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进一步加强涉密文件的管理规定
涉密文件的事情可大可小,如何进一步加强涉密文件的管理呢?首先就要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进一步加强涉密文件的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为加强鼓楼区委办公室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规范相关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制度
接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密件包装应当由办公室保密人员拆封。同时应单独设薄登记,接收人员应及时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发文制度
分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发文人员应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并严格分发范围,遵守相关规定;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应当通过保密员进行,文件应包装密封,严格按规定登记签收。
三、制作(打印)制度
制作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保密法》规定,履行定密程序,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使用计算机制作秘密文件、资料的,该计算机不能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密件应当在内部文印室印刷,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阅读(传阅)制度
涉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范围传达、阅读,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传阅涉密文件,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阅后签字并主动退回,不得横传,对急办的文件,保密员要及时催办。涉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绝密级文件应当即阅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员在场。
五、借阅制度
阅读和使用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外阅读和使用的,要履行严格的借阅记录手续。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再用再借,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或带到其他公共场所。保密员对借出的文件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追回。
密级文件资料,未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如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必须经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同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原则上应按要求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原制发机关同意。
七、销毁制度
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造册,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不得擅自销毁。送指定造纸厂销毁的,要有保密员等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严禁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涉密文件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文件的收转、阅读传达及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关于文件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文件包括中央、省委等上级部门密级文件、未授权有关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以及学校工作中列为涉密或内部事项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条 涉密文件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文书机要室负责涉密文件的日常管理,机要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保密管理。学校保密委员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涉密文件的收发与传递
第五条 传递、领取涉密文件,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 措施 ,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 渠道 传递。涉密文件应当包装密封,信封上应标明秘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第六条 机要员对送达的涉密文件,必须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三章 涉密文件的阅读传达
第七条 收到涉密文件后,由主管领导根据文件密级、制发机关要求及工作需要,确定知悉人员范围。
第八条 阅读和使用涉密文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
(一)传阅。
文件上应附“XXX大学文件处理单”,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阅签后,交由文书送校领导和承办部门阅办。传阅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专人负责、专夹传阅,阅件人不得擅自抽出、留存、抄录、复印内容。阅件人要及时阅示文件、签名、注时,阅后由文书清点、登记再送他人传阅,不得横传。
(二)传达。
涉密文件传达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会议室集中传达,并对参加人员进行详细登记。传达时不准录音、录像和记录,不准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不得进行新闻报道。
第九条 阅读涉密文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不准将密件带回家中或带到公共场所阅办。
第四章 涉密文件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涉密文件由机要文书接收、管理,文件交接和签收要严格履行手续。文件必须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实行专人专柜管理。
第十一条 绝秘级文件不得复制、汇编;机秘、秘密级文件原则上不得复制、汇编,确需复制、汇编的,由学校党委报省委办公厅,由省委办公厅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复制、汇编的文件视同原文件管理。
第十二条 原则上秘密文件不得携带外出,因工作确需携带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文件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涉密文件密级;文件解密前,文件的全文、摘要、标题、发文字号、印发传达范围等信息均不得在无密级的内部文件、简报资料、内部刊物内部网站上使用;未标注密级或未标注“公开发布”的中央、省委等上级文件内容,在上级授权有关媒体发布前,不得在公开的文件资料、出版物、会议、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上使用。中央、省委等上级文件经删改后公开发布的,公开使用时应以公开发布的版本为准。中央和省委文件的发文字号,不得公开使用。
第十四条 机要文书每月要检查文件的阅读和保管情况,按要求进行分类、清点整理。如发现丢失,确认无法找回,要写出书面 报告 ,及时报送办公室领导,并由学校向上级文件制发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文件,及时上交上级机要部门或按要求销毁;允许留存的文件,留存在机要室保存,并备有文件目录以供查阅。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离岗、 离职 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文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于记录涉密文件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专人妥善保管。第五章 涉密文件的销毁
第十八条 销毁文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由两名以上机要人员到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监督销毁,确保文件不丢失、不漏销、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第十九条 禁止将涉密文件作为废品出售。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或涉密文件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学校保密委员会给予批评 教育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上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密管理情况报告
一、保密机构设置为进一步做好保密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统一管理,我公司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保密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保密工作;保密办公室负责保密工作制度制定、执行、监督、检查,为保密工作执行机构。总经理为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保密办公室成员包括:主管技术负责人、财务部、人力资源部、项目管理部、市场部、技术部、行政等涉密岗位的人员。
安全(保密)工作小组成员,负责建立健全、贯彻实施有关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组织公司安全(保密)教育和知识学习等项工作。定期组织对公司安全(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安全(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与规定,加强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防范,严格各项工作的业务流程,认真履行、互相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加强保密管理。以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领导,强化保密管理,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各项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制的落实,杜绝重大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2、涉密人员管理
从事涉密业务服务的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密审查,与单位签订安全保密 责任书 ,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离开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岗位,应当清退涉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
3、涉密项目管理绝密级或机密级项目,应当明确由保密领导小组组长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4、涉密载体管理为了确保秘密载体的安全,本着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定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涉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送、使用、保存、销毁六大环节的管理,使涉密载体的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轨道。在制作环节上,无论是纸介质载体,还是其他介质载体均统一由制定人员制作,对不需归档的材料及时销毁。
在收发和传递环节上,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发手续,传递时,指派专人负责并采取相应安全保密措施。在使用环节上,严格知悉人员范围,对擅自扩大知悉范围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均事先申明,复制载体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在保存上,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归档,并指派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在销毁上,认真履行审核、清点、登记手续,采取相应不泄密的 方法 销毁,杜绝将秘密载体当作废品出售。
5、涉密计算机管理?
涉密计算机及其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集中管理,并建立台账;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和 其它 公共信息网物理隔离; ?
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任何无线通信设备;?
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国家保密部门系统测评和审批;?
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不得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
涉密信息远程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部门要求采取密码保护措施;?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采取绑定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信息导入和导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技术防护。
?实行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采取局域网络杀毒软件每星期定期升级杀毒等措施。坚持“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防止失泄密问题的发生。
6、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连接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
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不得使用普通通信设备传递涉密信息;?
不得使用普通电话(手机)谈论涉密事项;
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无绳电话。
7、加强档案保密管理为了加强文件档案的借阅、传阅中的安全保密工作,完善了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档案的交接制度、销毁、借阅等制度。
8、认真落实安全(保密)“三级检查”制度公司安全(保密)工作小组为三级;各部门经理为二级;员工个人为一级。逐级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将各项安全(保密)管理工作抓细、抓实。
三、涉密人员审查及教育管理情况
1、严格执行涉密人员审查公司加强所有涉密人员的管理,严格审查涉密人员本人及亲属有无犯罪记录,有记录的不得纳入涉密工作人员,经查公司目前涉密工作人员均符合要求。
2、加强公司保密宣传教育的管理使公司的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全体员工保密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日常对员工的多种形式的保密培训工作,尤其是强化新员工 入职 培训。
3、明确保密宣传培训工作职责划分公司保密小组对公司保密宣传教育工作进行领导、指导和协调,指导制定公司保密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和安排全公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公司涉密人员的年度保密培训。为公司其它保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资料、教材、教学及咨询等保障。
4、加强各业务保密工作的管理加强各部门业务保密管理意识,凡是涉及秘密的项目,主动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
5、加强员工保密日常培训,提高保密意识保密宣传教育是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技能的重要途径。接受保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是公司员工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保密宣传教育是公司保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定期对所有员工培训保密知识,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
公司各项保密工作 规章制度 ; ?
保密工作和保密管理的基本知识; ?
保密技术防范知识以及措施; ?
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 保密知识和防范措施; ?公司涉密项目实施与流程和保密知识与防范措施;
6、严格履行员工离职手续进一步细化员工离职的交接程序,尤其是涉密员工离职,进一步严格 劳动合同 的管理。四、保密要害部位管理
1、职能部门邮箱加密。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项目管理部等涉密职能部门邮箱全部加密码,避免通过邮件泄密。
2、人力资源部:?所有人事档案入柜,封存,由专人保管;
与新、老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未经批准,员工不得向外界传播或提供有关公司的一切有关文件及资料,也不得交给无关人员,否则应赔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保密条款不因《劳动合同书》的终止而失效。?严格加强对离职人员的交接流程的管理,细化员工离职的交接程序,规定交接时间。
3、项目管理部:?涉密项目与用户签订保密协议。?涉密项目文档均采用纸质或其他介质,不得通过网络发送,电子版本采用pdf 格式,并设置开启密码。?严格项目资料归档、借阅审批手续。?合同设专人管理。
4、业务技术部门:有关保密的电子资料都由部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保管或存放,并加锁。
5、办公室:?设置档案管理专人保管和借阅审批制度。?加强办公区域的安全防盗管理,涉密项目资料设单独文件柜保存,文件柜加锁。?为保障公司服务器的安全,未经公司计算机系统维护员同意,不得私自操作服务器。
五、保密设备配备及设施建设
公司对涉密项目配备专用计算机及打印机,计算机没有与互联网连接,配置专用电源插座,并设置专门办公区域,资料均存放在涉密资料文件柜
六、涉密载体使用管理公司针对涉密项目专门制定涉密载体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和内部传递、传阅,必须登记编号并与非涉密文件、资料分类登记。交接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条涉密文件、资料和档案资料的学习传达、查、借、阅,严格控制知情人员范围。知情人员范围由公司保密负责人确定。
第三条涉密项目工作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将涉密载体随意带出。因公外出人员不准随身携带涉密载体。如遇特殊情况必须随身携带时,事先必须经公司保密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携带涉密载体时,必须装在文件包或密码文件箱内,并乘坐有安全保障的交通工具。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随身携带涉密载体外出。不得携带载体出入公共场所、游览参观、探亲、访友。
第四条涉密载体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归档、借阅和登记制度。借阅涉密载体需经本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只限在本人查阅。未经批准不得借阅。查阅涉密载体必须在涉密区域及使用涉密计算机,不得擅自带回家中,不许使用非涉密计算机查阅,不得将文件、资料随意转借他人。
第五条涉密载体的归档,要严格按公司制定的保密管理办法规定分类立卷、装订成册。与非涉密案卷分柜保管,存放在有安全保障的 保险 装置中。
第六条涉密资料及载体的复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涉密项目资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复印。
2、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涉密档案资料,必须经公司保密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3、涉密内容的存储媒体、光盘等档案资料未经公司保密负责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翻印。
第七条涉密资料及载体移交、销毁工作,必须在公司保密负责人的监督、指导下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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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机密文件能不能公文传阅
不能。
涉密文件传阅制度中规定凡带有“绝密”“机密”“秘密”标注的文件均属于涉密文件,仅限于涉密人员阅读,不得擅自扩大文件传阅范围。
机密文件阅读规定:(1)阅读、传达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2)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3)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进行登记,不得由阅件人直接传给他人;(4)不得擅自存留传阅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5)传达国家秘密文件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6)听传达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经过批准。
⑶ 秘密文件传阅范围如何确定
一。 秘密文件的范围
第一条 凡不能公开发表的涉及党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电报、图表、资料、图书、刊物、教材、照片、录音带、录相带、拟制文件和资料过程中形成的草搞和清样,打字腊纸、复印废页、印刷余份等,都属本办法所指的秘密文件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 秘密文件根据秘密程度的高低划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各单位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发〔64〕627号文件)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秘密文件的密级划分细则。
第三条 不宜对外公布的文件、刊物、资料、图片等,可做为内部材料,不划密级,但应注意保存,不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对外泄露。
二。 文件制发
第四条 文件制发部门要根据文件内容、秘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确定适当的密级、印份、发送范围和阅读级限,由制文部门的负责人核定签印。
第五条 秘密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份数,一律由内部机要打印人员或具备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制,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印制。
三。 文件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的秘书部门,是负责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部门,是秘密文件收发、运转的枢纽,必须严格责任制度,切实做好秘密文件的接收、登记、分发、运转、清退、立卷、保管、销毁和移交等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须交秘书部门的文件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保存。
第八条 秘密文件应由经管文件的人员拆封,领导亲启件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拆封,他人不得自行拆阅。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关于翻印、复印文件的规定。上级机关的发文,属机密、秘密级文件,须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翻印、转发。凡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自行复印、翻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印时,经制文部门同意,并要严格控制份数,不得改变使用范围。
复印件要同原件同样管理。
第十条 县、团级以上单位,未配专职文书人员的,不发给文件。
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库房或文件柜内,对平时使用的秘密文件,应妥善保管,用后随手入柜加锁。
四。 文件阅读
第十二条 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阅读,不经制文部门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
第十三条 传阅秘密文件,要由机要人员填写传阅单,统一掌握,阅后主动退回,不要横传,对急办的文件,机要人员要及时催办。
第十四条 秘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阅文室阅读,不得带到宿舍、医院或其他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 借阅秘密文件,要履行严格的借阅手续。绝密文件应当天交回,再用再借。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文书人员对借出的文件应及时追回。
第十六条 不经组织批准,个人不得随意摘记秘密文件内容,不得利用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为公开报刊撰写稿件。
五。 文件传递
第十七条 传递秘密文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往外地,应由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重要密件,须由机要交通递送或派两名专人护送。
(二)市内传递,由机要人员递送。绝密件、密码电报,须由机要人员用专车递送。
(三)单位内部传递,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签收手续,无关人员不得代收、代送。
(四)向驻外机构递送,要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在公开函电中暴露我秘密机构的名称和性质。
(五)向我驻港澳机构寄发文件、资料和函件,一律通过机要寄“广东省委第八办公室”转送,不得向港澳直接邮寄。
(六)文件要密封,标明密级,放在文件包、箱内,做到文件不离人,专程直送,不得他往,并严格签收手续。
第十八条 干部外出工作,不得随身携带绝密、机密级文件。干部出国工作,一律不准携带各类秘密文件,如有特殊需要,按外交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 文件核对和清退
第十九条 各单位文件管理人员对保管的秘密文件应做到:绝密文件一周一核对;机密文件半月一核对;秘密文件一月一核对。在核对中发现短缺文件应立即查找,其中秘密以上文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对其下属单位的文件实行一季度一清退。每年三月底市委、市府两个办公厅将上年各类秘密文件的清退情况向市保密委员会作出报告。
七。 文件交接
第二十一条 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秘密文件应随同文书档案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应清退的,退回原发文部门;
(二)应归档的,整理立卷移交档案部门;
(三)需带往合并单位的,移入合并单位;
(四)无保存价值的,按规定销毁。
原机构应按上述办法将文件、档案登记造册,认真移交,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同意后,始得结束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人员工作变动时,须对所管秘密文件进行清点移交。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对个人使用的秘密文件不得私自带走,更不能随意销毁或遗弃,必须全部移交清楚后,才能离开。
八。 文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文书人员按照立卷规定的要求,在搞好文件催办和清理的基础上,分类立卷归档,并于三月底前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九。 文件销毁
第二十四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查批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五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派专人护送到指定的造纸厂监督销尽。市内五区安排在青岛造纸厂、人民造纸厂监销,各县(市)和黄岛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有保密条件的造纸厂监销。在装卸、运送、监销过程中,要有安全措施,严防丢失或被窃。
第二十六条 一切属于保密范围的文件和资料,均不准向物资回收部门或私人出售。
十。 机要人员条件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配备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必须选拔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担任。并要坚持先审后用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不适合做机要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必须尽到下列责任: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对党忠诚,坚守岗位、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对刺探、窃取、出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敢于斗争。
(三)模范遵守中央十项保密守则和省、市的有关保密规定。
(四)文件管理清楚,各种手续完备,文件运转及时、准确,不失密。
第二十九条 承印秘密文件的单位,要对职工加强保密教育,落实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印刷过程中的安全。
十一。 奖惩办法
第三十条 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绩突出者;及时发现他人违犯保密制度,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重大损失者;在危难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维护和保卫秘密文件安全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违犯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包括丢失秘密文件)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制订秘密文件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模范地执行本办法,并督促检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公布之日起执行。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部门和领导同志 的机要秘书工作。
第二条 机要秘书是机关领导同志的工作助手,机要秘书的工作是机关文书处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机要秘书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秘密文件和完成领导同志交办的其它事项,为领导工作服务。
第四条 机要秘书工作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政治性工作,必须挑选成份好,政治历史清白,社会关系单纯,政治上绝对可靠,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一定政治、文化水平的党员干部担任。任用机要秘书,必须按照上述条件由任用部门严格审查,报上级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五条 对机要秘书的基本要求是:
立场坚定,忠诚老实;
服从组织,遵守纪律;
热爱工作,努力学习;
埋头苦干,艰苦朴素;
细心耐烦,准确迅速;
谦虚谨慎,严守秘密;
坚持原则,执行制度。
工 作
第六条 机要秘书应当熟悉领导同志的工作习惯,努力领会领导同志的工作意图,准确、及时地做好工作。
第七条 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 每天将收到的文电、通知、资料、信函、请柬等,分别轻重缓急,及时送阅处理,不得积压。
第九条 对较长的文件、电报,如有可能和需要,应当摘要后连同原文一起送阅。
第十条 对领导同志阅办完毕的文件,应当认真细致的查看,如有批示,要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对收进的一切秘密文件生内部材料,按下列办法妥善保管:
(一)按不同种类,分别登记编号或按原有的顺序号排列保管。
(二)领导同志如在党、政、军、民不同机关兼任几种不同职务,应当将不同职务的文件分别登记、分别存放,以便分别处理。
(三)秘密文件与公开文件分别存放,绝密文件单另严密管理理。
(四)发出文件要登记编号,履行签收手续。
(五)必须将秘密文件放置于办公室的保险柜、文件柜内,外出时,辊封落锁。
(六)将领导同志外出工作或参加会议带回秘密文件,交由机关文书处理部门登记保管。
第十二条 对所保管的文件,应当按规定定期清 理。
(一)绝密文件一般半个月清查一次,分别情况,及时退回原发单位,移交机关机要室、保密室、档案室,或者暂时妥为保存。
(二)其他文件最迟三个月清查处理一次。在清查中,如发现文件有损坏和遗失,应当及时向领导同志和有关单位报告,积极设法追查和补救。
第十三条 机要秘书个人无权销毁任何秘密文件。销毁文件应当按《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办理。
第十四条 年终应当将文件的清理、保管情况向领导同志和领导机关写一书面汇报。
第十五条 机要秘书调动工作的时候,必须将自己经给接替工作的同志,当面点清,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六条 打电话、对外接洽,要语言准确,态度谦和,如实反映情况,如实转达意见。
保 密
第十七条 机要秘书必须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视党和国家的秘密如同生命。在任何情况下,特别是在紧要关头,都必须采取一切可靠的措施,保证秘密安全。
第十八条 不得私自将秘密文件带出办公室;不经领导同志批准,不得将秘密文件给任何人阅读。
第十九条 不得为个人需要摘引秘密文件的内容。
第二十条 严禁闲谈秘密事宜,在私人通信中严禁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二十一条 写明由领导同志亲自拆阅的信件,除领导同志授权的以外,不能代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家属和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室,对领导同志周围的人员做好保密教育。
第二十三条 必须经常地提高革命警惕,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和领导部门反映保密和安全工作情况,向一切不利保密的现象进行斗争。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机要秘书受其直接服务的领导同志和所在机关办公厅(室)的双重领导, 受所在机关机要秘书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必须积极参加政治活动和组织生活,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同周围同志搞好团结。
第二十六条 要定期向领导同志和有关组织汇报工作、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取得组织上的监督和帮助。
⑷ 机密文件应该怎样传达学习
按要求级别传达学习。
⑸ 机密文件保密期限多久
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01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02什么是秘密?
所谓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就是个人或集团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隐蔽、保护、限制、不让外界客体知悉的事项的总称。构成秘密的基本要素有三点:一是隐蔽性;二是莫测性;三是时间性。一般地说,秘密都是暂时、相对的和有条件的,这是由秘密的性质所决定的。
03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04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
05什么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主要包括:商业工作规划、计划,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库存数量、购销平衡数字,票据的防伪措施,财务会计报表;军用商品的库存量、供应量、调拨数量、流向;商品进出口意向、计划、报价方案,标底资料,外汇额度,疫病检验数据;特殊商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技术诀窍、科技攻关项目和秘密获取的技术及其来源,通信保密保障等。
06国家秘密等级划分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07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什么方针?其主要含义是什么?
《保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积极防范”,就是要我们把保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预防上,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落实到具体工作上就是:一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公民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保密法制观念,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自觉性;二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三要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防范泄密和窃密;四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五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突出重点”,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贯彻《保密法》的基础上,要在密级、部位和人员等方面区别情况,确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部位)人员不出问题。“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就是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保密与各项业务工作的关系,做到保密与业务工作两不误。
08什么叫泄密?
泄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1、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2、使国家秘密超过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09国家秘密载体有哪些种类?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具体的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以文字、图形、符合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及其他图文资料等。人们通常把它统称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2、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含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3、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
4、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10在什么情况下,国家秘密事项应当解密?如何解密?
国家秘密事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解密:
1、自行解密。凡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即自行解密,不需履行解密手续,也不另行通知。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2、提前解密。保密期限尚未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于情况变化,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会造成损害;从全局衡量,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不需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提前解密。并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3、按上级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通知解密。
11如何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
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12《保密法》规定,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须采取什么保密措施?
《保密法》第十八条规定,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13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保密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和新《刑法》规定:
1、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⑹ 内容涉及国家机密需要限定阅读范围和对象的公文属于涉密公文吗
⑺ 国家涉密文件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定密授权
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第八条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九条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授权机关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授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
第十一条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行使所授定密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定密授权不当或者被授权机关、单位对所授定密权行使不当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单位纠正。
第十二条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
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的,授权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定密授权。
第十三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定密责任人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四章国家秘密确定
第十八条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第二十二条国家秘密具体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不能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法。
除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
第二十三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着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着位置。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
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共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主办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征求协办机关、单位意见后确定。
临时性工作机构的定密工作,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五章国家秘密变更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必要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变更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第二十七条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作出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国家秘密变更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变更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通知,应当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六章国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机关、单位经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
第三十二条国家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条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除自行解密的外,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第三十五条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机关、单位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三十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之后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机关、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机关、单位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志。对国家秘密标志以及属于敏感信息的内容,应当作删除、遮盖等处理。
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拟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档案,应当进行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符合解密条件的档案,应当予以解密。
已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其解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定密监督
第三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定密授权等定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机关、本单位年度国家秘密事项统计情况。
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年度定密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定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确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或者责令整改。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未确定的;
(二)不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确定的;
(三)超出定密权限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
(六)未按规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
(七)未按要求开展解密审核的;
(八)不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机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职责,导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中央国家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及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国家局,以及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
(二)“省级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包括地(市、州、盟、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区、盟设立的派出机构;
(四)第九条所指“经常”,是指近3年来年均产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六条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定密授权和定密责任人确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1990年10月6日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同时废止。
⑻ 秘密文件管理规定
秘密文件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1、涉密文件的拟制、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签收等手续;
2、涉密文件由单位保密员统一管理,阅办涉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对密级文件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资料;
3、发出、收到和内部运转的涉密电报、文件、资料,必须登记、编号,在交接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外出开会发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单位后及时交给保密员处理;
4、传阅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直接传递,不得任意横传。因工作需要长时间使用的,要向保密员办理手续;
5、涉密文件、资料,不经上级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复印、翻印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6、凡因工作需要复印、印制涉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复印后的涉密文件资料按涉密文件管理;
7、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准在公共场所停留、游览、购物、探亲访友等,返回单位后要及时交保密员保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8、干部调动工作时,应将自己使用的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全部移交;
9、涉密文件资料须定期收回上交,发现丢失,及时汇报并立即追查处理。
法律依据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⑼ 秘密文件可以在单位公开组织学习不
所说的秘密只能是少数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人知道,在单位公开组织学习,那还是秘密文件吗,这是绝对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