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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可以抵住法律条款吗

发布时间: 2025-06-19 07:37:41

‘壹’ 地方政府部门(比如教育厅、教育局等)出台的文件有法律效力吗这些文件属于何种性质

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被称谓部门规范性文件(某些地方性法规已有这样的法定称谓),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位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最底层。

一旦它们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将被宣告无效。但宣告无效必须由法定主体经法定程序来进行。一般可能是这些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其上级部门。法院也有可能因为这些文件违法而拒绝适用,使得这些文件在司法领域形同虚设。

地方政府部门依据这些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若文件违法,还可向复议机关一并要求审查这些文件的合法性。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是,也有权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适用。

总之,包括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内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当今被实际适用最多的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但它们的合法性在整个实体法体系中是最低的,易受质疑。事实上,大量的政府部门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依据的正是这类文件。

看了你的问题补充,
首先,这份文件毫无疑问有法律效力。
其次,这份文件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见《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注意,这是一部地方政府规章,是《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比你提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高)。
再次,你要确定这部文件的没有效力的话,最好查找它的上位法,一旦它跟上位法抵触的话,那你的官司就赢了一半。之所以是一半,因为你还要依靠有权机关宣告它无效或者法院审查决定不适用这份文件。
最后,就这个案件而言,是一个合同纠纷案件而已。问题是你的学生当事人要解除合同,你最好先研究合同法里这部分的规定,合同法是法律,比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高多了。
最后的最后,你有问题再问我也可以。

‘贰’ 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属于什么范畴,法律效力如何

属于普通的规范性政策法律文件,法律效力极低,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一般是作为鼓励性、倡导性的文件。
法律分析
在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内,存在着许多效力层级不同、名称不同、制定机关也不相同的文件。例如,既包括常见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等。不同文件分别由不同的有权机关进行制定,他们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也各不相同。对于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从制定主体上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之下,国务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稿雀政法规。各个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是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的各部门也可以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制定部门规章。除了上述文件之外,实践中存在着非常多的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就是槐敬兆通常所说的政策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便属于政策文件的范畴。一般来讲,政策并没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更多的是一种倡导性的、鼓励性的和引导性的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铅租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