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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不可以出现标点符号

发布时间: 2023-06-01 00:32:11

Ⅰ 公文标题中可以有小括号和双引号吗

公文标题中可以有小括号和双引号的。

正式公文一般都有版头,标明是哪个机关的公文。版头以大红套字印上“××××××(机关)文件”,下面加一条红线(党的机关在红线中加一五角星)衬托。

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如:“国发〔1997〕5号”,代表的是国务院一九九七年第五号发文。“国发”是国务院的代字,“〔1997〕”是年号,(年号要使用方括号“〔〕”),“5号”是发文顺序号。几个机关联合发文的,只注明主办机关的发文编号。

(1)红头文件不可以出现标点符号扩展阅读

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后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首。破折号和省略号都占两个字的位置,中间不能断开。连接号和间隔号一般占一个字的位置。这四种符号上下居中。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和冒号放在字下偏右。

标号的作用在于标明,主要标明语句的性质和作用。常用的标点有9种,即:引号、括号、破折号、省略号、着重号、连接号、间隔号、书名号和专名号!

专名号的形式为“——”。人名、地名、朝代名等专名下面,用专名号标示。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用引号标示。具有特殊含意的词语,也用引号标示。引号的形式为双引号““””和单引号“‘’”。行文中直接引用的话,用引号标示。

Ⅱ 用WORD制作红头文件,在排版方面要注意哪些方面

1.设置页边距,如图。

Ⅲ 红头文件标题加标点符号吗

标题一般都是不加标点的吧
文章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一般有下面几种情况。

1.文章的标题不管是一个词语、单句还是复句,句末都不加句号。因为句洞丛岁号表示一

句话完了,而标题是作者对全文内容的概括,没有用句号的必要。如:《孔乙己》(鲁迅)、《人民解放军百万大军横渡长江》(毛泽东)、《正确的观察 错误的抽象》(《语文学习》1991年第6期)。

2.文章标题是复句,中间可加逗号,句末仍然不用句号。如:《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初中语文第五册)。

3.标题中间可以加顿号、逗号。如《子路、曾皙、冉有、公西华侍坐》高中语文第五册),《地球,我的母亲》(郭沫若)。

4.标题表示疑问或感叹语气的,可以加问号或感叹号,也可以不加。如《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毛泽东),《中国人失掉自信力了吗》(鲁迅),《让青春发出光和热吧!》(秦牧),《别了,哥哥》(殷夫)。

5.标题中可以用破折号、省略号。如:《大堰河——我的保姆》(艾青),《生命最珍贵的……》(1998年纳睁湖北省荆门市中考作文题)。

6.标题中可以用冒号。如:《语感:一个理论与实践的热点》(《语文学习》1993年第3期)。

7.标题中可以用引号、书名号。如:《“友邦惊诧”论》(鲁迅),《〈呐喊〉自序》(鲁

迅)。

8.标题中可以用间隔号。如《沁园春·长沙》(毛泽东)。

9.由两句话或两个短语构成的标题,除上面说的用逗号或间隔号外,也可以在中间空一格。如《着意锤练 平易自然》(《语文月报》第218期)。

10.如果文章标题有副标题,在副标题前要用破折号。如:《为了周郑棚总理的嘱托——记农民科学家吴吉昌》(穆青、陆拂为、廖由滨)。综上所述,文章的标题不用句号,使用其它标点要由标题本身来决定,而不能随意乱用。

Ⅳ 红头文件能随便用吗

红头文件需要盖章后使用。具体如下:
1、“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可见,“红头文件”实际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2、广义的“红头文件”就是从字面理解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文件;
3、狭义的“红头文件”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众所关心关注的,应该是指狭义上的“红头文件”。大多公司将其作为机密文件,任职文件,紧急文件的别称。
【法律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