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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性文件可以公开吗

发布时间: 2025-08-29 05:05:52

① 政府征地批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地批复是属于政府重点公开的信息之一,所以征地批复是要公开的,如果政府不公开的,公民有权申请公开相关征地信息。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核戚念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仔野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改困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② 公文最后必须备注(公开不公开属性)吗

非涉密政策性公文在拟制时应标注公开属性,这一要求并非国家统一规定,而是出于行政公文管理的考虑。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在2016年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同年又细化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拟制公文时需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对于拟不公开的文件,需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对公文的公开属性标注有明确的指导和执行要求。

从实际操作层面看,中、中办在较早时间开始标注印发范围,而国、国办在十八大后开始标注公开属性,并逐渐在省市县各级政务公开中推广。在上报代拟稿时,提出公开属性建议是必要的步骤,同时,政务公开督查中也检查文件是否标注公开属性,因此,公文标注公开属性已成常态。

公文标注公开属性的范围建议为非涉密政策性公文,这些文件在历史时期内应明确的奋斗目标、行动原则、任务、工作方式、步骤和措施。政策性文件与规范性文件有别,基层工作使用政策性文件更为频繁。政策性文件的定义在实践中相对宽泛,规范性文件则有国办文件明确界定。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定义,强调其在特定权限、程序下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性质,具有普遍约束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不论通用格式还是信函格式,政策性公文均需标注公开属性。例如,批复文件也不例外。公开属性的确定应遵循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即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确保大部分公文能够公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此有详细规定,明确指出不应公开的信息范围,以及在特定条件下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地政府依据自身规定执行,但应遵循条例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