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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文件可以使用吗

发布时间: 2023-05-12 20:17:52

㈠ 传真文件可作为证据使用吗

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传真件的效力不能与原件同等对待。但在诉讼过程中传真件是可以作为一份有效的证据被法院所采信的,当然法院在将传真件作为有效证据认定时可能会从如下几方面考虑,这是作为当事方必须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要根据接、发传真的号码、时间以及登记的电话号码加以认定其真实性。
第消陆谈二,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需要通过传真及时变更或者处理的,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真件的原件寄发给接收人,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如果接收人未经审核或者在履行过程中传真者未将原件寄发给接受者的,接受者有责任和义务要求传真者履行应尽的证据保全义务。
第三,合同签订履悉磨行和变更事宜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拿碰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
第四,应当注意唯一的传真件作为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的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链加以佐证,方能作为证据使用。

㈡ 需要签字的文件可以传真吗

法律分析:可以的,法律规定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现为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从这条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传真件。当事人以传真形式达成协议,内容符合合同构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诺内容的传真到达对方时成立。

传真件合同文本同样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能力,但由于在实践中,传真合同可能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糊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其效力一直备受争议。要想证明传真合同的有效性,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电信公司传真电话记录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㈢ 传真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急急急

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但尽量避免单纯使用传真件作为证据。使用传真件作为合同资料,慎重为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传真属于数据电文,也即是证据形式中“书证”的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司法实践中并不一般的否定传真件的法律效力。通常以下几种情形下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

1.有关当事人认可传真件的内容;

2.传真件中所表述的内容,能够被其他书面证据(文件、信函及电子邮件)所佐证,或被有关事实所佐证;

3.发出传真件的一方保留了发出凭证(传真机是有这个功能的)。传真件本身无法确认是否由对方发出、不能确认真假,不具有客观性,在对方否认情况下,不能作为证据认定。

在签订传真件合同时一定要保留佐证(如文件、信函及电子邮件等书面证据)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大额合同最好不采用这种方式。

(3)传真文件可以使用吗扩展阅读

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区别

一、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扫描件的法律效力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

㈣ 传真盖章的文件有效吗

法律主观:

传真 盖章的合同 是有效的,但是一旦发生争议,只有传真合同是难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的,建议在实践中不源明胡要采用这种方式订立合同。从证据效力上讲,如果是对方将盖完章的合同传真过来,另一方得到的只是传真件,从证据效力上讲只是复印件。如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产生纠纷,对方否认 合同的效力 ,且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合同内容,法院通常不会采信该传真件。《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槐启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雹拦、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㈤ 传真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传真文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传真文件是否有效主要看该传真件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证明实施传真件是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和御示,内容合法,该传真件就是有效的。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传真件合同文本同样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能力,但告棚基司法实践中仍需其它证据补强,如电信公司传真电话记录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袜谨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㈥ 传真文件可作为证据使用吗

传真文件,作为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

《新刑事讼诉法中》已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种类之一
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新刑事讼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㈦ 传真盖章的文件有效吗

法律分析:
(1)保留证据:在合同履行时,我方应当保留的对方证据包括:合同原件及所有附属文件;对方向我方发送的所有书面函件、传真、电子邮件、收据、收付款凭证、收货发货单证、违约的证据、身份信息等一切证明合同履行过程的资料。孙高我方要尽量少地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函,包括传真、电子邮件,也要在纠纷发生后少用打电话的方式进行沟通。
(2)避免先盖章:在双方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时,不要将我方盖好章而对方未盖章的合同文本交与对方自行盖章,最好由我方人员自已拿到对方单位盖好章后拿回一份。
(3)对方盖章数仔:要意识到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都不一定可靠,只有双方签字盖章的东西才可靠。因此,需要取得对方的证据就需要对方签收。一种是在我方的文件签收簿上签字,另一种是准备两薯凯汪份,一份交与对方,另一份由对方签字或盖章后收回保存。如果对方拒不签收函件,一般建议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以保留证据。对于常年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之间,若涉及到货款结算,建议定期与对方对帐,并签字盖章确认。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 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