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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宣傳視頻用網上的音樂可以嗎

發布時間: 2023-08-21 19:08:43

① 做視頻時加入背景音樂算是侵權嗎

一、視頻添加背景音樂侵權嗎
1、背景音樂都是具有著作權的,也就是版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一系列權利,隨意添加背景音樂是一種侵犯著作權利的行為。
2、視頻添加背景音樂侵權的法律依據
(1)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能在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允許並支付報酬的情況下,擅自將其作品進行傳播。
(2)《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五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
(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3、但如果該視頻是一個免費的視頻,比如一段舞蹈,僅為展示個人才藝,而沒有直接或間接盈利的行為,那麼這個視頻中使用背景音樂就不是侵權行為。
二、哪些背景音樂不會侵權
1、很多時候我們觀看的短視頻作品,所使用的背景音樂是侵犯了音樂版權的。
實際上,不僅是在網路短視頻、影視劇中存在侵權,有的商家如飯店等播放的背景音樂,很多也是侵權行為。
2、如何才能避免背景音樂侵權,可以有幾種方式:
(1)原創背景音樂。這一點很好理解,你自己創作的背景音樂,著作權人是你自己,使用這樣的背景音樂當然不會構成侵權。
(2)獲得允許使用的背景音樂。這一點很難,嚴格意義上來說,要使用他人的背景音樂,就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就構成侵權。
(3)不向公眾收取費用的背景音樂。如果在視頻中配上背景音樂,該視頻並不是用於盈利的目的,比如免費的一些教程,這種情況下,使用背景音樂可以不用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更多詳情,請關注心周企服公眾號。

② 視頻中使用音樂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添加背景音樂主要涉及著作權中的表演權,表演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兩種。前者是指表演者向現場觀眾表現作品的行為;後者是指運用唱片、光碟等物質載體形式,向公眾傳播被記錄下來的表演的行為。具體而言,拍攝視頻後添加了背景音樂按照法律的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屬於對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也就是說添加背景音樂以後的視頻,公開發布等都是免費的,則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有收費,或者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則屬於侵權行為,需要承擔侵犯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的情形。包括: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但本條同時規定,在使用時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③ 如果我要做自媒體需要用網上的音樂當做我的視頻中的背景音樂,那麼這種做法算是盜版或者是侵權嗎

如果你的影響力小,使用是沒有問題的,你也看到了,那麼多的視頻中的音樂都是沒有使用權的,但你的影響力特別大,那就可能要去和別人談了!

④ 視頻用別人的音樂侵權嗎

製作視頻用他人的歌曲這個行為是屬於侵權的行為的。因為你用的歌曲是別人在有關部門申請注冊過的,所以我們在使用的時候一定要經過別人的同意才可以使用的,不然就是屬於侵權的行為。對於歌曲版權其實就是我們常說的音樂著作權,近年來,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案件明顯增多,而現實中音樂版權的侵權行為也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
著作權人只有比較詳細的了解了侵犯音樂版權的具體行為方式後,才能更好的對其進行保護。對於音樂版權,它主要是指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廣播權、復制權、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如果我們想要獲取一個音樂的版權的話,那麼我們首先可以聯系作者或音樂版權代理公司,購買授權使用許可。有的作品的版權可以找音著協會,音著協全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成立的目前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加入音著協的作者通常會將作品的復制權、表演權、廣播權等權利授權音著協進行管理。因此如果想獲取國內音樂作品的以上權利,可以前往音著協官網進行獲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