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标人应如何处理招标文件中清单内容不妥或遗漏的内容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疑问,招标人应该统一澄清,并用书面形式发给每一位投标人,如果答疑仍未解释清楚,投标人在组价时适当考虑,但是不能改动清单,如果是漏项,而工程中实际也发生了,一般是可以在结算时要回来的,但相关手续应该齐全。
招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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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算时可以改动招标文件清单吗扩展阅读:
《计价规则》中规定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但不形成工程实体的项目组成,因此清单编制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参照《计价规则》中规定的通用项目和专业项目,详细列出符合拟建工程实际的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人投标时可根据拟建工程及企业实际、施工方案等在投标报价中调整措施项目(但必须在投标书中标明),一旦中标,则所调内容、费用即被接受。对于由于工程变更连锁引起的相关措施项目的调整,则按《计价规则》第4.2.9.条办理。
2. 总价合同已签订,在开工时国家有新的调价文件,工程结算时如何调整
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对于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为基准日;而非招标工程,则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了新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并且这些价格与合同基准期的价格相比发生了变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调整。具体来说:
1. 如果人工单价发生了变化,调整金额将基于合同工程中实际使用的人工数量和调整后的人工单价与基准期单价之间的差额进行计算。
2. 承包人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价格若发生变化,合同中应事先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和幅度。若合同中没有约定,当材料、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将予以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调整金额必须计入最终的工程结算金额中。
综上所述,当国家发布新的调价文件时,发承包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确保工程结算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数量少计,且此工程为总价包干合同,问结算时是否可追加这部分清单数量
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数量少计,且此工程为总价包干合同,工程结算时不能追加这部分清单数量
2、总价包干的合同,按照《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
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 2节的规定计算。
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计算和计量是以图纸为依据,清单只是报价的基础。招标清单即使有漏项,结算时也不考虑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