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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开的文件是否可以走oa

发布时间: 2023-02-10 14:40:49

Ⅰ 为什么有些审批不能走OA

因为有些审批OA无法实现OA办公系统的分布式办公功能。
走OA程序是走办公自动化的意思,也可以理解为是企业内部的信息化平台,入职走OA是指走OA流程,而OA流程简单来说就是一个程序化的工作管理流程,它将一项企业事务的处理程序“固化”,以形成标准化的处理方式。
OA软件具有易用性、健壮性、开放性、严密性、实用性五大特性。
其核心应用是流程审批、协同工作、公文管理、沟通工具、项目管理、通讯录等。
实现办公自动化可以优化现有的管理组织结构,调整管理体制,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增加协同办公能力,强化决策的一致性。

Ⅱ 公文管理的oa系统应用

OA系统公文管理解决方案如下:

泛微OA公文管理系统符合《党政机关电子公文标准 GB/T 33476-33483》,以流程搭载移动办公技术,贯穿公文管理过程,在丰富应用的搭配下,既保留了传统公文处理习惯又提高了公文流转效率,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融合。

一、泛微OA公文管理方案实施亮点

1、公文电子化,收、发、交换高效流转

国企和党政机关每天都要围着“公文”转。严格的格式要求、复杂的审批程序,依靠传统纸质化管理从起草到印发,光是一一盖章、找领导审批就要耗费大量人力、时间。

不仅效率无法保证,还会影响领导的工作日程,信息易泄漏。遇到跨组织、跨条线的文件只能依靠“人工”传输,整个传阅过程无法监督,有效性无法保证。

(公文报表)

【小结】:特色小功能辅助公文操作,全方位满足公文处理需求,适应公文处理习惯。

3、公文移动处理,查阅、审批随时进行

公文急着审批,领导却不在单位,重要文件没有标识,堆放了很长时间才把信息传达到位,耗费大量时间找领导,会耽误信息时效性。

泛微OA系统通过移动建模引擎,将公文管理同步到移动设备,手机、平板就能化身移动公文包,随时随地办理。

待办的公文信息及时知晓,用手机就能查阅、签批、圈阅重点信息,不错过重要信息。

【小结】:将移动办公和公文管理结合,手机就是档案馆,随时随地处理重要公文,智能无时差。

二、泛微公文管理方案具体实施价值

随着政务电子化的推进,智能化的公文管理方式已经成为政企单位管理公文事务的重要手段。

无纸化:强大的公文管理体系,优化和规范了公文流程,全程无纸化管控。

多功能:建模功能不断拓展应用,满足各类公文处理需求,可变通、能组合。

无界限:单位、部门、条线界限,一个系统、一部手机全面打通,协同处理。

Ⅲ 不予公开的文件可以发网上吗

不可以。

不予公开的文件就是保密的,保密的文件就不能公开。也不能公开发到网上就违规了,也违纪了,很可能就是犯错误了。

如果造成严重的损失,可能还会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最好是不要这样做。

严守秘密,这也是一种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Ⅳ 不予公开的文件可以挂内网吗

不可以。
文件不予公开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文件涉密,涉密文件有专门的定密标准,行文时首页左上方会有标识,一般来说,没有标注秘级的文件就是不涉密的,涉秘文件一定是不予公开的,另外一种可能就是这个文件是内部文件,机关单位内部人员可以传阅,但不能携带外出,也不能外传。

Ⅳ 不予公开的文件可以发网上吗

不予公开的目的就是不让该文件往在流传。其要求就是不能用任何方式流传到外面。在网上发布不予公开的文件,实际上就是把不予公开的文件给公开了。所以,不予公开的文件是不能网上发布的。

Ⅵ 互联网上公开明确"不予公开"的公文,犯法么

如果公开的明确不予公开的公文是涉及个人隐私或者第三方商业秘密,有可能涉及行政违法或者民事侵权。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公开公文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的,情节严重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法律分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个人隐私,法律上并没有对其做出过明确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可以得知,涉及到公民的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私密信息,或者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对于公文或者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政府机构不得擅自公开,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石否应当公开。对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进行初步判断,对是否存在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进行审查的情况进行查明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的行为,故违反相关规定公开明确“不予公开”的公文于互联网上的行为,如果公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Ⅶ 政府部门和法院可以走OA吗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可以。按照规定政府部门通过OA平台,进行公告发布、公文审批、会议通知、内部建言建策、考勤签到、干部培训等等,法院可以用来处理解决一些简单的法律问题。

Ⅷ 不予公开文件的要求

不予公开文件的要求如下:
1、绝密;
2、机密;
3、秘密;
4、敏感。绝密通常是指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特指部分秘密文件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投标方案、电子帐本、程序源码、个人隐私以及重要信息的录像带和光盘等文件。机密指标有机密密级的文件、简报等形式含有国家重要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的载体,包括文件、简报、讲话材料,各种资料、报表、刊物,以文字、符号、图形、声、像等形式。秘密可以称为私有文件,或由于部分原因而不可以向大众公开的文件,如国家机密文件等。敏感容易造成反应和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不予公开文件转发了怎么办
不予公开文件转发后的处理方法如下:
1、打开手机桌面上的QQ客户端;
2、在主页进入转发文件的好友窗口,并点击文件,在弹出的菜单中点击撤回;
3、在下方弹出的提示窗口再次点击撤回,转发的文件就直接被删除掉,对方也看不到文件。不予公开的文件可以在内部人员间传递,不可向外转发。

Ⅸ 不予公开文件的要求

一、不予公开文件的要求是什么
1、不予公开文件的要求如下:
(1)绝密指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
(2)机密指标有机密密级的文件、简报等形式含有国家重要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的载体;
(3)秘密可以称为私有文件,或者是因为某些原因,而不可以向大众公开的文件,如国家机密文件等了;
(4)敏感易引起反应和影响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二、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是什么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