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影像收集區拍攝的照片能作為證據么
您好,影像收集區拍攝的照片可以作為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有下列7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中國《民事訴訟法》把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九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復製件或者復製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製件、復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件;
(二)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B. 什麼樣的照片能作為證據
與當時的事情有關聯的,是真實的、沒有被嚴重破壞、沒有修改過的照片才可以當做證據。
C. 照片可以做為證據嗎
1、照片可以做為證據,但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電子數據;
(5)證人證言;
(6)當事人的陳述;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對未採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
(3)復制過的照片可以當證據嗎擴展閱讀
1、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1)證據形成的原因;
(2)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
(3)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製件、復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
(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2、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6)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製件或者復製品;
(7)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8)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9)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D. 照片作為證據的要求
照片要作為證據的要求有以下:
1,與案件有關聯性
2,真實存在,能夠辨識
3,照片合法,即不能有違法內容,不能違法取得
E. 被剪切復制過的錄音,視頻,照片,還可以進行司法鑒定么證明它的真實性,沒被修改過或者PS過多謝
你的意思是被修改或PS過的視聽資料要當證據使用呢?還是對於被修改或PS過的視聽作出鑒定,證明這些視聽資料是否真實?
F. 復制文件可當證據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和原件進行對比,無誤的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如果無法和原件進行對比,比如原件已經損毀、滅失的;舉證方拒不提供原件或者原件下落的,同時對方對此證據又不予認可的,則該復製件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G. 有手機照片可不可以做為證據
通過合法手段獲取的手機照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點是可以肯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所以手機照片作為證據是有法律依據的,法無禁止即可為。
可以作為證據是沒有異議的,但是有一個證據效力強弱的問題:
如果只有手機照片這種單一證據是明顯不足的,被法官採信的證據還有一個證明力強弱的問題。一般而言,因為現代科技越來越發達,照片具有可偽造性和可修改性,需要用科技的手段進行真偽的鑒定。該類材料,尤其是可以隨時修改的數碼照片的證明效力是比較弱的。
因此,用來直接作為定案依據通常會比較困難的,需要與其他證據相互佐證,才有更大的說服力。
H. 作為證據時的注意事項:照片可以作為證據嗎
在日常生活中,拍照留存證據通常有三種情形:
(1)手機中的聊天信息,交易記錄的的抓屏,對電腦屏幕顯示的信息拍照
(2)對書證、物證的拍照
(3)事件現場的拍照
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因此,書證、物證的照片可以作為證據。
二、事件現場的照片,在留取證據的時候要牢記以下五點:
(1)確保自己的安全;
(2)確保他人的安全;
(3)不能破壞現場;
(4)不要影響救援;
(5)如現場有救援活動,不要使用閃關燈、關閉快門聲音。
(8)復制過的照片可以當證據嗎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
對於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I. 手機照片作為證據要怎麼出示
【法律分析】
手機照片作為證據的出示方法有列印提交或直接提交原始載體,也就是說在提交證據的時候直接將有證據的手機提交給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中證據的種類包括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人民法院在立案後和開庭審理之間的准備階段應當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一般情況下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在舉證期限內,原告需要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被告需要對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提供證據時需要保證其真實性,人民法院對於書證的副本、復製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內容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J. 照片可以作為起訴證據嗎
根據我的經驗,無法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