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级表彰待遇
国家级表彰待遇有:对获得表彰奖励的个人,由国务院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待遇。对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由国务院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获得国务院表彰奖励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
Ⅱ 表彰奖励工作条例表彰奖励工作条例
表彰奖励工作条例是为了表彰奖励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激发公民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制定的。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原则:
- 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表彰对象应是在其领域内具有先进性、代表当前时代精神的个人或集体。
- 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重视基层和工作一线的贡献,确保表彰能够覆盖到实际工作中的优秀个人和集体。
- 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在表彰时,既给予精神层面的荣誉,也提供物质上的奖励,但更强调精神奖励的重要性。
- 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表彰过程的透明性,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一视同仁。
- 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表彰对象与条件:
- 对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以及推动祖国统一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由国务院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集体”称号。
表彰程序:
- 国务院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提出表彰奖励工作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或集体,由有关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逐级上报。
- 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务院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拟表彰奖励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后报国务院审定。
表彰奖励与待遇:
- 获得表彰奖励的个人由国务院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待遇;集体则颁发奖牌和证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宣传其先进事迹,并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
撤销与处罚:
- 对于伪造贡献或采用其他手段骗取表彰奖励的个人或集体,由国务院决定撤销其表彰奖励。
- 撤销程序包括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经国务院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必要时,国务院可直接决定撤销。
其他规定:
- 国务院可以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对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系统的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奖励时,应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进行。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条例制定本地区的表彰奖励工作办法。
- 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可参照本条例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