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招标文件算合同的组成部分吗
实践中一些合同,承发包双方在专属条款中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合同组成文件。应该是说,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合同组成文件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同时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该产生争议。况且每个工程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对其加以限制;招标文件之所以很少被当作合同组成文件,有两点理由:
一是理论界将它视为“要约邀请”,属于发包人单方意思表示,只有要约和承诺才可以算作合同内容,这种解释明显不能成立,只要要约邀请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构成合同的内容。二是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反映了双方合意,既然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组成文件,没有必要将招标文件列入。但由于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反映发包人行为的合法与否,且其中很多程序性内容不能全部体现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承包人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角度,将招标文件作为证据约定在合同中也无可厚非,相反发包人也可以从这个角度理解;鉴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招标文件可以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⑵ EPC项目中,投标文件必须提供设计合同吗
答:EPC项目招标事实应该可以同时要求投标单位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
EPC是舶来品,我们应首先尊重其国际上的用法。李启明指出,EPC是一个源于美国工程界的固定短语,它是工程(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的英文缩写。EPC模式侧重于承包商全过程参与,承包商作为除业主外的主要责任方参与整个工程策划、设计、采购和施工阶段。
工程(Engineering)不仅包括设计(Design),还包括建设工程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组织管理策划,甚至还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是EPC,不是DPC。
采购(Procurement)不仅包括建筑设备和材料采购,还包括为项目投入所需的各种物资采购、土地购买等。采购工作包括设备采购、设计分包以及施工分包等内容。
施工(Construction)除了总包商自己完成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外,还包括大量分包合同管理工作。
EPC合同可以分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总承包合同和设计-采购-施工咨询总承包合同,每一种合同都有清晰严谨的合同结构。FIDIC有成熟的EPC合同条件。EPC的升级版本被称作交钥匙工程。
王宏海也认为EPC中的Engineering除了包括DB中的设计(Design)内容外,还包括了整个工程整体策划、各阶段管理策划、跨专业、跨功能联动设计、组合设计、生产工艺流程设计等,因为EPC适合于“成套设备设计-制造-提供”为特征的化工、冶金、电力等工业工程领域。
FIDIC中EPC是一套合同体系。因此,将EPC译为设计-采购-施工合同不仅在理论上是完全错误的,实践中也是极其有害的,应恢复EPC的本来面目。我们也没有看到必须将EPC中国“制造”成“设计-采购-施工”合同的理由。
从历史的轮回上看,很多本来该采用国际通用概念的,我们却喜欢“发明创造、别出心裁”,把好端端的规则糟蹋了;本来国际通用规则,需要结合中国实际的改良的,我们却“照单全收、生搬硬套”。
当然了照搬还是改造,真是个很难拿捏的问题,这是科学研究的关键。在我们没有看到EPC不适合中国工业工程领域情况下,非要将EPC“制造”成中国版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这种闭门造车是缺乏科学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