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與第三方的微信聊天記錄能作為打官司證據嗎
可以的。但是為保險起見,最好還是咨詢專業的律師
(望樓主採納哦)
2. 平台軟體可以作為上庭證據嗎
可以
聊天軟體截圖是屬於電子證據之一,需要提供截圖原件,經過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是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使用的。
3. 社交平台聊天記錄可以當法律證據嗎
法律分析:社交平台聊天記錄只要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那麼就是證據,證據就是指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社交平台聊天記錄,一般歸類於書證或者電子數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4. 第三方目擊者的微信聊天能否當交通事故的證據
可以。
一般來說,可以作為證據的,應當滿足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微信聊天記錄是一樣的。提交微信聊天記錄後,法院對提交的證據作出「三性」認定。真實性-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用戶是案件的當事人。合法性-訪問微信聊天記錄應該是合法的,非法的將被排除在外。相關性-為確保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不能對其進行篡改,應將電子數據存儲在終端載體中。
5. 某社交軟體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舉證嗎
我們當下這個信息流爆炸的時代,智能手機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我們每天都遊走各個社交軟體之上,電子證據的使用也越來越頻繁!在很多糾紛中,很多當事人都會把一些聊天截圖、轉賬記錄、簡訊消息當作證據。那麼社交軟體記錄是否是有效的電子數據證據呢?
若使其作為有力的呈堂證供實現證據的效力還必須具備一定條件,以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一方應同時提供公證書等權威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證明該聊天記錄的完整性以及確實是涉案本人,否則法庭很難通過單一的聊天記錄斷案。
一方面,社交軟體並非實名制,在使用主體的身份認定上舉證一方必須同時舉證證明其當時聊天的相對一方就是案件當事人;另一方面,作為社交軟體這樣方便快捷的聊天工具,必須出具手機原件,而且保證當事人在聊天的過程中沒有刪除部分聊天內容,只有保證聊天內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認定聊天的真實意圖。
因此,在保全網路聊天記錄、手機簡訊時,須注意以下法律問題:網路聊天、手機簡訊記錄必須具有訴訟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社交軟體記錄能否當有效的電子數據證據?綜上所述,社交軟體記錄能否當電子證據要看它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建議在與人交往涉及到金錢的時候當事人要能夠主動保留證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該「社交軟體記錄是否是有效的電子數據證據」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要咨詢,可關注無訟,私信咨詢。
6. 社交軟體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起訴離婚的證據嗎
法律分析:社交軟體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證據,能否證明事實還要具體分析,如果社交軟體記錄能完整的反應一個事實,證據取得合法的話,可以當作證據使用。如果當事人願意提供社交軟體聊天記錄,法院是會受理社交軟體聊天記錄當做離婚的證據,但是除了它之外還需要去找其他離婚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7. 聊天截圖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一、聊天截圖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1、聊天截圖可以作為法律證據。聊天軟體截圖是屬於電子證據之一,需要提供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經過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是可以作為認定具體事實的依據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電子數據存在什麼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1、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於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2、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確認的;
3、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4、 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5、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8. 社交軟體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庭證據嗎
社交聊天軟體是可以作為法庭證據的,這也算是一個人的行為。
9. 微信聊天可以做法律證據嗎
QQ、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等均屬於民事訴訟證據中視聽資料的一種。司法實踐中,以QQ聊天記錄、微信等電子證據向法院起訴的並非個案。目前有法院根據個案特定情況,推斷網上聊天記錄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並據此作為佐證以判案。但QQ聊天、微博、微信等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具有無形性、易破壞性、多樣性、高科技性等特徵,存在著許多先天不足,證明力較弱。原因主要有兩點:
一是由於網路的虛擬程度高,QQ、微信等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值得懷疑,法院在對此類電子證據的審查認定上存在很大的難度。
二是由於聊天軟體非實名制注冊,聊天記錄中的名字都是虛擬的,很多情況下不能認定其中那個網名就是當事人,這就使得聊天記錄的證明力比電子郵件更弱。
因此,除非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否則網上聊天記錄難以作為證據得到法院的採納。審判中,在離婚案件中,時常有當事人拿著QQ、微信聊天記錄,試圖證明對方有婚外情,但很少被法院採納,一是聊天記錄中的身份難以確認,二是即便能夠確認身份,也不足以證明現實生活中的婚外情關系,不能作為離婚官司中對方有重大過錯的直接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