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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 2025-06-29 08:22:43

1.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那规章可以么

关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能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都有权制定规章。这说明,规章属于国家法律规定法律法规的范畴,因此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

至于规章之上是否能附带审查,规章之下是否可以附带审查,根据上述规定,规章之上不能附带审查,但规章之下可以。这是因为规章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制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不能随意附带审查。相反,规章之下可以附带审查,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规章的监督和管理,有助于确保规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规章作为国家法律规定法律法规的一部分,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同时,规章之下可以附带审查,这有助于保障规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规章之上不能附带审查。

2. 地方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立法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据此规定,地方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审判业务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颁布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该《意见》首次规范了上下级法院间的审判业务关系。其中第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该《意见》首次对高级人民法院在其管辖的区域内、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亟待统一法律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时如何指导下级法院工作作了指引,使得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了特定的称谓——审判业务文件;而且根据该条第2款的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二、地方法院无权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尽管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意见的形式明确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的形式来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使得该类规范性文件得到了正名,然而,无论是198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应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批复》(下称《批复》),201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下称《通知》),还是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当中均对地方法院是否可以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规范性文件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1、《批复》规定“具有司法解释性的文件,地方各级法院均不应制定”。

2、《通知》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制定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应当自行清理。凡是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应当予以废止”。

3、《立法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据此,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应是供审判人员参考、带有指导性意义的非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而且,这种规范性文件应是非强制性,这也是其与法律、司法解释等的最大区别,否则,将难以理解《通知》中阐述到的“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的规定。对于地方法院已经制定并实施多时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督促地方法院进行一场彻底的清理活动,真正履行其监督地方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法律所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能够落实到位。

3. 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属于什么范畴,法律效力如何

属于普通的规范性政策法律文件,法律效力极低,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一般是作为鼓励性、倡导性的文件。
法律分析
在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内,存在着许多效力层级不同、名称不同、制定机关也不相同的文件。例如,既包括常见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等。不同文件分别由不同的有权机关进行制定,他们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也各不相同。对于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从制定主体上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之下,国务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稿雀政法规。各个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是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的各部门也可以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制定部门规章。除了上述文件之外,实践中存在着非常多的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就是槐敬兆通常所说的政策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便属于政策文件的范畴。一般来讲,政策并没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更多的是一种倡导性的、鼓励性的和引导性的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铅租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