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品牌A的方案及专题报告,合同签订时可以修改吗
不可以修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⑵ 招标文件中备选三个品牌存在唯一指定,中标后是否可以更改优于业主指定品牌的货物来更改货物品牌。
按规定在公开招标的情况下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是不能指定所用材料的品牌的。在中标范围内的三个品牌中选择哪一个品牌是由中标单位选择的。如果只有一家符合要求,那么理论上这个备选品牌就没有意义,是违规的。
实践中你们可以把情况告诉业主,跟业主协商,让他们申请更换品牌。同时你们要保留沟通的文件,确保单据、资料等都齐全,以免将来发生纠纷。
⑶ 投标后品牌更换需要走什么流程
投标后品牌更换一般是需要向业主提出申请,并写明更换的理由,得到批准后才可以更换。
⑷ 公建项目招完标后,中标单位可以更改投标时所报的品牌吗.
你已接到中标通知书,说明你所做的承诺已被业主所接受。在招投标工作未结束前,不可以更改;但可以在结束后,在具体的实施中依据工程实际做出变更申请。
⑸ 中标后变更品牌的合法理由
法律分析:一般不可以变更中标品牌,除非是因现实中市场等原因需要采用其它品牌或厂家的产品,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替代产品目录,得到允许后方可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⑹ 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产品在招标中中标后,乙方甲方可以随意更换吗
不能随意更改。投标单位内部处分相关责任人吧。为了挽回损失只能提高现场管理水平来抵消这部分亏损了。或者就是施工时,由甲方或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对该设备型号进行变更,换了个新设备那价格肯定不一样了,这样也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⑺ 政府招标采购中,投标商中标后,用户单位单方面要求投标商更换中标产品的厂家或者品牌是否涉及到违法
一切应以合同为主,合同中如果界定了可变更范围,而且范围中包括产品的厂家或品牌,那么更换是合法的,如果合同中未界定变更范围,那么该变更应该属于违约,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
根据《中华人罩渣谈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7)投标文件的品牌可以更换吗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梁羡府采购法》:
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物碰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