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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可以接收涉密文件吗

发布时间: 2023-05-23 15:30:54

① 机关临时工是涉密人员吗

首先涉密人员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蚂野的人员,保密工作人员是指对秘密进行管控并防止其泄露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 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而机关临时工只是属于一般非全日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又称合同工,待遇基本按照合同来。即使签订了合同也不会属于公职人员。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同酬的闷亩喊权利,并赋予当耐清事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② 交通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交通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交通保密工作,唯拆必须认真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分口管理,密切协同的原则。第三条 各单位领导必须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保密工作;为保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模范地执行保密法规,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交通部门职工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对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第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部门要结合业务工作,归口领导和管理本系统交通保密工作,接受上级和同级政府保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第六条 根据《交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交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范围。第七条 按照《交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尚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时,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交通行业方面的事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和部直属及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单位提出,报部保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批准。
(二)不属于交通行业方面的事项,地方交通部门应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政府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三)遇有紧急情况可越级报批,特殊情况可报保密局确定。
(四)有权确定密级的机关,在接到确定密级的请示后,要在三十天内批复。第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部门在执行上级已经规定的交通工作秘密范围、秘密等级的过程中,如对规定的内容有异议,应将具体意见及时上报颁发该规定的机关。经颁发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在未批准前,必须按原规定执行。第九条 凡是依据原件复制、摘录、汇编的文件、刊物、资料和翻录的录音带、录像带等应按照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管理。第十条 凡是需要变更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以及决定解密的,由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具体意见,报原确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或单位批准。第十一条 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和部属及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单位要配合国家保密局和当地保密主管部门,经常检查交通部门在工作中各项国家秘密的密级确定、密级划分、保密期限及解密等是否按照国家保密法和有关规定办理,对不恰当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十二条 交通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远洋、沿海、内河和公路运输以及港口、救助打捞、港航监督、船舶检验、外派人员、航务航道工程、公路工程、承包工程、合资企业等方面的保密制度。第十三条 凡从事机要、保密、文书、档案、通信、电子计算机等工作和承办涉密事项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忠于职守,保密观念强。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机要人员政审条件配备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并要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机要、保密人员受上级机要和保密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不称职和任用不当的,任用单位要及时撤换和调整。合同工、临时工不得参与涉密工作。第十四条 领导同志的秘书及管理秘密文件、资料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不得私留秘密文件、资料等。调动工作时,必须将秘密文件、资料等交接清楚;对交接不清的,人事组织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其作出处理结论后,才能允许调动工作。第十五条 绝密级国家秘密,应由确定密级的单位具体制定接触范围;接触绝密级国家秘指衫枣密的人员,要由有关部门进行政治审查,报经有批准权的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第十六条 交通部门各单位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具塌仔体保密措施是:
(一)凡有复印机、电子计算机、缩微机、传真机、加密机等设备的单位,都必须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拍发电报、复制和传输内部文件资料,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密码电报严禁复印。
(二)绝密文件、刊物、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抄录,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摘抄的,须经本机关、本单位有批准权的领导批准,摘抄在机要、保密部门统一制发的有编号的专用保密本上,但不得全文抄录。
机要、保密部门要定期抽查保密本的使用、保管情况,并及时清退保密本。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调本单位形成的秘密、机密文件、资料等,须经本单位的办公室或综合处领导批准;借调外单位秘密、机密文件、资料等,须经厅、司、局领导批准;借调档密,按交通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借调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按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关规定办理。上述文件、资料等,未经批准,管理文件、资料人员不得借出。对擅自借给他人的,要追究其责任。
(四)各级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外出不得携带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刊物、资料、保密本、摘录密码电报本和其他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的文字、录音、录像资料。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携带绝密级文件、燃料的,需经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批准;必须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的,需经部机关厅、司、局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布、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和部属及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批准,并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
(五)各级交通部门领导人参加会议,凡从会议带回有密级的文件,一律登记造册后送交机要文书部门保管,不得私自留存或复印。
(六)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和离休退休时,必须严格按规定交清自己保管的内部文件、资料、刊物、保密本等。
(七)邮寄递送秘密级以上文件、刊物、资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包封良好,交党政系统的机要交通部门或邮电系统的机要通信部门办理;在本端口内传递,必须专人专车专送。
(八)凡发往国(境)外的内部文件、刊物、资料等,必须送交外交部信使传递,不得自行邮寄。
(九)和级交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将秘密级以上文件带回家中。
(十)属于交通行业秘密的产品及半产品、样品、设备、技术图纸、挂图、革新成果等,均须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③ 企业员工可以看机关涉密文件吗

如果是在机关确定的知悉范围内,本人密级符合规定,而且因为工作需要,是可以看的

④ 国家涉密文件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1、涉密文件(包括确定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刊物、教材等)的拟制、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

2、涉密文件由各单位机要保密人员统一管理,阅办涉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涉密文件应存放在铁皮柜内;对密级文件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 放,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资料。

3、发出、收进和内部运转的涉密电报、文件、资料,必须登记、编号,在交接时,必须 履行签字手续。外出开会发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单位后及时交给机要人员处理;

4、传阅涉密文件、资料,由机要人员直接传递,不得逾越机要人员任意横传。因工作需 要长时间使用的,要向机要人员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⑤ 非公务员可以接触管理涉密公文吗

不可以,根据类似的《涉密公文管理工作制度》规章制度,涉密公文的传阅范围有严格限制,非公务员一般不可以传看。
PS:
涉密公文根据涉密程度,标注“绝密”、“机密”或“秘密”,同时标志相应的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是对公文秘密等级时效规定的说明。
标注涉密登记的主要作用:
1、规定了公文的秘密等级,也就使得公文密件与普通公文的流转、办理、管理等产生了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涉密公文的处理机关、知悉范围和涉密管理都不同于普通公文。例如,普通公文一般由单位的文书人员负责处理,但涉密文件则一般通过各级机要机关处理,由机要机关负责明确阅办范围;普通公文一般不会有清退要求,涉密文件必须按照要求清退或销毁;涉密文件在成文过程中,比普通公文多一些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程序,等等。
2、文件密级一旦确定,那么就意味着严格的保密工作责任。如果发生泄密问题,则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12种应当追究责任的泄密情形;第49条明确规定了对于发生泄密问题的领导责任追究。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故意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意和过失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等罪名和处罚,都是针对泄密问题的。

⑥ 土地管理部门保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土地管理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保守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和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为发展土地管理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和保守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是土地管理部门每个干部、职工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对有泄密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及时举报、制止和采用补救措施。第四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保密工作接受同级保密部门的归口管理。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指导、监督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第二章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第五条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土地慎态洞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是国家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保密规章,其解释权属于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保密局。对该《规定》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需要增减、变更的,应逐级上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保密局批准。第七条对土地管理工作中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可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国家土地管理局机关绝密级事项由司、室提出,经局保密委员会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绝密级事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审核后,报国家保密局确定。定绝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
(二)国家土地管理局机关提出的秘密级、机密级事项,报局保密委员会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秘密级、机密级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确定。定机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定秘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三)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本部门产生的秘密事项,应依照保密范围的有关规定,在十日内及时确定密级。对于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逐级上闭凳报。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四)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工作中产生的不属于本部门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主管该事项的中央、国家机关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确定密级。第八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及时、准确地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应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第九条对有关土地管理的各项保密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应配合国家保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每年审查一次,对不当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凡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期限以及决定解密,应由主管业务部门的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核后,报有审批密级权限的部门和保密局确定。第十一条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的机关、单位(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十二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各项业务保密制度。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新闻报道和出版书刊、图册时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审查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第十三宽枯条凡机要、档案、通讯、微机等保管和承办涉密事项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忠于职守。机要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机要政审条件选择党员干部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对不称职和任用不当的,任用单位应及时撤换和调配。临时工不得参与涉密工作。第十四条凡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及保密期限。

⑦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民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为保守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各级民政部门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实行归口管理、逐级负责、密切协同的办法,为民政工作的改革开放服务,为国家的安全稳定服务。第三条保守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民政干部职工的义务,每个民政干部职工对失密、泄密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工作人员都了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事项和遵守保密工作的各项规章和制度。第二章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的范围、第五条《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简称《保密范耐空围》)是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是国家在民政工作方面的保密规章。各级民政部门日常产生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制品,应与《保密范围》的规定进行对照,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随着该事项的产生,同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标明。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具体确定密级的工作,应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报主管领导人批准。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的单位无确定密级权的,应及时拟定密级,依照下列程序上报审批。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绝密级事项,报民政部保密委员会审查后转报国家保密局审批;机密级事项,报民政部保密委员会审查后转报国家保密局审批;机密级事项,报民政部保密委员会审批;秘密级事项,由部各司局或省、自治区、直穗袜辖市民政厅(局)审批,报民政部保密委员会备案。第七条民政工作中的某些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时,应及时向民政部保密委员会反映,必要时由部保密委员会报国家保密局确定。在未有正式处理意见之前,仍按照原规定的密级执行。第八条在民政工作中形成的各项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由确定密级的部门及时变更或解密。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秘密文件立卷、归档时复查一次,作出变更的决定,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第九条凡是依据原件复制、摘录、汇编的内部文件、刊物、资料和磁带、录像带等制品,不得擅自改变原确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需要改变密级的,应报制品单位或上级保密部门批准。第十条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但因未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而造成泄密,应追究主管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第三章民政工作的保密制度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保密法规,并结合民政工作的特点,制定出本单位业务方面的保密制度。第十二条凡从事机要、档案、通讯和管理操作复印机、计算机、微机等涉密事项的人员,应由人事部门严格按照机要人员政审条件选调,条件是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忠于职守、保密观念强。人员要相对稳定,发现不称职的,要及时撤换。临时工不得参与涉密工作。第十三条属于秘密文电、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保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在制作、收发、使用、复制、摘抄、处理、传递、保存、立卷、销毁各个环节中,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家秘猜亩激密文电、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秘密文件的管理,应当坚持既利于保密又便于使用的原则。
(二)凡有复印机、计算机、微机、缩微机、传真机设备的单位,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传发电报,打印复印秘密文电、资料,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控制复印份数,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密码电报和绝密文件不得复印。
(三)承办属于国家秘密级以上文电的人员,在文电制作过程中形成的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必须根据《保密范围》的规定,在文电稿左上方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送领导审核。各级领导和核稿人员在核稿中,应对确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严格把关,由最后签发文电的领导审核批准。
(四)凡印制秘密文电、资料,应由机关内部单位文印室承担。禁止到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印秘密文件。严格按照数量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及时销毁印制中的半成品、废页等。
(五)凡寄发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密封好,送机要交通部门邮寄,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托非机要人员捎带。发往国外的秘密文件、资料应通过外交信使传递;来不及通过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传递不到的,应向部保密委员会或省保密局申请,办理准允出境证明,并交海关查验后由出国者本人带出。
(六)秘密文电、资料应存放在安全保密的保险柜内,坚持集中保管,严格运转手续,定期检查、收回,按时归档。私人手中不得留存秘密文电、资料。
(七)秘密文电、资料严格按照阅读范围执行。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对接触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要严格控制登记备案,尽量减少接触人员。
(八)机密级以上文电、资料应在办公室或阅文室阅读,不得拿回家阅办。一般秘密文电、资料需摘抄、借阅和外出携带、必须经报部、厅、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手续。
(九)领导开会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送本单位机要部门保管,不得私自留存和复印。
(十)机构撤销、合并应将秘密文电、资料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构或其上级主管机构负责管理。
(十一)因调动工作和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事先要交清内部和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以及记有保密内容的保密本。
(十二)对不需要归档的秘密文电、资料,应登记造册,经厅、司、局领导批准后由秘书部门统一送交保密部门指定的造纸厂销毁,并指定专人押运和监销,各单位不得自行销毁文件或卖给废品收购站。

⑧ 非正式职工能否当涉密人员

不能,如果当涉密人员,涉密人员首先得通过政审码枝吵,非正式职工(俗称临时工)什么搭塌都没有保障,你凭什么让人家给你真心守密!迟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