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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文件柜可不可以存放国家秘密

发布时间: 2022-04-03 15:57:03

‘壹’ 多选题单位什么均不可以储存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单位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均不可以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贰’ 存储过国家秘密的涉密存储介质可以

存储过国家秘密的涉密存储介质可以?选择题
存储过国家秘密的涉密存储介质不能()密级使用。

A、提高

B、降低

C、解除

D、更改。选项是b

‘叁’ 单位什么均不可以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单位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军不可以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肆’ 保密室里可以同时存放涉密文件柜和非涉密文件柜吗

可以的。保密室是按照保密要害部位管理的场所,其安全措施足以保证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当然也可以保证非密文件的安全,换句话说,可以向下兼容。
但是非涉密的文件柜放进保密室貌似是没什么必要。

‘伍’ 国家秘密信息传播存储有那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中国及其他公共信息中国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中国及其他公共信息中国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中国及其他公共信息中国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中国、移动通信中国等公共信息中国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中国及其他公共信息中国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中国及其他公共信息中国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陆’ 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什么当中

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文件柜当中。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
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柒’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原文如下:
第一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以下简称密件。
第二条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
第三条 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采用下列形式:
(一)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四条 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第五条 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除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标志外,还可以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以文字指明哪些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第六条 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第七条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八条 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捌’ 存储过秘密级国家秘密的移动存储介质可以

存储过秘密级国家秘密的移动存储介质,经过审批可以升级使用,但是不得降级使用,否则将有极大可能造成泄密。

‘玖’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存

1、保存秘密载体,必须由本单位的保密室保存。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保密员管理。
2、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3、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市保密局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4、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5、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