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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可以确定投标联合体吗

发布时间: 2023-02-04 18:46:13

A. 招投标法关于联合体的规定

法律分析:(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B.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必须组成联合体投标吗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一般靠一个投标人的能力是不可能独自完成的,例如大型BOT项目,一般都是由多家实力雄厚的公司,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把有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当作一个整体,是指把该联合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投标人看待,而不是指联合体中的某一个成员的名称。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投标人也不得限制投票人之间的竞争。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历质条件的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格,有一个是乙通讯资格,按照本条规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就低不就高,这个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只能定为乙级。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以优等资质获取招标项目,而由资质等级差的供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为了规范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订的协议加以解决。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也就是说,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定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有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定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招标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C. 在招投标活动中对联合体投标有什么要求

如果接受联合体投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求投标人在协议书中明确投标的主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实践中,大型复杂项目,对资金和技术要求比较高,单靠一个投标人的力量不能顺利完成的,可以联合几家企业集中各自的优势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内部成员是相对松散的独立单位,法律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要求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条件,而不能相互替代。
联合体疑问1:一些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那么,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对联合体的歧视吗?
招投标专家回答:提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因为联合体在合同履约上有一定执行难度,而且联合体之间也容易发生纠纷,可能给采购人监督中标人履约造成一定的困难。所以,有些招标公告明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样的规定并不属于歧视性条款。
联合体不是一般投标人,是针对具体采购项目而组成的一个临时性组织,具有主体的临时性、有条件性和组成的自主性等特征。联合体一般随着项目的招标而产生,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解散。联合体的成员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对于特大型、较复杂的项目,可以由多家实力雄厚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以一家供应商的身份参与到投标中,以实现强强联合,更好地中标与履约。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一规定并不违法,依据的是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也就是说,此时拒绝联合体投标并不违法。当然,如果接受联合体投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求投标人在协议书中明确投标的主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
联合体疑问2:如果采购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在招标文件说明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特定条件,对此联合体一定要满足这些提出的特定条件吗?
在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中,这个问题众说纷纭。
招投标业界专家认为“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规定特定条件的,有资质要求,联合体当中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只有做这么一个技术处理之后,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才可以不必全体成员都满足。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D. 什么情况下招标人能采用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是投标人的行为,不是招标人的行为。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则投标人能采用联合体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4)招标文件可以确定投标联合体吗扩展阅读: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