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内部资料解除保护后什么公开
国家秘密的解除,简称解密,是指已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因为情况的变化,失去其国家秘密属性,不具有保密价值,按照规定程序,将其从国家秘密事项中分离出来,不再按照国家秘密进行管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不再对该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和承担保密责任。关于解密程序,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定期审核。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尚在保密期限内,但保密事项范围变化后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解密与公开。解密有利于促进信息公开、促进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但是,解密并不等于公开,解密与公开之间需要有机衔接。不作为国家秘密保护的信息,有的可能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仍需要加强管理,适当控制知悉范围。
特别伍返散需要说明的是,机关、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对已解密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在原定密机关、单位尚未正式公开前,应当作为内部资料加以保管,不能擅自公开。
脱密处理。机关、单位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志。对国家秘密标志以及属于敏感信息的内容,应当作删除、遮盖等处理。对已解密的信息可根据需要予以全部或者部分公开,敏感内容仍需作脱密处理。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涉密文件资料并不一腔氏定全文涉密,或者存在总体内容可对外公布,但某些文字不宜公开的情况。对这些敏感信息,可以采取省略屏蔽、重新整档排序等技术措施加以处理,以保证其他可以公开的信息面向社会公开。
档案解密。对于世前拟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尚在保密期限内的涉密档案,原档案形成机关、单位在移交档案时应当进行审核。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解密;对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涉密档案,由档案馆组织进行解密审核,对拟解密的档案,应当向移交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建立联合审查工作机制。
⑵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和出境不得以任何形式什么国家秘密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和出境,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环节。《保密法》明确规定,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需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能以任何方式将国家秘密泄露出去,包括但不限于向他人口头传达、通过书面材料传递、借助电子设备传输等。在就业方面,脱密期内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及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驻华)机构、组织、人员及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在出国(境)方面,需按照在岗涉密人员出国(境)审批程序办理,未经原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国(境)。
此外,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还应定期向原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个人就业变更、个人重大事项等情况。未经原机关、单位审批,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原机关、单位未公开内容的言论、文章、着述,不得在发布信息或者接受采访过程中涉及所知悉的国家秘密。脱密期满后,虽在就业、出国(境)等方面不再受有关保密法规限制,但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仍需承担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