理,严防涉密信息上网,确保上网信息安全。未经审批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
(四)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1.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2.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场所内使用,使用完后应及时将秘密文件、资料交办公室保管,不得横向传阅使用或留存。
3.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4.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5.不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记有秘密事项的保密笔记本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用完后交保密办统一保管、销毁。
6. 传递涉密信息,应通过机要渠道;禁止使用普通电话、明码传真、手提电话等传递秘密事项。
7. 不得在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和内部资料。不得擅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确需销毁时,要按要求办理。
8. 发现有泄密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