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調解時間一般多長
一般法院調解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前可以進行調解。如果經你們雙方的同意,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作出調解。你們雙方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法院也可以作出。普通程序,15天內簡易程序是7天內。
從人民法院的角度講,法院調解又不僅僅是純粹當事人之間私權合意。和解的開始、進行以及和解協議的達成,完全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沒有審判人員的主持。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結果。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實踐中,法院一般在五日內,電話通知被告到法院簽領原告的訴訟材料。如果如上述提到的離婚糾紛、繼承糾紛等特定案件,法官在送達訴訟材料時,會一並征詢被告的調解意見。調解遵循自願的原則,如果雙方都願意,由雙方各自提出調解方案,法院主持調解。在一方不願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法院在開庭後會擇日宣判。在法院判決之前,只要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調解意見,且調解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法院會按照雙方的意思,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調解制度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與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相結合的產物。從當事人的角度講,是否用法院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
調解的法定程序:
(1)根據基層調委會協助調處的請求,經當事人口頭或書面申請。
(2)召集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調解。
(3)調解成功,製作調解書。
(4)如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未執行調解書,告之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按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或商事糾紛案件時,根據調解的需要,可以在政府的領導下,建立與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區、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配合的民調網路,利用巡迴辦案、幹警下基層的第一手信息作依託,召開調解會調處糾紛。
Ⅱ 訴前調解一般幾天通知去調解
訴前調解一般30-60天內通知去調解,包含製作調解書的時間。雙方當事人簽收民事調解書就代表民事調解生效,一方如果不履行,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普通案件審理一般不超過6個月,如果雙方願意調解,結案時間會較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的方式有哪些
1、單獨調解。適用於調委會獨任管轄的糾紛。這類糾紛不涉及其他地區、其他單位的關系人。調解組織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都比較熟悉,便於深入調查研究,摸清糾紛發生、發展情況,針對當事人的心理特點,開展調解工作;
2、共同調解。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調解組織,對於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協調配合,一起進行的調解;
3、直接調解。調解人員將糾紛雙方當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調解雙方的糾紛。直接調解可以單獨調解,也可共同調解。
Ⅲ 法院調解需要多久
法律分析:民事調解需要一個星期就能完成,包含立案,調解,製作調解書的時間。 雙方當事人簽收民事調解書就代表民事調解生效,一方如果不履行,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普通案件審理一般不超過6個月,如果雙方願意調解,結案時間會較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Ⅳ 民事糾紛調解一般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調解的程序是依照當事人的意願來決定是否進行調解。法律沒有規定調解的時間,在司法實踐中,調解程序一般是1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Ⅳ 調解一般要求多少天內解決
法律分析:受案後一般在七日內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能達成合意的則立即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