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单位可以印发红头文件私企可以吗
“红头文件”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声明、公告、公示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
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
(1)红头文件央企可以发吗扩展阅读
在司法监督中,人民法院对审理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鉴别和判断,对于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予采信,同时可以采用司法建议方式向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提出修改建议,促进行政机关及时纠正。
在贯彻规范性文件时,要经常听取下级、社会各界对执行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发现有违法或者有不合理问题时应当及时修正。规范性文件修改、制定的及时性正是加强行政管理所需要的。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为贯彻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服务。
‘贰’ 什么单位可以印发红头文件
法律分析: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列明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叁’ 公司可以发红头文件吗
法律分析:
企业腔猛凯不可伍唤以发红头文件。但是现在大多公司将其作为机密文件,任职文件,紧急文件知渗的别称。红头文件是党、政机关下发的文件,刊头的名称常印成红字,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肆’ 公司可以发红头文件吗
企业不可以发红头文件。但是现在大多公司将其作为机密文件,任职文件,紧急文件的别称。
红头文件是党、政机关下发的文件,刊头的名称常印成红字,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
“红头文件”的范围一般有:
1、国务院依其职权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与命令;
2、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机构依其职权发布的指示与命令;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其职权制定的行政规定、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
4、乡镇人民政府依其职权制定的行政措施、决定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伍’ 政府红头文件企业是否可以转发
可以!比如你要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公司如果有公司文件的,就可以直接以公司文件的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klnn2011
‘陆’ 政府红头文件可以随便发吗
不可以。
1.“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
2.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巧李罩
3.“红头文件”实际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①广义的“红头文件”就是从字面理解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文件。
②狭义的“红头文件”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扰早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孝闹息公开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