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章程的股東權利
公司章程 的 股東權利 與義務的規定是有效的,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准則,是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徵。公司章程與《 公司法 》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准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 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由此可見,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載體,既賦予股東權利,亦使股東承擔義務,是股東在公司的行為准則,股東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
『貳』 一個股東公司章程怎麼寫
法律分析:一個股東公司章程應當和寫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叄』 一個股東公司章程怎麼寫
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選擇創業和開公司,有越來越多的公司迅速發展起來的同時,也有許多公司慢慢的被合並,或者破產倒閉,公司的發展需要公司每個員工不斷努力,下面給大家講一下 公司章程 方面的信息,一個股東公司章程怎樣寫? 一個股東公司章程怎麼寫?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等有關法律 法規 及政策規定製定。 第二條 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 債務承擔 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公司名稱 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及方式 第五條 本公司的 經營范圍 是: 。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自然人獨資)或股東名稱(法人獨資) 第七條 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以貨幣出資 萬元,出資時間: 年 月 日。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准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 清算 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 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積金 ,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第二十二條 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一)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 債權人 ;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 債務 ;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 訴訟 活動。 (二)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三)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四) 公司清算 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營業期限為十年,從《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 》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後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決定,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存檔一份,股東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印章): 年月日 一個好的公司一定會有一個完整的章程,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章程決定了公司發展方向,也是公司所有股東的意願意思,公司的章程使公司更加規范,更加穩定,更加明確,更加真實。
『肆』 公司章程怎麼寫
公司章程怎麼寫
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必備文件,當然構成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設立進行審查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後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並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並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後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後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二0一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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