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开招标的评分标准招标代理方有权擅自修改吗在发出公告以后,评分标准是否还可以修改
开标前可伏念以做出修改,但修改后要将开标时间延期,具体依据如下: 招标法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宏厅如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拓展资料:
有些招标文件存在一些不合理、不科学的规定。由于招标文件已经公开发出,且得到投标人的认可。尽管评审标准不合理、不科学,评标委员会仍应按此规定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是无权修改招标文件的规定,即使规定不合理、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当然,如果评审标准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有时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不详细。例如,招标文件仅规定同类业绩得分,但没有对同类业绩的标准作出规定。由于业绩评分一般为客观分,不同专家对同一个业绩的评分应当一致。此时评标委员会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就哪些业绩属于同类业绩、哪些业绩不属于同类业绩达成一致,并据此进行评审。如果专家意见不同时,还可以通过表决方式决定。
同样,我们先看法规如何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蔽启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因此,评标中评审对象只能是投标文件,而不是其他。投标文件就是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招标人的书面文件。对于某些特殊项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样品,那么投标样品也属于投标文件的内容。除了投标人按照要求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的书面文件或实物材料外,其他外界的资料均不是投标文件,不属于专家评审的内容。
② 公开招标中资格审查出错的可以重新评审吗
可以
“可以重新评审,也可以项目重新招标,这两种方式都是不违背招投标法的。
③ 公开招标,因符合性审查出错,导致评审出错,是否可以重新评审
可以重新评审,也可以项目重新招标,这两种方式都是不违背招投标法的。
④ 招标文件有瑕疵评标委员会错误可以重新组织评审吗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清空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答笑瞎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2〕69号升谈 ) 正文中有: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⑤ 招标人有权改变评标结果吗
无权。
1. (1)招标人定标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2)在定标过程中,招标人无权修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评标结论的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寻求行政救济。
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特殊项目,招标人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中标人:
(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即首先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因此,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中,采购人(即招标人)也只能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订立合同。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和“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高信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碧老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法律依据: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
第十二条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的招标根据第五条和第七条所确定的招标范围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省级及以上资质管理部门认定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具体工作。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招标代理费、招标文件售价应严格按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要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且必须符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工作程序。组织招标工作的费用应从项目管理费用中支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投标人收取服务费。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要按原国家计委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媒介的通知》在规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应按项目审批权限报请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且获得批准。
第十四条工程标段、标包划分应本着有利于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利于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原则进行。可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整体招标,也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戚慧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 0天。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编制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或行业规定的有关标准定额及规范,根据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合理考虑造价、质量和工期因素。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⑥ 报名结束后,且招标文件发出后,是否可以更改评标办法。
不可以修改评标办法,但可以更正
除非有明显笔误或计算错误,可以发变更通知书通知所有投标人,每个投标人都要签字盖章确认收到。变更要在投扒蔽标截止消此物日期前十五天发出。
评标办法是招拿液标文件种最敏感的内容,最好别变更。
如果确实评标办法有问题,比如对业主不利或者明显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还是重新招标吧,免得被投诉。
⑦ 招标文件可以修改吗
法律分析:招标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一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有约束力,但一般不构成合同文件;二是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全面描述招标项目需求,既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合同文件构成的重要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三是参考资料,供投标人了解分析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如项目地址、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参考资料。招标人能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五天,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⑧ 正式投标前,已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可以
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修改招标文件的,可按《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修改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条例》规定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8号令第二十八条也明确提出,招标采购单位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悉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指定发布媒体上发纯迟布变更公告。而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期限不足3日的,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必须作出的修改,如对强制技术参数、安全指标等的修改,否则会影响采购结果,带来安全隐患。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可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包括投标文件制作费用、投标人交通费等)应给予必做陆李要的赔偿;另一种是减少投标证明材料或对投标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及采购数量的小幅调整,应继续延用原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进行开评标,后续可在采购合同签订时补充签订变更内容,但不得改变原招标文件内容中的实质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