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解释由哪个机构负责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有明确的细则,其中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关于此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市政府法制机构。这意味着,任何对办法内容的疑问或解释,都应由该机构来进行权威解读。
第四十二条则强调了实施时间,该管理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这意味着在此之前的行为或规定,可能需要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同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07〕454号)自此日起被废止,这意味着原有的管理办法已不再适用,所有行政行为都应以新的规定为准。
以上规定为厦门市行政机关在制定和执行规范性文件时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和法律依据,确保了管理活动的规范和透明。
(1)文件可以由什么机关进行解释扩展阅读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经2010年12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起草与审查、决定和发布、备案与监督、附则5章42条,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07〕454号)予以废止。
㈡ 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
1、凡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国务院作出解释。这类立法性的解释,由国务院法制局按照法规草案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2、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按照现行做法,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感到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提请国务院解释的,由国务院法制局提出答复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直接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3、凡属于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解释问题,仍按现行做法,由国务院办公厅承办。涉及行政法规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可征求法制局的意见;涉及法律解释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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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