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業廳和農墾局區別
農業廳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設置的,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農業工作的組成部門,是廳級的單位。而農墾局為農業農村部下屬的部門。
農業農村部下屬農墾局主要負責起草農墾經濟發展戰略、政策、規劃。指導農墾體制改革和墾區現代農業建設。指導墾區完成國家交給的政治、經濟任務。協調墾區對外關系。起草熱帶、亞熱帶地區作物發展規劃,指導其農業資源開發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各省農業廳下一般設立農墾處,執行相關的職能。
拓展知識: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同時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組織起草農業農村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指導農業綜合執法。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農業農村部下設部門主要有:辦公廳(對台灣農業事務辦公室)、人事司、法規司、政策與改革司、發展規劃司、計劃財務司、鄉村產業發展司、農村社會事業促進司、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市場與信息化司、國際合作司、科技教育司(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種植業管理司(農葯管理司)、畜牧獸醫局、漁業漁政管理局、農墾局、種業管理司、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農田建設管理司、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長江流域漁政監督管理辦公室。
2. 福建省農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農葯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障農業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農葯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和使用農葯,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農葯監督管理工作和農葯登記初審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葯監督管理工作。
省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農葯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葯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生產農葯(包括含有農葯有效成分的肥料),必須向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農葯登記,並提交農葯的產品化學、毒理學、葯效、殘留、環境影響、標簽等方面的資料和農葯樣品。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葯檢定機構具體負責農葯登記初審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農葯登記資料和農葯樣品之日起15日內作出初審意見,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六條農葯登記所需的農葯產品化學、葯效、殘留、毒性和環境影響等方面的試驗,應當委託經國家認證的農葯試驗單位進行,試驗費由申請者承擔。第七條農葯登記部門及工作人員應對農葯申請者提供的資料和樣品保守技術秘密。第八條申請開辦農葯生產企業,須向省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辦農葯生產企業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生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四)開發農葯的技術來源;
(五)生產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行業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省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審核意見。審核同意的,應在作出審核意見之日起2日內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審核不同意的,應在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第九條農葯生產者應依法申請取得農葯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葯生產批准文件後,方可生產。
禁止假冒、偽造、轉讓農葯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葯生產批准文件。第十條農葯生產企業應當具備法定條件,按照產品質量標准和技術規程進行生產,並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第十一條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植物保護機構,土壤肥料機構,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農葯生產企業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可以經營農葯。
農墾系統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和農業技術推廣單位,按照直供的原則,可以經營農葯;糧食系統的農葯經營單位可以經營儲糧所需的專用農葯。
日用百貨、日用雜品、衛生消毒防疫機構、超級市場或者專門商店可以經營家庭用防治衛生害蟲和衣料害蟲的殺蟲劑。第十二條經營農葯的單位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農葯。
禁止農葯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農葯經營活動。第十三條農葯經營單位可以設立網點經營農葯。農葯經營網點必須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農葯經營單位應加強對農葯經營網點的管理,並對農葯經營網點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第十四條農葯經營單位購進農葯,應當向供貨商索取農葯登記證和生產許可證(生產批准文件)復印件,將農葯產品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並進行質量檢驗。第十五條農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農葯儲備工作。
貯存農葯應當建立和執行倉儲保管制度,確保農葯產品的質量和安全。過期農葯應當封存並另行貯存。第十六條農葯經營單位和農葯經營網點應當向農葯使用者正確說明農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不得誤導農葯使用者擴大農葯的適用范圍。第十七條農葯使用者應當按農葯標簽或者說明書規定的用葯量、用葯次數、用葯方法和用葯安全間隔期,安全、合理使用農葯。第十八條劇毒、高毒農葯不得用於蔬菜(包括食用菌類)、瓜果、茶葉、煙草和中草葯材等作物,不得用於防治衛生害蟲。
嚴禁用農葯毒魚、蝦、鳥、獸等。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葯安全使用、合理使用進行指導,並組織對農葯使用者進行農葯知識和施用技術培訓。
林業、糧食、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木、儲糧和衛生用農葯安全使用、合理使用的指導和施用技術培訓。
3. 農業部農葯管理條例
農業部農葯管理條例
為了保證《農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貫徹實施,加強對農葯登記、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促進農葯工業技術進步,保證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農業部制定農葯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是關於農業部農葯管理條例全文!
農業部農葯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農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貫徹實施,加強對農葯登記、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促進農葯工業技術進步,保證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農葯登記、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或參與制定農葯安全使用、農葯產品質量及農葯殘留的國家或行業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葯登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葯研製者和生產者申請農葯田間試驗和臨時登記資料的初審,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葯監督管理工作。
縣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葯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農業部農葯檢定所負責全國的農葯具體登記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葯檢定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葯具體登記工作。
第四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依法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機構實施農葯監督管理工作。受委託單位不得從事農葯經營活動。
第二章 農葯登記
第五條 對農葯登記試驗單位實行認證制度。
農業部負責組織對農葯登記葯效試驗單位、農葯登記殘留試驗單位、農葯登記毒理學試驗單位和農葯登記環境影響試驗單位的認證,並發放認證證書。
經認證的農葯登記試驗單位應當接受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農業部制定並發布《農葯登記資料要求》。
農葯研製者和生產者申請農葯田間試驗和農葯登記,應當按照《農葯登記資料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條 新農葯應申請田間試驗、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
(一)田間試驗
農葯研製者在我國進行田間試驗,應當經其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葯檢定機構初審後,向農業部提出申請,由農業部農葯檢定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經審查批准後,農葯研製者持農葯田間試驗批准證書與取得認證資格的農葯登記葯效試驗單位簽訂試驗合同,試驗應當按照《農葯田間葯效試驗准則》實施。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葯檢定機構對田間試驗的初審,應當在農葯研製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農葯研製者的田間試驗申請,申請資料由農業部農葯檢定所審查。
農業部農葯檢定所應當自農葯研製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完成田間試驗資料審查。
(二) 臨時登記
田間試驗後,需要進行示範試驗(面積超過10公頃)、試銷以及在特殊情況下需要使用的農葯,其生產者須申請原葯和制劑臨時登記。其申請登記資料應當經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葯檢定機構初審後,向農業部提出臨時登記申請,由農業部農葯檢定所對申請資料進行綜合評價,經農葯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評審,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發給原葯和制劑農葯臨時登記證。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葯檢定機構對臨時登記資料的初審,應當在農葯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農葯生產者向農業部提出臨時登記申請的,申請資料由農葯檢定所審查。
農業部組織成立農葯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農葯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一至二個月召開一次全體會議。農葯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農業部農葯檢定所承擔。
農業部農葯檢定所應當自農葯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完成臨時登記評審。
農葯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可以續展,累積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
(三) 正式登記
經過示範試驗、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農葯,其生產者須向農業部提出原葯和制劑正式登記申請,由農業部農葯檢定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經國務院農業、化工、衛生、環境保護部門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並簽署意見後,由農葯登記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價,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發給原葯和制劑農葯登記證。
農葯生產者申請農葯正式登記,應當提供兩個以上不同自然條件地區的示範試驗結果。示範試驗由省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技術推廣部門承擔。
農業部組織成立農葯登記評審委員會,下設農業、毒理、環保、工業等專業組。農葯登記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和一至二次主任委員會議。農葯登記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農業部農葯檢定所承擔。
農業部農葯檢定所應當自農葯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一年內組織完成正式登記評審。
農葯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可以續展。
第八條 經正式登記和臨時登記的農葯,在登記有效期限內,同一廠家或者不同廠家改變劑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圍、使用方法的,農葯生產者應當申請田間試驗、變更登記。
田間試驗、變更登記的申請和審批程序同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第(二)項。
變更登記包括臨時登記變更和正式登記變更,分別發放農葯臨時登記證和農葯登記證。
第九條 生產其他廠家已經登記的相同農葯的,農葯生產者應當申請田間試驗、變更登記,其申請和審批程序同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第(二)項。
對獲得首次登記的,含新化合物的農葯登記申請人提交的數據,按照《農葯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予以保護。
申請登記的農葯產品質量和首家登記產品無明顯差異的,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記之日起6年內,經首家登記廠家同意,農葯生產者可使用其原葯資料和部分制劑資料;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記之日起6年後,農葯生產者可免交原葯資料和部分制劑資料。
第十條 生產者分裝農葯應當申請辦理農葯分裝登記,分裝農葯的原包裝農葯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登記過的。農葯分裝登記的申請,應當經農葯生產者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葯檢定機構初審後,向農業部提出,由農葯檢定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經審查批准後,由農業部發給農葯臨時登記證,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可隨原包裝廠家產品登記有效期續展。
農業部農葯檢定所應當自農葯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完成分裝登記評審。
第十一條 經審查合格的農葯登記申請,農業部應當在評審結束後10日內決定是否頒發農葯臨時登記證或農葯正式登記證。
第十二條 農葯登記證、農葯臨時登記證和農葯田間試驗批准證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葯審批專用章」。
第十三條 農葯名稱是指農葯的通用名稱或簡化通用名稱,直接使用的衛生農葯以功能描述詞語和劑型作為產品名稱。農葯名稱登記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農葯的通用名稱和簡化通用名稱不得申請作為注冊商標。
第十四條 農葯臨時登記證需續展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滿一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農葯登記證需續展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滿三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逾期提出申請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對所受理的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續展申請,農業部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續展,但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五條 取得農葯登記證或農葯臨時登記證的農葯生產廠家因故關閉的,應當在企業關閉後一個月內向農業部農葯檢定所交回農葯登記證或農葯臨時登記證。逾期不交的,由農業部宣布撤銷登記。
第十六條 如遇緊急需要,對某些未經登記的農葯、某些已禁用或限用的農葯,農業部可以與有關部門協商批准在一定范圍、一定期限內使用和臨時進口。
第十七條 農葯登記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責任為申請者提供的資料和樣品保守技術秘密。
第十八條 農業部定期發布農葯登記公告。
第十九條 農葯生產者應當指定專業部門或人員負責農葯登記工作。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葯檢定機構應當對申請登記人員進行相應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條 進行農葯登記試驗(葯效、殘留、毒性、環境)應當提供有代表性的樣品,並支付試驗費。試驗樣品須經法定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確認樣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與標明值相符,方可進行試驗。
第三章 農葯經營
第二十一條 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植物保護站,土壤肥料站,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農葯生產企業,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單位可以經營農葯。
農墾系統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農業技術推廣單位,按照直供的原則,可以經營農葯;糧食系統的儲運貿易公司、倉儲公司等專門供應糧庫、糧站所需農葯的經營單位,可以經營儲糧用農葯。
日用百貨、日用雜品、超級市場或者專門商店可以經營家庭用防治衛生害蟲和衣料害蟲的殺蟲劑。
第二十二條 農葯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經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經營農葯。
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所列經營家庭用防治衛生害蟲和衣料害蟲殺蟲劑的單位,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葯經營單位提出的經營條件審查申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予答復。
第二十四條 農葯經營單位不得經營下列農葯:
(一)無農葯登記證或者農葯臨時登記證、無農葯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准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的國產農葯;
(二)無農葯登記證或者農葯臨時登記證的進口農葯;
(三)無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葯;
(四)過期而無使用效能的`農葯;
(五)沒有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農葯;
(六)撤銷登記的農葯。
第二十五條 農葯經營單位對所經營農葯應當進行或委託進行質量檢驗。
第二十六條 農葯經營單位向農民銷售農葯時,應當提供農葯使用技術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等服務。
第四章 農葯使用
第二十七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病、蟲、草、鼠害發生情況,提出農葯年度需求計劃,為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農葯產銷宏觀調控提供依據。
第二十八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指導農民按照《農葯安全使用規定》和《農葯合理使用准則》等有關規定使用農葯,防止農葯中毒和葯害事故發生。
第二十九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做好農葯科學使用技術和安全防護知識培訓工作。
第三十條 農葯使用者應當確認農葯標簽清晰,農葯登記證號或者農葯臨時登記證號、農葯生產許可證號或者生產批准文件號齊全後,方可使用農葯。
農葯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產品標簽規定的劑量、防治對象、使用方法、施葯適期、注意事項施用農葯,不得隨意改變。
第三十一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大力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葯。劇毒、高毒農葯不得用於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於瓜類、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葯材等。
第三十二條 為了有計劃地輪換使用農葯,減緩病、蟲、草、鼠的抗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農業部審查同意後,可以在一定區域內限制使用某些農葯。
第五章 農葯監督
第三十三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農葯執法人員。農葯執法人員應當是具有相應的專業學歷、並從事農葯工作三年以上的技術人員或者管理人員,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執法證,持證上崗。
第三十四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農葯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農葯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農葯執法人員對農葯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保密技術資料,應當承擔保密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假農葯、劣質農葯需進行銷毀處理的,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農葯廢棄物的安全處理規程進行,防止污染環境;對有使用價值的,應當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葯檢定機構檢驗,必要時要經過田間試驗,制訂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三十六條 禁止銷售農葯殘留量超過標準的農副產品。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農副產品農葯殘留量的檢測工作。
第三十七條 農葯廣告內容必須與農葯登記的內容一致,農葯廣告經過審查批准後方可發布。農葯廣告的審查按照《廣告法》和《農葯廣告審查辦法》執行。
通過重點媒介發布的農葯廣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區農葯產品的廣告,由農業部負責審查。其他廣告,由廣告主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廣告審查具體工作由農業部農葯檢定所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葯檢定機構承擔。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農葯案件的有關情況。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對未取得農葯臨時登記證而擅自分裝農葯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分裝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對生產、經營假農葯、劣質農葯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生產、經營假農葯的,劣質農葯有效成分總含量低於產品質量標准30%(含30%)或者混有導致葯害等有害成分的,沒收假農葯、劣質農葯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生產、經營劣質農葯有效成分總含量低於產品質量標准70%(含70%)但高於30%的,或者產品標准中乳液穩定性、懸浮率等重要輔助指標嚴重不合格的,沒收劣質農葯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生產、經營劣質農葯有效成分總含量高於產品質量標准70%的,或者按產品標准要求有一項重要輔助指標或者二項以上一般輔助指標不合格的,沒收劣質農葯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四)生產、經營的農葯產品凈重(容)量低於標明值,且超過允許負偏差的,沒收不合格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假農葯、劣質農葯的單位,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下,負責處理被沒收的假農葯、劣質農葯,拖延處理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生產、經營假農葯和劣質農葯的單位承擔。
第四十一條 對經營未註明「過期農葯」字樣的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葯產品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收繳或者吊銷農葯登記證或農葯臨時登記證的決定由農業部作出。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違法生產、經營農葯的銷售收入。
第四十四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農葯管理工作人員濫用權力、玩忽職守、舞弊、索賄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對《條例》第二條所稱農葯解釋如下:
(一)《條例》第二條(一)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包括昆蟲、蜱、蟎)、草和鼠、軟體動物等有害生物的是指農、林、牧、漁業中的種植業用於防治植物病、蟲(包括昆蟲、蜱、蟎)、草和鼠、軟體動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條例》第二條(三)調節植物生長的是指對植物生長發育(包括萌發、生長、開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脫落等過程)具有抑制、刺激和促進等作用的生物或者化學制劑;通過提供植物養分促進植物生長的適用其他規定。
(三)《條例》第二條(五)預防、消滅或者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是指用於防治人生活環境和農林業中養殖業用於防治動物生活環境衛生害蟲的。
(四)利用基因工程技術引入抗病、蟲、草害的外源基因改變基因組構成的農業生物,適用《條例》和本《實施辦法》。
(五)用於防治《條例》第二條所述有害生物的商業化天敵生物,適用《條例》和本《實施辦法》。
(六)農葯與肥料等物質的混合物,適用《條例》和本《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下列用語定義為:
(一)新農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國批准登記的國內外農葯原葯和制劑。
(二)新制劑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與已經登記過的相同,而劑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國登記過的制劑。
(三)新登記使用范圍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劑與已經登記過的相同,而使用范圍和方法是尚未在我國登記過的。
第四十八條 種子加工企業不得應用未經登記或者假、劣種衣劑進行種子包衣。對違反規定的,按違法經營農葯行為處理。
第四十九條 我國作為農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國際公約(PIC)成員國,承擔承諾的國際義務,有關具體事宜由農業部農葯檢定所承辦。
第五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相抵觸的規定,一律以《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為准。
4. 請問農墾是個什麼概念
農墾概況
2002-5-31 15:41:35
2000年,農墾系統以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四中和五中全會精神為主題,以深化改革、調整結構、加強管理為重點,加大了工作力度,取得了顯著成效。
(一)經濟穩步增長,效益明顯提高 全年實現國內生產總值483.45億元(按1990年不變價格計算,下同),同比增長5.96%。其中,第一產業增加值203.95億元,增長3.05%;第二產業增加值164.95億元,增長10.05%;第三產業增加值114.56億元,增長5.61%。實現人均國內生產總值4019元,同比增長7%。人均純收入3036元,比上年增長5.45%。全系統虧損額由上年的43.2億元減少到7.03億元,減虧幅度達83.7%,效益持續下滑趨勢得以遏制,運行質量明顯提高。
2000年,全系統農作物總播種面積為4755.82千公頃,下降2.11%。糧食總產量為1465.21萬噸,比上年減少13.67%,其中大豆總產量184.80萬噸,增長47.96%,商品糧1115.43萬噸,比上年減少13.46%,商品率為76.13%。天然橡膠生產克服特大台風災害的影響,實現干膠總產量34.68萬噸,下降4.59%。棉花總產量83.16萬噸,增長13.22%。油料總產量71.25萬噸,增長11.07%。
工業生產全年完成增加值178.31億元,增長10.72 %,實現利潤12.74億元,全行業扭轉虧損局面。建築業全年實現增加值40.85億元,增長6.30%;個體建築業發展較快,年末擁有個體建築企業5417個,從業人員達3.49萬人。
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服務業共完成商品銷售額和營業收入516.32億元。個體商、飲、服務業發展速度較快,網點數已達13.92萬個,從業人員25萬人。全年出口商品總金額98.26億元,增長22.97%。其中,工業品出口額71.26億元,增長16.43%。主要出口商品的種類有:大豆、棉花、茶葉、水果、活豬、羊、牛、家禽、對蝦、人參、枸杞、鹿茸、罐頭、棉紗等農副產品。
(二)各項改革進一步深化 2000年,農墾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得新進展,非有國經濟的比重進一步加大。全系統非國有經濟實現的國內生產總值在總量中的比重由上年的25.96%增加到28.4%。其中,非國有工業總產值占工業總產值的比重已達48.98%。天津、福建、浙江等墾區非國有經濟已達50%以上。
1.農業改革方面。各墾區大力推進職工家庭農場「四到戶、兩自理」(土地承包到戶、核算到戶、盈虧到戶、風險到戶和生產費、生活費自理),進一步完善大農場套小農場的農業雙層經營體制。多數墾區在簽訂新一輪承包合同時,延長了承包期,許多墾區的一些家庭農場的承包期延長到30年。黑龍江墾區以「四到戶、兩自理」為特徵的家庭農場的主體地位更加牢固,各類家庭農場發展到22.4萬個,佔全部農業生產組織的99.9%。橡膠等長期作物的家庭經營有了實質性進展,並對租賃、股份制等形式進行了積極探索。海南墾區新開發的農業項目和非膠農業已全部實行職工家庭自費經營或股份合作經營,國有茶園民營化改革已全面鋪開,一些農場通過拍賣,將全部或部分國有茶轉讓給家庭經營。
2.二、三產業企業改革方面。各墾區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以產權制度改革為突破,加強和發展了一批在農業產業化中起核心作用的龍頭企業,並對這批企業進行了規范的公司制改造。對80%左右的場辦中小企業採取了以兼並、關停、轉制為主要形式的改革,進一步轉換經營機制。黑龍江墾區中小企業改制面已達98.3%,其中產權制度改革面已達71.8%;海南墾區38.5%的場辦企業進行了徹底改制,實行民營或私營;江蘇墾區86%的場辦企業完成改制。
3.在政企業分開,剝離企業社會負擔方面,有了實質性進展。部分墾區的社會職能和辦社會負擔已郵徹底分離或部分分離。北京墾區隨場鄉體制改革到位,已將墾區原承擔的辦社會職能全部移交給當地政府。上海、福建、浙江、江蘇、青海、雲南等墾區對所承擔的教育、衛生等部分社會職能也採取了移交政府管理或經費由政府承擔,具體事務由農場代管的過渡辦法。其中,上海墾區的社會職能在墾區集團內部實現了分離,中小學教育經費已納入財政預算,具體工作由農場社區組織代管。湖北襄樊市清河、車河、隨陽3個國有農場和吉林省的梨樹農場,在當地政府的支持下,在農場建立管理區作為當地政府派出機構,設立一級財政,對管理區(農場)內行政、教育、衛生、民政、政法等事務進行管理,各項支出均由管理區財政負擔。一些暫不具備條件實行政企分開的墾區,也在積極探索內部分離的有效途徑。
4.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面。2000年底,已有19個墾區加入了地方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全國農墾共有269.55萬職工、115.95萬離退休人員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統籌或系統統籌,分別佔全系統的67%和79%。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墾區按照社會保部門的規定,強化糾繳力度,推進社會化發放;未納入的墾區,重點加大了與有關部門的協調,積極爭取盡快將農墾職工養老保險納入地方社會養老保險統籌。
5.各墾區進一步完善勞動用工制度,部分墾區對職工身份轉換做了進一步的探索。浙江、重慶、成都、福建等墾區在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幫助下通過「轉換身份、適當補償、承認工齡、繼續社保」的做法,改變了農場與職工傳統的勞動關系,使改制企業職工變成社會人,增加了農墾職工能進能出的流動性。
(三)以市場為導向,加大結構調整力度 2000年農業部制定下發了《農墾系統農業結構調整的指導意見》和《關於調整熱作產業結構的意見》。一年來,農墾農業結構調整取得了新進展。
1.種植結構和品種結構得以進一步優化。主要表現為:(1)糧食作物播種面積下降,經濟作物播種面積增加。2000年,糧食作物3163.87千公頃,比上年下降6.29%;棉花527.8千公頃,增長7.05%;油料作物461.19千公頃,增長11.00%。(2)品種結構得以進一步優化。新疆墾區一、二級皮棉率達到80%;湖南、湖北墾區雜交棉面積增加,棉花產量和品級得到提高。北方春小麥面積減少,優質率提高,黑龍江墾區春小麥播種面積299.5千公頃,比上年減少37.13%,優質熱帶水果和其他經濟作物,熱帶水果優質品率達40%以上。(3)橡膠布局得以進一步的優化。在保持生產能力基本穩定的基礎上,海南、廣東、廣西重風重寒區植膠面積調減6667公頃,雲南墾區一類植膠區增加橡膠面積4000公頃。
2.高效農業取得了良好效果。按照擴大規模、產業化經營、大力發展高效農業的思路,海南墾區建設十大農業商品基地,形成大農業產業格局;黑龍江墾區在加大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的同時,商品糧基地建設得以進一步加強;河北和天津墾區在大力實施精品工程、發展精品養殖方面,取得了很好的經濟效益。
3.以穩步推行「學生飲用奶計劃」為突破口,有力促進了畜牧業的發展。沈陽、北京、上海、天津和廣洲5大城市的「學生飲用奶計劃」試點工作已先後正式啟動。2000年末,學生飲用奶每天進校規模已達40多萬份。全系統奶牛存欄51.32萬頭,比上年增長2.13%;牛奶產量116.50萬噸,增長7.08%。
(四)企業扭虧增盈取得顯著成績
1.扭虧責任製得以進一步完善。在全系統推進墾區專場增盈責任制的建立,並加強考核,定期對各墾區的財務運行情況進行分析和通報。指導有條件的墾區建立財務結算中心,強化資金統一調控,並推廣江蘇墾區的做法,在墾區實行總會計師和財務總監制度。
2.墾區大力開展管理效益年活動,進一步學習邯鋼和亞星經驗,建立層層分解、人人有責的成本控制體系,推進企業成本管理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加強了成本管理。黑龍江墾區廣泛開展成本逆控活動,各類農作物每公頃成本比上年下降180-300元,綜合成本下降270元,全墾區可比決成本降低43831萬元。
3.農墾系統列入3599戶中的重點脫困企業82戶,到2000年底,累計脫困的企業56戶,脫困率為68.3%,比上年增加近38個百分點。在56戶脫困的企業中,扭虧為盈的21戶,佔37.5%,比1999年7增加戶,共實現利潤5297萬元,增加盈利3589.2萬元,其中有10戶連續兩年保持盈利。有35戶企業是通過破產、兼並、重組、關停等形式擺脫困境的,佔62.5%。
4.在剝離企業不良資產、減輕企業負擔方面,取得了較好成績。2000年,農墾系統積極爭取政策支持,通過多種形式(包括債轉股)剝離企業不良資產達100億元左右。
5.扶貧工作取得新進展。2000年,138個邊境貧困農場實現國內生產總值28.93億元,比上年增長了36.40%,是「九五」期間增長最快的一年。其中第一產業17.99億元;第二產業3.93億元;第三產業7.01億元,比上年分別增長40.44%、28.85%和31.03%。人均收入較上年也有一定幅度的增長。138個邊境貧困農場盈虧相抵後,虧損1.3億元,比上年減虧63%。其中,盈利農場達到65個,比上年增加14個。
(五)科技和培訓工作得到加強 2000年引進和推廣水稻機插側深施肥技術、奶牛繁殖管理配套技術、膠園覆蓋技術和化學除草技術等20餘項新技術。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棉花生產中,大力推進機械化采棉新技術,擴大了生產經營規模,降低了棉花生產勞動強度,提高了勞動生產率和收益率。黑龍江墾區通過引進優質稻選育技術、優質奶牛繁育技術、鮮奶加工技術、激光平地技術和衛星定位系統等,大大提高了農業生產的科技含量。2000年農墾系統有5個項目被列入農業跨越計劃項目(全國共28個),30個項目被列入國家豐收計劃項目;中國荷斯坦奶牛MOET育種體系的建立與實施獲國家科教基金農技推廣獎和農戶獎。
積極開展了幹部培訓工作,努力提高農墾系統各級領導的管理和決策水平。2000年全系統共培訓各類管理人員10萬多人次,有效地提高了農墾幹部的技術、管理和決策水平。
5. 個體工商戶可以經營農葯嗎
法律分析:個體工商戶一般不可以經營農葯。農葯經營由特定的單位進行經營管理,除規定的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化肥、農葯、農膜。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化肥、農葯、農膜實行專營的決定》一、必須明確,中國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和各級供銷社的農資經營單位是農資專營的主渠道。同時,作如下規定:
(一)農業直屬直供墾區(含建設兵團、農墾總局、管理局等),繼續執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供體制,按農業部、商業部〔1989〕農(墾)字第102號、商(農)字第9號文件的規定,由墾區組織供應。
(二)縣和縣以下的植保站、土肥站、農技推廣站(中心)開展技術推廣和有償技術服務所需配套的化肥、農葯、農膜(含地膜,下同),屬中央和地方指令性計劃管理的,由專營部門按計劃實行批發價供應,由農技推廣部門按當地零售價有償轉讓給農民;屬中央和地方指令性計劃以外的化肥、農葯,在與農資部門計劃銜接後,可與生產廠家直接訂貨,按當地零售價有償轉讓給當地農民。農技推廣部門有償轉讓的化肥、農葯、農膜,應用於技術服務。
(三)中央和地方統配以外的化肥、農葯、農膜,生產企業可與專營單位合同訂購或聯銷、代銷或直接銷給農民自用。在有條件的地方,對非統配的化肥,可逐步推廣專營直供(生產企業直供基層供銷社)的方式;可實行農民預訂、淡旺季差價的辦法。具體採取哪種方式,由當地政府確定。
除上述規定的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化肥、農葯、農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會同商業業務主管部門等加強市場管理,堅決取締非法經營。農資經營單位要切實改進服務,加強經營管理,降低經營費用,嚴禁以權謀私,認真負責地做好專營工作。
6. 農葯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第三章農葯經營
第二十條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植物保護站,土壤肥料站,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農葯生產企業,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單位可以經營農葯。
農墾系統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農業技術推廣單位,按照直供的原則,可以經營農葯;糧食系統的儲運貿易公司、倉儲公司等專門供應糧庫、糧站所需農葯的經營單位,可以經營儲糧用農葯。
日用百貨、日用雜品、超級市場或者專門商店可以經營家庭用防治衛生害蟲和衣料害蟲的殺蟲劑。
第二十一條農葯經營單位不得經營下列農葯:
(一)無農葯登記證或者農葯臨時登記證、無農葯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准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的國產農葯;
(二)無農葯登記證或者農葯臨時登記證的進口農葯;
(三)無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葯;
(四)過期而無使用效能的農葯;
(五)沒有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農葯;
(六)撤銷登記的農葯。
第二十二條農葯經營單位對所經營農葯應當進行或委託進行質量檢驗。
第二十三條農葯經營單位向農民銷售農葯時,應當提供農葯使用技術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等服務。
7. 什麼是農墾企業
農墾產業發展基⾦理事會(以下簡稱:農墾基⾦理事會) 是基於VIE結構,由我國在海外的20多家服務於中央企業、⼤型國有企業、⼤型涉農企業、⼤型農事組織與NGO等機構組成,包括中墾集團、中墾基金、農墾產業發展基⾦、農業產業發展基⾦、農墾(中國)集團、中關村系統集成、房地產信託投資基⾦、基礎設施信託投資基金等組成。理事會⾃成⽴之⽇起,主要致⼒於⼈民幣國際化、雙向跨境⼈民幣資⾦池建設、農業⽣產資料⼤宗商品信⽤⾦融服務、國際農產品供應鏈可追溯體系與國際供應鏈體系區塊鏈建設,是我國「⼀帶⼀路」⾛出去戰略的堅定踐⾏者,承擔者農產品國際競爭⼤國博弈的使命,是我國農業離岸⾦融專業俱樂部,並⽇益成為跨境⾦融科技的國家隊!
「⼀帶⼀路」沿線國家的政治、經濟、⽂化和法律制度存在巨⼤差異,這就給「⾛出去」的中國企業帶來了挑戰。農墾基⾦理事會秉承著每⼀筆交易都是「⼀帶⼀路」的基⽯原則,為國內市場提供資本要素、農業⽣產資料(化肥、農葯塑料薄膜等)、農業基礎⼤宗商品(⽜⽺⾁、⼤⾖、糧⾷等)、礦⽯與精粉、油⽓、物流運輸農業基礎⼤宗商品提供⾦融供應鏈服務,同時將國內的種⼦、化肥、農葯等農產品基礎材料帶給『⼀帶⼀路』沿線國家,提升我國農業在國際上的競爭⼒。
「我認為,⼀帶⼀路的實質就是共同發展,我們『⾛出去』的企業完成的每⼀個項⽬、每⼀筆交易就是⼀帶⼀路上的⼀塊 塊 基⽯,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既是⼀帶⼀路的實踐者,也是⼀帶⼀路的受益者」,農墾產業發展基金理事會副理事長王力強說,「做為服務於海外服務於我國央國企、⼤型企業的理事會,我們願意把我們國家的優勢產能、 先進的⽣產技術和管理經驗帶到⼀帶⼀路的沿線國家,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同時將海外豐富的⽔果、⽜⽺⾁等農產品,帶回到國內, 讓⼈民享受到物美價廉的商品,成為『⼀帶⼀路』的受益者」。
8. 有誰知道經銷農葯需要辦什麼證嗎
你好!你所提出的問題根據《農葯管理條例》第四章農葯經營中規定: 第十八條下列單位可以經營農葯: (一)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 (二)植物保護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 (五)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 (六)農葯生產企業;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 經營的農葯屬於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農葯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農葯: (一)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 (三)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四)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二十條農葯經營單位購進農葯,應當將農葯產品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並進行質量檢驗。 禁止收購、銷售無農葯登記證或者農葯臨時登記證、無農葯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葯生產批准文件、無產品質量標准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葯。 第二十一條農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農葯儲備工作。 貯存農葯應當建立和執行倉儲保管制度,確保農葯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條農葯經營單位銷售農葯,必須保證質量,農葯產品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應當核對無誤。 農葯經營單位應當向使用農葯的單位和個人正確說明農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三條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葯產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葯檢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註明「過期農葯」字樣,並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農葯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章農葯經營中規定: 第二十條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植物保護站,土壤肥料站,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農葯生產企業,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單位可以經營農葯。 農墾系統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農業技術推廣單位,按照直供的原則,可以經營農葯;糧食系統的儲運貿易公司、倉儲公司等專門供應糧庫、糧站所需農葯的經營單位,可以經營儲糧用農葯。 日用百貨、日用雜品、超級市場或者專門商店可以經營家庭用防治衛生害蟲和衣料害蟲的殺蟲劑。 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所列經營家庭用防治衛生害蟲和衣料害蟲殺蟲劑的單位,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農葯經營單位不得經營下列農葯: (一)無農葯登記證或者農葯臨時登記證、無農葯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准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的國產農葯; (二)無農葯登記證或者農葯臨時登記證的進口農葯; (三)無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葯; (四)過期而無使用效能的農葯; (五)沒有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農葯; (六)撤銷登記的農葯。 第二十二條農葯經營單位對所經營農葯應當進行或委託進行質量檢驗。 第二十三條農葯經營單位向農民銷售農葯時,應當提供農葯使用技術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等服務
9. 什麼是農墾系統
農墾是一個獨立而完整的系統,北大荒農墾是建設保衛邊疆而來,五十年代照顧專業官兵而創建,六十年代組建黑龍江生產建設兵團,大規模擴建,五湖四海的人們涌現北大荒,取消了兵團轉為農墾體制,依然是現代化的龍頭農業,現已組建北大荒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