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件管理 » 政府文件可以发给朋友看吗
扩展阅读
图片是否可以局部镜像 2025-06-07 06:12:00
honor6x怎样连接u盘 2025-06-07 06:11:58

政府文件可以发给朋友看吗

发布时间: 2023-06-10 00:10:53

Ⅰ 红头文件可以发给个人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红头文件都是发给相关单位的,单位可以传达到个人,也可以复印、下载。

法律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三十六条 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Ⅱ 行政单位发的文件能发微信朋友圈吗

如果这份文件有关系到行政内部的相关内容,不可以发的。。不过建议不要

Ⅲ 政府红头文件能发朋友圈吗

看保密等级了,最好是不要乱发文件,行政命令的发布都必须经过部门审批的。不要给自己找麻烦。

Ⅳ 公开发布的文件可以发朋友圈吗

公开发布的文件可以发朋友圈:
公示可以发朋友圈。既然权威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发出了公示,就意味着要向社会公开,向群众公开,公开征求大家的意见建议。特别是提拔领导干部的公示,要向社会公示,向群众公示,征求他们对这个人的在德能勤绩廉,遵守纪律,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Ⅳ 政府纪律通报文件可发朋友圈吗

可以,既然已经通报可以让大家知道。

Ⅵ 政府文件可以在微信上发吗

不能。
公函是一种书面纸质文件,具有保密性,不能随便发微信上。

Ⅶ 政府红头文件可以发朋友圈吗

法律分析:触犯。这样会使文件不真实,也有损文件的威信 触犯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对红头文件的发布形式有规范化要求,而不是通过朋友圈进行转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Ⅷ 网上传播政府文件违法吗

网上传播政府文件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违反的话会受到行政上的处罚。政府的文件也是一种法律,一旦触犯了行政法律就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相关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其数量之多、适用范围之广、使用频率之高均居行政法规各表现形式之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