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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没有文号可以定位秘密么

发布时间: 2023-01-19 14:32:12

⑴ 没有编号的红头文件是真的么(3小时内人在)

根据规定,红头文件一定要有发文文号,表明年份和编号,如:〔2009〕**号,如果没有就不是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除外)。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⑵ 红头文件一定带文号吗

法律分析:是的。公文都要文号,公文复文要引述来文日期和文号,长文可先提出要点。公文拟稿一般包括:标题、发文编号、主送机关、正文、机关印章、发文日期、附件、抄送单位、机密等级、缓急程度等。部分简单的公文可省略其中一些内容。其中标题和正文是写作的重点。

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⑶ 国家秘密如何作出标志

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

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

2、国家秘密的标识“★”;

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

具体标志的形式为:从左至右: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比如:“绝密★长期”的标志,表明该载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长期。

例如:“机密★10年”——表示该件为机密级,保密期限为十年;

如果国家秘密的标志只有密级和标识符★,如“机密★”,不标明保密期限的,即按基本保密期限秘密级十年,机密级二十年,绝密级三十年认定。对不能标明或无法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如口头信息、还未形成的文件,以及一些设备、物品等。

遇到这种情况,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以一定的形式将其密级、保密期限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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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1、书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国家秘密的标识前标明密级;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

2、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为国家秘密的:除在左上角标明密级外,还可以在直接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

3、其他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凡是可以对密级作出标志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载体的适应位置标明密级。凡是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还应当以恰当的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密级。

4、文件、资料汇编中收入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除对收入的密件作出密级标志外,还应当在汇编本的封面上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5、立卷归档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档案卷宗封面的适当位置标明与卷内文件、资料相同的密级。如有多份的文件、资料密级不同时,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6、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中,凡是摘录、引用有关文件、资料中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 以原件中的最高密级在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上进行标志。

7、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难以或者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8、密件的密级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附近作出新的密级标志。原标志的密级以明显识别的方式废除

⑷ 公文 文件编号问题

公文编号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如:“国发〔1997〕5号”,代表的是国务院一九九七年第五号发文。“国发”是国务院的代字,“〔1997〕”是年号,(年号要使用方括号“〔〕”),“5号”是发文顺序号。几个机关联合发文的,只注明主办机关的发文编号。编号的位置:凡有文件版头的,放在标题的上方红线与文头下面的正中位置;无文件版头的,放在标题下的右侧方。
公文编号的作用:在于统计发文数量,便于公文的管理和查找;在引用公文时,可以作为公文的代号使用。

⑸ 文件没有文件号 生效吗

没有编号的红头文件有效
公文在实践中,存在编号文和非编号文两种。
原则是,内容重要的文件,经会议讨论决定通过的文件,应予编号,以显示严肃性和易于保存查阅。而内容相对不重耍的公文,也可以不予编号,但不管编号文还是非编号文,只要真实和经过法定程序,都是有效力的。

⑹ 涉密文件是不是连文号都不能说

不一定。一般情况下文号应该是不需要保密的,如果标题包含需要保密的产品型号就需要保密如保密标准BMBXX-20XX里有许多都是涉密文件,但都可以在网上找到这些标准的标题。

⑺ 公文都要文号吗

公文都要文号,公文复文要引述来文日期和文号,长文可先提出要点。

公文拟稿一般包括:标题、发文编号、主送机关、正文、机关印章、发文日期、附件、抄送单位、机密等级、缓急程度等。部分简单的公文可省略其中一些内容。其中标题和正文是写作的重点。

正文的作用是:直接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文件作者的意图。发文的目的能否实现,主要在正文的书写。因此,正文的写作应该观点鲜明,内容清楚、简洁、通畅,标点符号准确。正文一般在主送机关之后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

正文一般分为开头、中段、结尾三个部分,不同文种的正文结构还有些细微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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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必须注明发文日期,以表明公文从何时开始生效。发文日期位于公文的末尾、发文机关的下面并稍向右错开。发文日期必须写明发文日期的全称,以免日后考察时间发生困难。发文日期一般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公文编号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如:“国发机密公文应根据机密程度划分机密等级,分别注明“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机密等级由发文机关根据公文内容所涉及的机密程度来划定,并据此确定其送递方式,以保证机密的安全。

密级的位置:通常定格标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机密公文还要按份数编上号码,印在文件版头的左上方,以便查对、清退。

⑻ 涉密文件的标题和文号需要保密吗

涉密文件的标题和文号需要保密,涉密文件应当存放于安全保密场所的保密柜内。涉密文件流转,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涉密文件的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涉密文件去向,并定期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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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⑼ 有文号和没有文号的红头文件区别

行政机关红头文件都有文号,没有文号的红头文件无法证明发文机关的合法性。

“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

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

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可见,“红头文件”实际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涵义

广义的“红头文件”就是从字面理解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文件。

狭义的“红头文件”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众所关心关注的,应该是指狭义上的“红头文件”。大多公司将其作为机密文件,任职文件,紧急文件的别称。

⑽ 非涉密文件是否可以体现秘密文件的编号

具体要看什么样的涉密文件,有些是不能写的,比如涉密的中央文件,其文号和文件标题也要求按照同密级管理,因此不能体现在非涉密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