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江西企退人員2022年上調工資細則
江西企退人員2022年上調工資細則如下:
1、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掛鉤調整,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因素掛鉤。
2、按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繳費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人員,按每滿一年增加,累計繳費年限尾數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按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的1.23%增加。
4、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年滿70周歲以上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再按高齡傾斜調整標准調整,其中: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高齡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31日(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B. 江西退休工資調整方案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江西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定,1.按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繳費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8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人員,按每滿一年增加1.2元調整,累計繳費年限尾數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2.按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的1.35%增加。3.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年滿70周歲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再按高齡傾斜調整標准調整。
法律依據:《江西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二、掛鉤調整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掛鉤調整,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因素掛鉤。
1.按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繳費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8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人員,按每滿一年增加1.2元調整,累計繳費年限尾數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其中,對原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養老保障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府廳發〔2010〕29號)、《關於解決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和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障等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贛府廳發〔2011〕37號)、《關於妥善解決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遺留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發〔2011〕38號)等文件有關規定,選擇一次性繳費32500元至10000元參保的超過退休年齡人員,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時繳費年限按15年計算。
2.按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的1.35%增加。
3、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年滿70周歲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再按高齡傾斜調整標准調整。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滿85周歲以上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高齡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31日(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C. 江西省最低工資規定(2021修改)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者素質的提高和企業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本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在國家規定的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內的勞動者,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二)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單位勞動時間的最低工資數額;
(三)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四)法定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國家對某些特殊工種工作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章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發布第四條最低工資標准依據本省各地勞動者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城鎮就業狀況、勞動生產率和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分別適用不同區域。第五條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的單位勞動時間為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標準的單位勞動時間為小時。第六條最低工資標准及其適用區域的確定和調整,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總工會、省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提出方案,並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統計局、省民政廳等部門咨詢。擬定後的方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審批。第七條最低工資標准及其適用區域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並於批准後7日內在《江西日報》、《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報》上公布。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在省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資標准後10日內將該標准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第三章最低工資的支付第九條最低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第十條最低工資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應當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各項收入組成。
下列各項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
(二)國家規定的中、晚班津貼和高溫、低溫、井下、露天采礦、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艱苦崗位津貼;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
(四)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第四章最低工資的保障與監督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本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剋扣或拖欠。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對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進行合理折算,其折算額不得低於按時、日、周、月適用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第十二條由於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第十一條的規定。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處於停產、半停產和實行有限期放假的,勞動者在停工、待工及放假期間的工資或生活費,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或因特殊原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在徵得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同意,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暫不執行最低工資標准,但暫不執行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經批准暫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企業,應當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發給勞動者基本生活費。第十三條勞動者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假、節日假、年休假、生育假、婚喪假和榮譽性休(療)養期間,以及因工(公)負傷醫療期間,不影響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第十四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全省最低工資規定實行統一管理。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最低工資規定的實施實行檢查監督和管理。
D. 江西省退休工資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江西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於江西省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贛人社發〔2020〕25號),決定從2020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關於江西省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一、定額調整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6元。
E. 2021-2022年江西省平均工資新標準是多少
一類區域18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8.5元/小時;
二類區域1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7.3元/小時;
三類區域16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6.1元/小時。
拓展資料:
平均工資,是一項反映工資總體水平的指標,指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的職工在一定時期內平均每人所得的貨幣工資額。它不同於每一個人的具體工資水平。
2014年12月25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在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會議上說:「適時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等改革」。並透露,全年已有19個地區調整了最低工資標准,平均增幅14.1%。
2015年5月27日,國家統計局發布調查數據,全部調查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49969元。其中,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平均工資最高,是全部就業人員平均水平的2.20倍。
2019年5月14日,國家統計局公布2018年全國規模以上企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8380元,比上年增長11.0%。
2020年,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繼續保持增長 比上年增長7.6%。 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20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97379元。
統計辦法:
平均工資指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的職工在一定時期內平均每人所得的貨幣工資額。它表明一定時期職工工資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職工工資水平的主要指標。
計算公式為:職工平均工資=報告期實際支付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報告期全部職工平均人數。
解釋:平均工資是單位工資總額除以年內(季度內)平均職工人數得出的。
根據現行統計制度,工資總額是本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不論是否計入成本,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內。同時,根據國際慣例,工資總額統計的是個人稅前工資,並且包括個人交納的養老、醫療、住房等個人賬戶的基金。
其他方法
在很多國家和地區,在統計平均工資等民生指標時,還會運用「中位數」統計法。
「中位數」指的是將一組數據由小到大排序後,取出位於中間位置的數值。這種演算法的好處是,能夠反映多數人的工資狀況和收入的結構性問題。對比「中位數」,人們也很容易找到自己工資所處的水平,因而也貼近個人感受。
F. 江西省企業退休人員2021年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1、定額調整提升了。2021年,江西省養老金定額調整增加40元。去年的定額調整金額是36元,今年在去年的基礎之上,增加了4元。
2、繳費年限掛鉤金額下降。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方面,江西省2021年養老金調整細則顯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增加18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退休人員,每滿一年增加1.2元。
3、養老金掛鉤比例提升。2021年江西省與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增加1.35%。
4、高齡退休人員傾斜調整更加細化。根據江西省2021養老金調整方案,滿70歲不滿75歲,傾斜增加30元。75歲不滿80歲,傾斜增加35元。年滿80歲不滿85,傾斜增加40元。85歲以上,傾斜增加45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G. 江西企業退休工資上調細則
法律分析:根據《江西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定,1.按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繳費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8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人員,按每滿一年增加1.2元調整,累計繳費年限尾數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2.按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的1.35%增加。3.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年滿70周歲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再按高齡傾斜調整標准調整。
法律依據:《江西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二、掛鉤調整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掛鉤調整,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因素掛鉤。
1.按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繳費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8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人員,按每滿一年增加1.2元調整,累計繳費年限尾數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其中,對原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養老保障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府廳發〔2010〕29號)、《關於解決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和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障等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贛府廳發〔2011〕37號)、《關於妥善解決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遺留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發〔2011〕38號)等文件有關規定,選擇一次性繳費32500元至10000元參保的超過退休年齡人員,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時繳費年限按15年計算。
2.按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的1.35%增加。
3、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年滿70周歲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再按高齡傾斜調整標准調整。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滿85周歲以上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高齡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31日(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H. 南昌工資最低標準是多少
根據江西省《關於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江西省月最低工資標准一類區域由1680元/月調整為1850元/月,二類區域由1580元/月調整為1730元/月,三類區域由1470元/月調整為1610元/月。同時,相應提高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將一類區域由16.8元/小時調整為18.5元/小時,二類區域由15.8元/小時調整為17.3元/小時,三類區域由14.7元/小時調整為16.1元/小時。
江西各市最低工資標准
一、一類區域18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8.5元/小時
南昌市:東湖區、西湖區、青雲譜區、青山湖區、紅谷灘區、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二、二類區域1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7.3元/小時
南昌市:新建區、南昌縣。
九江市:潯陽區、濂溪區、廬山管理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
景德鎮市:珠山區。
萍鄉市:安源區、湘東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
新余市:渝水區。
鷹潭市:月湖區、貴溪市。
贛州市:章貢區、南康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宜春市:袁州區、宜陽新區、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
上饒市:信州區。
吉安市:吉州區。
撫州市:臨川區、撫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東臨新區。
三、三類區域16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6.1元/小時
南昌市:進賢縣、安義縣。
九江市:柴桑區、修水縣、武寧縣、瑞昌市、都昌縣、湖口縣、彭澤縣、永修縣、德安縣、共青城市、廬山市、廬山西海風景名勝區。
景德鎮市:昌江區、樂平市、浮梁縣。
萍鄉市:蘆溪縣、上栗縣、蓮花縣。
新余市:分宜縣。
鷹潭市:余江區、龍虎山風景名勝區、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贛州市:贛縣區、信豐縣、大余縣、上猶縣、崇義縣、安遠縣、龍南市、全南縣、定南縣、興國縣、寧都縣、於都縣、瑞金市、會昌縣、尋烏縣、石城縣。
宜春市:樟樹市、豐城市、靖安縣、奉新縣、高安市、上高縣、宜豐縣、銅鼓縣、萬載縣。
上饒市:廣豐區、廣信區、玉山縣、鉛山縣、橫峰縣、弋陽縣、余干縣、鄱陽縣、萬年縣、婺源縣、德興市、三清山風景名勝區、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上饒高鐵經濟試驗區。
吉安市:青原區、井岡山市、吉安縣、新干縣、永豐縣、峽江縣、吉水縣、泰和縣、萬安縣、遂川縣、安福縣、永新縣、井岡山經濟技術開發區。
撫州市:東鄉區、南城縣、黎川縣、南豐縣、崇仁縣、樂安縣、宜黃縣、金溪縣、資溪縣、廣昌縣。
法律依據:
《最低工資規定》
第一條_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准。
第二條_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並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後,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准。
第五條_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准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准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並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基本計件單價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I. 江西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行為,保障職工和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方和企業方依法就企業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勞動報酬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合同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工資集體合同,是指職工方和企業方就企業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勞動報酬事項簽訂的專項集體合同。第四條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平等、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利益的原則。
職工實際工資水平應當與企業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第五條依法訂立的工資集體合同對企業和職工具有約束力。工資集體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企業和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工資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工資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地方總工會、區域(行業)工會對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進行幫助和指導,對工資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監督。
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等企業代表組織(以下統稱企業代表組織)對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進行幫助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應當通過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處理工資集體協商中的重大問題,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履行工資集體合同情況列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第二章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第八條工資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三至七人,並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雙方代表不得互相兼任。
女職工人數達到企業總人數十分之一以上的,應當至少有一名女職工代表。第九條工資集體協商的職工方代表由企業工會推薦,並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產生。企業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組織企業職工民主推舉,並經企業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後產生。
職工方首席代表由企業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企業工會負責人擔任。企業尚未建立工會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職工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參加協商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方其他協商代表代理。第十條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方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指定。
企業方首席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參加協商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方其他協商代表代理。第十一條工資集體協商雙方的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託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或者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本方協商顧問,為本方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雙方協商顧問不得互相兼任。
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同級地方總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從熟悉經濟、法律、工會、勞動工資、財務等工作的人員中聘任,並進行培訓。第十二條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工資集體協商,提出協商意見;
(二)及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工資集體協商情況並徵求意見,接受本方人員詢問;
(三)收集、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代表本方參加工資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監督工資集體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三條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的任期至工資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之日止。
工資集體協商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更換本方協商代表。確需更換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協商代表產生程序,並及時通知另一方。第十四條企業應當保證工資集體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所必要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職工方代表在任期內,企業確因工作需要調整職工方代表工作崗位的,應當事先徵求企業工會的意見。企業尚未建立工會的,應當事先徵求上級工會的意見。
職工方代表在任期內,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不得與職工方代表解除勞動合同。
J. 江西省工資支付規定(2019修改)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依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向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支付工資,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向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支付工資,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年薪、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報酬等。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定期發布最低工資標准和工資指導線。第五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支付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時足額支付。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實施監督,依法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第二章工資支付一般規定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結合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價位、行業人工成本信息和本單位經濟效益,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逐步增加勞動者的工資。第八條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單價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應當以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為標准。
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標准,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或者降低計件單價變相降低工資水平。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工資支付制度,並在本單位內公示。
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查詢有關工資支付制度的內容。第十條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資支付的形式、項目、標准;
(二)工資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
(四)工資的代扣、代繳及扣除事項;
(五)有關工資支付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工資支付的形式、標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內容。工資支付內容不得違反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其中工資標准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用人單位依法與工會或者職工方代表簽訂了工資集體協議的,工資標准還不得低於工資集體協議規定的最低標准。第十二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
用人單位確定工資支付周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周期支付工資。
(二)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結算並付清。
(三)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務計發工資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計件或者任務完成的情況約定,但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結算周期超過一年的,應當每半年至少結算一次並付清。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預付的部分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沒有約定工資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單位規定的日期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前一個工作日支付。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貨幣形式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以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將工資足額存入勞動者本人的賬戶。