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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消除表格字 2025-05-14 12:30:13

国家有文件非住宅可以改住宅吗

发布时间: 2023-01-29 02:13:54

A. 广州商改住新政出台 商业非住宅存量用房可改租赁住房

昨日下午,为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商业、商务办公等存量用房改造租赁住房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适用于已建成、已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或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商业及商业办公混合等类型非住宅存量用房,以栋或相对独立部分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这意味着,只要符合相关标准,写字楼、商场、酒店等商业项目都可以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改建项目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

《意见》提出,广州各区应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集中审议改造租赁住房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和重大、复杂、影响面广的项目。难以解决的可提交市住房租赁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协调会议确定处理意见。

同时,《意见》提出了三大工作原则:一是以区为主,加强管理。以各区政府为主体,组织区相关部门结合供求关系、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物业管理、治安管理、公建配套需求联合会审其可行性,引导企业按要求实施。

二是整体确权,性质不变。改建项目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整体确权登记(只办理一个权属证)、整体转让,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销售,原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质和建设量不变。

三是统一监管,强化统筹。改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应遵照我市对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规定。市住建部门依托平台建立项目库统一监管。

满足这七大要求方可申请

《意见》提出,符合权属清晰、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物业规范、完善配套、技术标准七大要求的非住宅存量用房,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改造租赁住房。

具体七大工作要求为:

(一)权属清晰。申请项目应为已建成、已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或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合法建筑。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还应取得他项权益人对改造和转化的书面同意意见。

(二)结构安全。申请项目房屋结构应安全牢固。项目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应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三)消防安全。申请项目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标准应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划的标准与要求,日常消防管理应符合本市相关要求。

(四)环保卫生。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符合环保、卫生部门的专业要求。

(五)物业规范。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物业管理能力,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完善配套。申请项目应按照改造建筑面积6%集中设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位置宜在首层。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具体配置功能由房屋所在区政府统筹。

(七)技术标准。申请项目其他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最小居住面积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

必需资料及申请流程

(一)提交申请。由房屋权利人、承租人或受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备齐资料向区指定的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函;

2.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委托实施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项目改造方案,应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图、项目运营方案、租赁管理方案;

4.房屋结构安全证明;

5.权利人身份证明,委托实施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核认定。由区住房管理部门牵头,原则上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项目需要组织区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消防、环保、卫生、供水、供电、燃气等相关部门依职责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经区政府同意出具同意纳入改造租赁住房的认定意见后实施。各区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应与申报材料一并抄报市住房租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备案。

(三)实施验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改造方案实施。实施后由区住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核实改造确按审定方案实施后出具核实意见并抄送市住房租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市住建部门将房屋租赁情况、改建信息统一纳入“阳光租房”平台,建立项目库统筹监管。

不过,各区可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分解工作和有关程序操作细则,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落地和实施。

B. 房产证规划用途为办公可以改成住宅吗

不可以,以贵阳市为例。

《贵阳市城镇房屋变更用途管理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用于从事商业、办公或者其他非住宅活动;

(二)改变办公用房使用性质,用于从事商业及其非办公活动;

(三)改变人防工程、市政、环卫、医疗、教育、体育、文化、消防、社区服务、农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地下停车场、设备(结构)转换层、架空层、厂房、仓库及其他房屋的使用性质。

(2)国家有文件非住宅可以改住宅吗扩展阅读:

《贵阳市城镇房屋变更用途管理规定》相关法条:

第十三条变更房屋用途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变更房屋用途后,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用途使用房屋。

确需再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有关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房屋出租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所出租、出售房屋经规划许可的用途。

第十六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城市综合执法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巡查制度,加强对城镇房屋用途使用的督促检查。

C. 房屋市政调查非住宅房屋怎么修改

题主想问的是房屋市政调查非住宅房屋怎么修改成住宅?根据相关资查询显示,房屋市政调查非住宅房屋修改住宅的规定:
1、凡承租人(单位)须改变承租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应当经管辖的区房管局批准,由房管站与住户建立租赁关系,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2、马路面首层原作非住宅使用的,一律不得改作住宅使用。
3、除马路面首层房屋外,其余非住宅房屋具备作住宅使用条件(如房屋安全、通风、采光、厨厕、卫生设备)或经改建后符合使用条件的,经批准可改作住宅使用,改建费用由原承租人(单位)负责。

D. 合肥:非住宅闲置存量房屋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合肥市近日发布新规明确,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
记者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作为全国首批住房租赁试点城市之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近日会同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出台《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了非住宅改建对象与主体,细化了改建规范,制定了改建流程,落实了相关安全保障和配套政策。在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材料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2年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通知》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根据《通知》要求,申请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改建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条件,其他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合肥市住房租赁管理要求。在改建规模方面,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应统一纳入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监管。
据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谢华友介绍,在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的老城区,居住需求很大,非住宅闲置房屋改建租赁住房可以提供大量租赁房源,满足市场需求。另外,当前商业地产市场低迷,部分商业地产项目租金低、闲置率高,该举措可以有效化解部分商业地产闲置问题,提高资源利用率。

E. 房屋用途为“非住宅”,想改为“住宅”,可不可以,可以的话,需要到哪办理哪些手续

房屋用途,是根据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而确定和建设的,之后再房屋登记部门进行房屋登记。只要该房屋存在,一般用途是不能变更的。

F. 商业楼改成住宅国家允许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我国《物权法》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G. 商业用地可转为住宅用地吗擅自改变国有土地用途咋处理

住宅用地是指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擅自改变国有土地用途咋处理?

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相关部门是否能进行查处?

首先考虑由规划、住建部门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对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依法查处。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国土部门也可以进行查处。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5号第六条规定,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受让方违反约定,情节严重的,出让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H. 广州出台新政:非住宅存量房可申请改造为租赁住房

7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手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广州市商业、商务办公等存量用房改造租赁住房工作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广州市内符合相关要求的非住宅存量用房,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改造租赁住房。
《意见》适用于已建成、已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或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商业及商业办公混合等类型非住宅存量用房,以栋或相对独立部分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2017年印发的《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指出,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造成租赁住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后的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公安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验收。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不得销售。
此次出台的《意见》则对相关标准和工作流程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意见》提出了三大工作原则:
一是以区为主,加强管理。以各区政府为主体,组织区相关部门结合供求关系、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物业管理、治安管理、公建配套需求联合会审其可行性,引导企业按要求实施。
二是整体确权,性质不变。改建项目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整体确权登记(只办理一个权属证)、整体转让,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销售,原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质和建设量不变。
三是统一监管,强化统筹。改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应遵照广州对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规定。市住建部门依托平台建立项目库统一监管。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权属清晰、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物业规范、完善配套、技术标准等7大工作要求。

I. 非住宅能不能改成住宅

不可以,房管局那里不会批得。房屋性质在最初用地审批的时候就已经订好了。

J. 请问一下房产性质商业可以改成住宅吗

房产证性质是商业的不能改住宅。因为国家对住房与商业用途的房屋租赁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住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经营性用房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商业用途的房屋的租赁从事生产。所以说房产证性质是商业的不能作为住房住人。
房产证性质是商业的房屋与住宅主要有如下区别:
1、租金标准不同。住宅用房与普通住房租赁双方必须执行。商业用房的租赁可以由双方协商议定租赁价格。
2、修缮责任不同。商业用房的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由于承租人对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装饰维修常常有特殊要求,故商业用房用房维修责任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
3、违约责任不同。商业用房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商业用房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商业用房的租赁无此规定,只要商业用房承租人按时交纳租金,是否闲置不用,属于商业用房承租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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