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拘留網上可以查到嗎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後是不可以在網上查詢到的,只有公安機關的內部網路可以對拘留情況進行查詢,因為拘留屬於國家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處罰決定保存在司法機關的擋案里,只有通過合法渠道,辦理了手續,司法機關才能證明本人是否受過處罰。因此當事人要對拘留情況進行查詢的話,那麼只能到當地的公安機關進行查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六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❷ 刑事拘留公安系統能查的到嗎
法律分析:可以查到,被刑事拘留的是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是有記錄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