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文号和没有文号的红头文件区别
行政机关红头文件都有文号,没有文号的红头文件无法证明发文机关的合法性。
“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
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
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可见,“红头文件”实际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涵义
广义的“红头文件”就是从字面理解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文件。
狭义的“红头文件”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众所关心关注的,应该是指狭义上的“红头文件”。大多公司将其作为机密文件,任职文件,紧急文件的别称。
Ⅱ 政府红头文件分大红头,小红头,都是什么格式的 ,有没有详细的讲解和范文
大红头和小红头往往与所发文件字头使用的字的大小有关,当然,红头也和文件的发文字号有关。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所谓大红头,就是以政府的名义段和发布的大字号的红头文件,比如:**市人民政府文件。大红头文件的发文字号往往是“*政”多少号文件。
所谓小红头,就是以政府的名义发布的小字号的红头文件,比如:**市人民政府(通知),它的发文字号往往是“**政函”多少号文件,有的甚至没有发文字号。
大红头:
(2)红头文件表彰没有字号还可以算吗扩展阅读: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以来的第一次“大修”。针对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最高法此次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直接认定“红头文件”合法性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称,行政诉讼法这次修改增加规定,可以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俗称的‘红头文件’。大量的‘红头文件’由于针对不特定的公众能够反复适用,往往涉及面非常广、持续缓汪的效力非常久。而且如果一旦违法,所带来的损害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同日而语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直接对“红头文件”提起诉讼。
由一个具体的个人针对“红头文件”提起诉讼,事实上是行使了公众诉讼的权利,这个诉讼应当属于公益诉讼。而公益诉讼主张的是公众的普遍利益,但是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目前,公益诉讼还没有正式写进行政诉讼法,个人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因此无法纳入受案范围。
Ⅲ 文件没有文件号 生效吗
文件是一种比通知更正规、更规范和更具有严肃性的通知,文件的制定必须由行政机关或企业等内部经过严格组织所形成的系统、规范性的文字,它比通知更严谨,所以文件的组织和发布可以避免文山会海,起到避免误解和严肃规范的作用。
根据规定,红头文件一定要有发文文号,表明年份和编号,如:〔2009〕**号,没有文号的文件首先就不是正规规范的,至多是一种冒用文件的通知的形式。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除外)。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