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報案記錄可以查到嗎
報警記錄是可以查詢到的。
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㈡ 報案記錄可以查到嗎
報案記錄可以查到,可以去派出所查詢。去派出所報案的,有書面記錄,電腦錄入,打電話報警,110指揮中心有報警的通話記錄,派出所會有轉達來的出警記錄,裡面會有報案人信息。報案記錄保留時間是半年,一般是不會消除。派出所的報案記錄,在公安信息網可以查詢,這個屬於公安機關內部信息,非當事人或者法律工作者不能隨便查詢。
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回執單一式二份,一份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報案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受案登記時註明,並為其保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㈢ 報警記錄可以調取嗎
報警人不可以直接調取公安機關的報警紀錄的。需要起訴之後,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記錄,申請後由法院去調取相關資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接警出警記錄當事人可以查詢,同時可以請求警方就涉案事項的記錄提供復印件作為當事人訴訟或維權的證據之一;也可委託律師去派出所查詢出警記錄證明列印報警回執;非當事人個人一般不能獲得出警證明的,但是可以在起訴之後請求法官憑職權調取該證據;非當事人個人的可以請律師調取,律師調取也需要開具介紹信加蓋公章還有出示律師證,因為法律上的問題都很嚴肅,接處警記錄是可以用做於法律證據的;可向法院申請調取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㈣ 報案記錄可以查到嗎
法律分析:報案記錄可以查到,當然去派出所查詢, 是去派出所報案的, 有書面記錄 ,電腦錄入 ,打電話報警, 110指揮中心有報警的通話記錄 ,派出所會有轉達來的出警記錄 ,裡面會有報案人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