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现在政府采购是否可以指定品牌,例如说,才招标文件中列出三个品牌,说本次采购只能在此三个品牌中选购
不可以。
只要是政府采购项目,不管是采购进口产品还是本国产品,都不允许指定品牌,否则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拓展资料:
1,罗列备选品牌违法。一位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告诉记者,没有任何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到过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备选品牌,这种行为明显具有品牌歧视,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该专家告诉记者,目前,像案例中这样的在招标文件中列备选品牌的情况确实不少见,
2,不可以,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营业执照考察的是供应商是否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社保证明考察的是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能力,用途不一样,不能互相代替。
4,这个认定时间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如果投标截止时间前证书有效,那没有问题,如果是题中情形,12月份为开标时间,也就是投标截止时间在12月份,该证书11月份就过期了,那证书就是无效的。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太高了,能否不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答: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上述情形中如果采购人对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不满意,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㈡ 招标文件可以写入唯一品牌吗
招标文件不可以写入唯一品牌,原因如下:
一、招标文件中“限定品牌”的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遇到技术规格难以描述清楚时,一般认为只要指定三家及以上的品牌就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无论指定多少种品牌,均属于“指定品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违反招标法律的行为。
二、引用的品牌要具备可选择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均规定,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在编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施工招标文件时,当遇到技术规格难以描述清楚的情况时,允许引用某些品牌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为例说明技术规格要求,但同时要求必须在参考品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用来表达招标人对拟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而且引用的货物品牌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三、同等档次品牌的判定
评审委员会在判定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投标产品是否属于同等档次品牌时。对于品牌的档次划分,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详细规定,完全凭业界口碑以及评标专家的主观判断,不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标准,所以很难把握尺度,极易产生认知标准上的不同。
因为不同品牌的相同类别的技术参数是可比的,建议招标人尽量还是回归参数本身进行比较和判断,以避免主观判断产生较大偏差。
㈢ 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品牌、型号吗
除唯一的供应商才拥有的产品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可以指定品牌、型号外,其他情形都不能指定厂家、品牌和型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㈣ 招标可以指定品牌吗
不可以,所有招标项目均不能指定品牌,否则属于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五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㈤ 招标文件指定三个品牌合法吗
很多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认为,如果不列举设备品牌很难表达清楚技术要求,只要指定三家及以上的品牌且不指定唯一的品牌,便不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这种认识其实是错误的。实际上,无论指定多少种品牌,均属于“指定品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律的行为。
那么,招标人为了清楚表达技术规格要求而列出“参考品牌”,要怎样做才合法合规?如果必须通过引用某些品牌产品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不超过三个参照品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用来表达招标人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或档次要求。招标范围界定了中标人承受的工作量、招标人与中标人职责区分界限,也向各潜在投标人说明参与招标事项投标时,所需要考虑的成本、技术和资格要求范围。简单一点举例,某大楼施工招标,其周围绿化、道路可否在招标范围、与周边绿化和道路的分解,直接决定投标人报价和建设的具体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