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安机关能以红头文件给个人开出证明吗
不会的,红头文件主要是传达一些命令,指示,通告等内容。
证明不会用红头文件的。
B. 公安派出所可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吗
公安派出所可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吗
这个要看该派出机构有无特别法的授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专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属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所以说,要看具体政府的规定。我认为一般不是行政主体。
《条例》规定,三类机构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一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参照本《条例》执行。
C. 镇纪委可以给派出所下发督办函吗
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纪委、监察局都可对同级或下级部门单位印发督办通报红头文件。
从更广泛的层面来看,许多职能部门都可就某项具体工作向本系统下级部门单位印发督办通报红头文件。如,市国土局可以对县国土局督办违法用地整治情况,通报用地增减挂钩进展情况等。督办函一般是指上级对下级,在某项工作推进不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度不理想的情况下所发出的一种带有批评意义的信函。督办函都是针对的,某一个单位或者部门,所以直接责任人一般都是指单位的一把手。督办函不仅要指出下级单位的问题所在,也还要指出,下步工作的努力方向,工作标准,完成时限等内容。
D. 哪位好心人能给我一份江苏省公安厅发的 苏公厅[2009]645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啊,万分感谢!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
单位申请人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公证机构。
公民申请人是指被证明对象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证明对象的监护人。
被证明对象本人可以委托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办理。
第四条 申请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向被证明对象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因调查办案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户籍信息证明的,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以下户籍信息证明: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前的信息;
(二)曾经同户人员间登记的家庭关系;
(三)户口注销情况;
(四)户口迁移情况。
第七条 以下内容的证明,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
(一)未落户证明;
(二)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三)健在证明;
(四)实际居住地证明;
(五)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六)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第八条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者记载信息与公民实际情况不一致,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补办或者变更更正手续。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本省有关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工伤事项赔偿,交纳社会保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购买家电申请补贴等事项过程中,需要认定当事人当前户口性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根据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认定,不予出具当事人户口性质证明。对外省单位申请人要求出具户口性质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户口性质取消前被证明对象户口性质证明。
对公民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需要认定户口性质取消前本人户口性质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据实出具。
第十条 单位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需要了解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需要了解当事人相关户籍信息的,应当查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有疑问的,可以向公安派出所进行内部核查,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户籍信息证明。
第十一条 公民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需要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
公民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认真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不全的,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
(三)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或者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当认真核查,按照省公安厅规定的格式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应当报经所领导审核批准,对外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应当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相关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档案,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请出具证明,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或者撤销相应证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弄虚作假或编造、篡改原始户籍登记信息出具虚假户籍信息证明的,追究当事民警和单位领导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是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 派出所可以出具的证明
新规规定的公安机关应该出具的九大类证明具体包括: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户口迁移情况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卖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派出所出具的其他证明。
但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九类证明之外的公民凭法定证件能够证明的、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及有无违法证明,派出所不再出具。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F. 公安机关能否给个人以红头文件形式开出证明吗
按法律文书规定执行,不得违规!
G. 军校生户口注销后销户的红头文件应该是派出所留下吗
军校生户口注销
这只是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红头文件派出所不会留下!
派出所只是核实到军人时
都会按规定注销其户口!
按规定当地武装部应把当年的应征名单报送公安机关的!
H. 什么级别可以发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声明、公告、公示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四)确定审核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部门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I. 什么性质的单位可以使用红头文件
对主管部门、上级(总公司)政府部门(法院、公安、消防出具的证明文书可不用)的请示报告类文件,一般用上报类红头文件。
对各部门下发的公司各类决策性文件、各部门负责人的任职通知等使用下发性红头文件; 再就是公司老总说用红头文件下发(或上报)的其它重要文件。
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涉及对外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增加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规范性文件形成后还应及时公布,便于贯彻执行,更有利于群众的参与和监督。
(9)派出所是否可以出红头文件扩展阅读:
要加大规范文件备案审查法规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文章;要强化源头治理,有效约束和监督权力,在提高“执行力”上下功夫。
要加大问责力度,对于滥批乱发违法违规的“红头文件”,用“权力”侵犯“权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如此,方能使“红头文件”的发布科学规范、严肃公正,提升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J. 公安工作会议是用红屏还是蓝屏
公安工作会议一般选择用红屏,但是也有使用蓝屏的情况。
红屏,也称红头文件,是指由有关部门制发的公文,它以公文格式或是公文要求的形式表达,其中的内容往往涉及到重要的政策性决定,所以重要性特别高。红屏的用途,一般是用来解决政府机构或者公司重大的决定和决策,比如一些公安工作会议,可以用红屏来进行通知、表决和交流。
蓝屏,也称蓝头文件,是指由有关部门制发的公文,它以公文格式或是公文要求的形式表达,其内容一般涉及到政府机构或者公司的报告性内容,比如政策分析、现状分析等等。蓝屏的用途,一般是用来给政府机构或者公司提供建议、分析和报告,比如一些公安工作会议,可以用蓝屏来分析当前形势,提出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