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政府出台的文件可以作废吗
政府出台的文件应该不可以作废的,因为是比较正规的。
B.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没有权力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规章为什么(要求详细解释)
上一级人大常无权态埋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具体分析如下:
规章制定的主体为较大市以上的人民政府,地方人大及常委与地方政府是监督关系,作为监督机关是有权撤销被监督机关所制定的立法文件的,但不能改变!
较大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规章,其备案的帆丛蚂主体之一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其立关审查的主体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于不适当的内容,只能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撤销,而不是由其上一级人大常委撤销!郑租!如: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只能由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撤销,而不能是由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撤销!!
C. 政府的红头文件可以收回吗
政府的红头文件理论上不能收回,除非有很大的瑕疵,本级或上级可以撤销。
D.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那些决议决定命令有权撤销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的程序,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告谈,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袜铅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激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E. 政府处理决定政府可以撤销吗
法律主观:
行政部门可以自己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提是发现决定书有错误。若是行政机关不撤销,但是相对人认为有错误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高伍贺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客观:
《劳动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戚派或者宣告橘物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F. 红头文件可以撤回吗
法律分析:1、行政机关作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有时候是依据行政机关的政策性文件,即我们常说的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作出的。这个红头文件是否合法,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与否的关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提请对红头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合法与否。
2、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可以启动对红头文件审查程序。一是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红头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同时对所依据的红头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行政复议对红头文件进行监督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包括国务院部门的红头文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红头文件,乡镇人民政府的红头文件等。这些红头文件如果作为行政复议所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都可能成为行政复议监督的对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G. 乡镇人民政府可否对县政府的决定申请撤销
可以。
县级以上的咐乱地方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祥简塌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撤销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第九条规定向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人大常谨圆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H. 政府的红头文件可以收回吗
法律分析:政府的红头文件理论上不能收回,除非有很大的瑕疵,本级或上级可以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激樱早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明雀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颂蔽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