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警察辦案時可不可以拍照錄視頻
法律分析:警察執法過程中,可以拍照拍視頻,但不得掐頭去尾,更不得干擾警察執法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⑵ 在警察局錄像違法嗎
法律分析:如果只是警察一般的執法活動不算違法。如果拍的是警察內部活動就可能不合法。判斷的標準是拍攝的場合是否是公共場合,警察是不是在執行職務等因素。被執法當事人以拍攝視頻、照片為名故意妨礙警察執法觀人員以阻礙民警執法為目的的拍攝(闖入中心現場、拍照時辱罵、誹謗辦案民警),會涉嫌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⑶ 警察辦案可以錄像嗎
是被允許的,警察執法辦案過程依法受群眾監督,所以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只要拍攝不影響其正常工作,都是不會被制止的,這也是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的一種方式。警察執法時,公民可以對其執法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這是公民的監督權,但在行使該權利時,不得妨礙警方的執法,應當服從警方的管理。
一、去派出所報案可以錄像嗎
去派出所報案可以錄像,但是需要在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對接受過程錄音錄像。
第一百七十條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製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並妥善保管。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
二、報案後多久才抓人
報案後多久才抓人沒有具體規定,一般報案立案後有線索且也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具體位置可以抓人。如果需要逮捕的必須向檢察院申請,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三、報了案派出所一直不處理怎麼辦
報了案派出所一直沒有處理,報案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派出所收到檢舉、控告後,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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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⑷ 當事人能不能在派出所內攝像取證就是在警察調解糾紛的過程中,如果能,有什麼法律依據
是不可以的。一般公檢法機關是禁止錄音錄像的,當事人如果要錄像應當確定公安機關的同意。否則,可能涉嫌違法。
法律分析
在派出所內未經允許是不可以拍照、錄音錄像的,以防竊取國家機密,民警是有權扣押你的物品的,包括手機,以排查涉案嫌疑。通常也認為,警察的拍攝,是為了保留證據。因為違法亂紀到派出所,當事人隨身物品都是要暫沒收保管的,不存在拍照的可能性。另外辦案區域都是有監控全程攝錄像的。如果因為其他事到派出所求助、問詢、調解,一般都不會讓當事人亂拍的,不得干擾正常公務。按照傳統的方式,警察訊問之後,需要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字認可。就算當事人說過了,也可以拒絕簽字,因為當事人有修正自己的表達的權利,此外,當事人還有沉默的權利。如果是錄音,必須經過當事人同意,法庭才會認可,更不用說當事人明確拒絕的情況。顯然,錄像也在此之列。根據經典的法律解釋,未經同意的取證,同樣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權。在影像學的研究中,拍與被拍就是一種權力關系。警察本身已經被充分賦權,濫用警權的行為時有發生,如果再隨心所欲地徵用影像權,那就等於再疊加一重權力。相應地,媒體和民眾有理由依靠影像的力量,對公權力使用者進行監督。眾所周知,作為公職人員,官員和警察的肖像權和名譽權都應該為輿論監督讓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